林业司法鉴定问题研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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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司法鉴定问题研究Word格式.docx

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分”,这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是不同的,由于它在很大程度上打算着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甚至生命存亡。

林业司法鉴定是森林资源案件诉讼活动中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科学的鉴定结论是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要求之一。

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鉴定结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和有鉴定权的人员,依据法定的鉴定程序,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林业司法鉴定人员不但要有较全面的林业学问,而且还要具有法律学问,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法定程序许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实行科学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才能得出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才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以此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在林业刑事案件中,涉及到专业性问题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的很多,如盗(滥)伐林木案中活立木蓄积鉴定,失火案中经济损失的评估,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爱护植物的物种鉴定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林业案件的鉴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

1.1对林业司法鉴定宣扬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其认知度较低由于林业行业政策性强、技术规范相对简单,外行人对林业就视若畏途,对林业司法鉴定更是知之甚少。

作为新生事物,由于缺乏宣扬,目前绝大多数林业系统的干部职工都还不了解“林业司法鉴定所”、“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这样的特地机构,更不用说其他民众。

1.2林业刑事案件技术鉴定直接由林业局技术人员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刑事侦查人员一般由于不具备林业工程师、专职木材检尺(验)员、痕迹检验等技术职称和司法鉴定资格,就需要依据案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鉴定。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打算》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三条、第四条、其次十二条等的规定,只有拥有特地学问,具有特地性问题鉴定力量的自然人才能进行司法鉴定,而这些人还必需经有关部门指派或聘请,经法定程序许可,才真正具有合法的鉴定资格。

然而,据调查,贵州省林业刑事案件中的鉴定,很大部分是由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做出(只是个别案件聘请重庆、广西、江苏和云南的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很明显,林业局在未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许可的状况下,是不具备资格对刑事案件证据作出鉴定的。

对于森林火灾、滥伐盗伐林木、违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荒等面积确定、林木活立木蓄积测算、贵重稀有野生动植物的鉴定以及经济损失评估等由林业管理部门直接鉴定,其鉴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一些案件甚至连鉴定托付手续都不齐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特地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特地学问的人进行鉴定。

至于特地学问程度、级别未做具体细化规定,于是在案件中有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林业技术员甚至技术工人的鉴定,由于他们都具有肯定特地学问,但是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五花八门、千奇百怪。

其次,林业鉴定中多数是聘请林业局内部人员进行鉴定,而作为侦查机关的森林公安很多还归属于林业局,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即委任本部门的“专家”担当鉴定人的“自侦自鉴”的现象,导致侦查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减弱了相互间的制约,并造成侦查人员影响鉴定人、鉴定结论的局面,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质疑,不能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1.3林业案件鉴定人员的意识淡薄,鉴定活动缺乏规范的程序鉴于对林业学问和法律专业学问的缺乏以及人权保障意识的淡薄,在很多状况下,只要是森林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假如辩护律师对鉴定结论不提出质疑,检察机关一般都认为是由专业人员作出的,则顺理成章起诉到法院。

到了审判阶段,假如辩护人再不提出异议,法官便采信断案。

现在的林业案件司法鉴定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如将林业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的调查报告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使用聘请文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文书不规范;

一些森林公安机关在不具备县级公安机关相关权力的状况下,以自己名义出具相关文书等等。

另外,林业案件多发生在交通不便的地方,而且范围较大,如林木采伐和森林火灾,一次少则几公顷,大则几十公顷。

而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能牵涉到多个学科的学问,为减轻工作压力,简便行事,其鉴定的受理及鉴定过程都不能严格依据有关规定的步骤进行。

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来源未查清,鉴定与勘验脱节,检验程序不规范,不留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以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状况,草率行事,以至消灭很多鉴定结论瑕疵。

更为甚者,有的鉴定人在法庭上接受询问时,竟然说连盗伐林木的现场都没有到过!

如此鉴定结论,法官怎么可能采信,其结果就是造成公诉机关的被动和尴尬局面。

1.4林业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多数状况下,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对面积、蓄积测算时,均依据《国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进行。

对某些森林刑事案件,如林木灭失,则一般依据《地径一元材积表》进行测算。

更有甚者机械地、想当然地套用一些试用模型。

其后果是:

不同的人对同一现场所做的鉴定结果不全都,这样不仅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严峻地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正确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

值得确定的是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人工马尾松二元材积表》等10个地方标准(2021年3月1日实施),为统一的林业司法鉴定标准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5鉴定结论书内容不规范、过于简洁草率实践中的多数鉴定报告书正文都没有按《公安机关鉴定工作规章》中规定的“绪论、检验、论证、结论”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有的仅就结论部分草草几行字了事(甚至有的一份盗伐林木的鉴定报告内容不到250个字),没有对材料来源、提取检材程序的合法性及分析论证过程作细致的阐述。

比如贵州省某县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中,是利用伐桩地径推算立木材积的鉴定,在此鉴定报告中,就明显存在以下问题:

(1)伐桩是何时形成的?

有无前几年留下的?

《鉴定报告》中没有进行表述,笔者作为辩护人冒着大雪到现场查看,部分伐桩早已腐烂、长满青苔,明显这些伐桩不属于这次砍伐所留下的;

(2)接受伐桩求算材积,第一是要确定伐桩的范围,其次是要依据采伐地点的实际林分状况,选择与伐区相像的林分树种、起源、年龄、郁闭度,立地条件相近的林分树种选测多株以上不同径阶立木的地径、胸径及树高,通过建立地径与胸径、材积与胸径模型,导算出材积———地径相关模型,求出回归方程,利用伐区内样地的地径测量数据推算采伐蓄积。

伐区鉴定的原始凭证应由托付方与犯罪嫌疑人现场签字认可,供应的鉴定材料须附有伐区位置图、鉴定人的身份(如技术职称)等,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精确性。

但是,该县林业局所作的《鉴定报告》中并没有这些资料;

(3)鉴定报告中没有反映出伐区调查状况。

鉴定报告没有显示从地径推算胸径和树高的计算原理和过程没有调查方法及相应的调查数据,而且也缺少从地径推算胸径和树高的数学模型以及模型的建立过程。

(4)鉴定报告中的采伐蓄积计算表注明:

依据某年某月某日某某人指认,但并没有这个人的签字,而且加盖的不是林业局的公章而是一个镇林业工作站的公章,到底是哪家鉴定,是否算是做到“独立鉴定”?

2贵州林业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1刑事政策要求作为定罪量刑的“鉴定书”证据,必需体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指导原则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走访了一些森林公安机关,圆满的是未得到贵州省林业刑事案件的具体数据,但从以下几个数据就不难看出林业刑事案件的发案状况。

据贵州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供应的资料,贵州省2021年林业行政案件10532起,10482人受到行政惩罚。

2021年林业行政案件11531起,1~5月份,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森林刑事案件389起(重大案件80起,特大案件10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442名。

2021年,林业行政案件9191起,惩罚9438人。

2021年,林业行政案件10909起,行政惩罚10960人。

从这些数据分析,贵州每年的林业刑事案件近800至1000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近1000人。

每年涉及这么多起刑事案件,涉及近千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假如要真正做到对被告人负责,做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做到非法证据排解的话,那么林业司法鉴定就显得格外重要。

2.2林业产业的进展离不开法制的规范和保障林业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基础产业,肩负着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协调进展的重大使命。

林业持续健康进展是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对生态和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保证;

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进展的必定要求;

是实现农村小康的重要途径。

2021年,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林业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但人们对森林资源多功能的广泛需求却给森林资源的爱护和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森林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中的冲突与纠纷也随之而来,各种各样的林业案件频繁发生,为新时期林业案件的查处和技术问题的鉴定提出了很多新挑战。

目前,各级森林公安等执法或司法部门在处理这些林业案件的特地性技术问题时,主要实行临时聘用当地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的方法,由于被聘请的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派出单位没有资质等多种缘由,经常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公检法部门的执法效力。

因此,林业司法鉴定应当法制化、规范化。

2.3林业司法鉴定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鉴定的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证。

司法鉴定公正的实现,既要求鉴定结果的客观精确,也要求鉴定过程符合正值程序的基本要求。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打算》及司法部的相关规定,为林业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林业司法鉴定结论是涉林司法诉讼中的重要言词证据,它的科学性、精确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实现。

科学规范的林业司法鉴定可以使林业纠纷得到较好的解决,使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根本性的提高,可以增加林业执法的公正性,成为推动依法治林的重要手段。

2.4林业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是林业市场的必定要求随着林业投资渐趋活跃,林区社会经济获得较大的进展。

林区内的投资建设增多,其生产经营活动与森林资源发生着广泛联系。

在界定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时,就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站在中立的地位做出科学、权威的林业司法鉴定,为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供应优质服务,促进政策和管理层面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成立特地的林业司法鉴定机构,还有利于林业案件中一些关键问题与难题的专题争辩和司法鉴定工作的标准化建设,有利于行业的自律与管理,提高立案的精确性、提高公众监督的透亮度。

2.5林业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能够提高解决林业刑事案件的广度和深度目前我省发生的林业刑事案件至少需要作出的鉴定范围有:

木材司法鉴定(包括木材树种鉴定、实际材积、未造材前立木蓄积量的计算及经济价值等司法鉴定);

林地、林木司法鉴定(包括林地面积、权属、地界勘定;

林地和非林地上现有或原有林木、四旁树的起源、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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