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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完整

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

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

第三条领用气瓶时,领用人必须检查气瓶上是否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四条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五条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灭火器材;

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六条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

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七条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气瓶第一责任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双方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3、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5、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6、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8、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9、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1、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2、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3、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4、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5、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16、气瓶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到气瓶存放指定地点,并到责任人处登记使用完毕;责任人需对归还气瓶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正常安全。

17、责任人需保管好《气瓶使用登记表》,并在每月5号前将前一个月的使用记录交由部门存档管理;

第八条气瓶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协工队的气瓶安全管理。

 

气瓶使用记录表

使用部门:

使用时间:

年月

气瓶

用途

地点

使用人

使用时间

监管人

归还时间

使用何种气瓶

是否有资质

姓名

是否有资质

备注:

本记录表作为使用管理依据,请管理人保管好,每月务必上交存档。

监管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工业气瓶(含蓄能器,下同)虽然结构简单,但瓶内承受压力高,使用介质性质、使用环境各异,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为规范公司内以及相关方对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需要使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的安徽金禾实业股份各部门、相关方(外协施工单位)。

3引用文件

3.1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3.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3GB16163-1996瓶装压缩气体分类

3.4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

4管理职责

4.1机动部负责气瓶的综合管理工作。

4.2采购部门应确保采购工业气体时的气瓶和气体符合公司安全生产要求。

4.3仓库应落实专人负责气瓶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4.4气瓶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气瓶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4.5安环部负责对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反馈、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4.6相关方使用的气瓶由发包方实施管理。

5工业用气体的分类

5.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

氧气、氮气、氢气、氩气、一氧化碳、煤气。

5.2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

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5.3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

二氧化硫、氯甲烷、氯乙烷、氯气、氨气。

5.4溶解气体:

乙炔。

6工业气瓶检验

6.1工业气瓶应按规定检验合格,由检测机构在瓶颈或瓶圈上加盖钢印,并颁发合格证。

6.2检验周期: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二年、氧气、煤气瓶四年,乙炔瓶三年,惰性气体瓶五年。

6.3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提前检验:

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7供应方管理

7.1工业气体采购部门应督促供气单位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业气瓶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复印件。

并明确相关方安全职责。

7.2供气单位提供的工业气瓶外表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7.3供气单位的工业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7.4气瓶运输车辆应无安全隐患并配备灭火器;禁止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包括空瓶);气瓶应配备瓶帽和防震圈;立放时,气瓶必须妥善固定,且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卧放时,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进入公司应减速慢行,并按指定线路行驶。

禁止在防火、防爆重点部位、要害部位和有明火的场所附近停车,因特殊情况需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

7.5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抛、滚、滑、碰和倒置;装卸现场禁止烟火,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8收发贮存管理

8.1收发贮存保管人员应持证上岗。

8.2气瓶贮存保管单位需建立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及回收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

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8.3气瓶贮存保管单位每周对工业气瓶的收、发货情况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8.4入库空、重瓶严格分开,以免混发并检查有无漏气。

8.5收货时必须检查气瓶外观和标志等。

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并做好验收记录。

对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拒绝接收:

无充灌合格证的。

气瓶外观有缺陷及腐蚀、有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的。

不在有效的使用、检验周期内,无气瓶检验钢印和不能识别的气瓶。

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

字样和色环标记不符合规定,没有气瓶警示标签(见附件2)。

安全附件不齐全、完好(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阀、防震圈等)。

8.6贮存管理

气瓶应存放于固定专用库房内{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或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库房内应避免阳光直射,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

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气孔。

并且禁止任何管线穿过。

8.6.2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

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气瓶存放区应有专人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配备足量的灭火器。

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

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

氧气或其它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该与燃料气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

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

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毒性气体气瓶或瓶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适当的灭火器材。

对于装有易燃气体的气瓶,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

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

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

支架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盛装不宜长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气体的气瓶,如氯乙烯、氯化氢、甲醚等气瓶,均应注明存放期限。

盛装容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必须规定存储期限,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储存点的最高温度,并应避开放射源。

气瓶存放到期后,应及时处理。

气瓶在室内存储期间,特别是在夏季,应定期测试存储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

存储场所最高允许温度应根据盛装气体性质而确定,储存场所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存储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气瓶的室内储存场所,必须监测储存点空气中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浓度。

如果浓度超标,应强制换气或通风,并查明危险气体浓度超标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如果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点不在瓶阀上,应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应定期对存储场所的用电设备、通风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和防毒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使用管理

9.1工业气瓶使用部门(含相关方)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人,对使用过程实施全程监控。

9.2气瓶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钢印标记、色标及安全状态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气瓶不得投入使用。

9.3使用人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9.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与明火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乙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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