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电信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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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发布《电信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05-03-13

【生效日期】2005-04-20

【失效日期】----------

  《电信服务规范》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稿件来源:

信息产业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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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规范》

  第一条为了提高电信服务的质量,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利,保证电信服务和监管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是电信行业对社会公开的最低承诺,同时适用于单一电信业务网或多个电信业务网共同提供的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所称服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电信服务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程度的,主要反映非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本规范所称通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通信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反映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全国的电信服务规范,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全国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本规范中,信息产业部和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服务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的企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电信服务工作。

  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社会通报本企业服务质量状况。

  发生重大通信阻断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记录和保存,相关数据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和服务范围等内容,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

  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七十二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

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或影响有特殊需求的用户使用时,应同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采取有效措施,为用户交费和查询费用提供方便。

  第十条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该项业务的说明。

该说明应当包括该业务的业务功能、通达范围、业务取消方式、费用收取办法、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

电信业务宣传资料应针对业务全过程,通俗易懂,真实准确。

  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

用户要求开通、变更或终止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不得胁迫、刁难用户。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全面建立公开、公平的电话号码用户选择机制。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明确经营者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或代办点,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或开设多种方式受理业务,方便用户。

  上门服务人员应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或佩带本企业标识,代经销人员应主动明示电信业务代理身份,爱护用户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受理等服务,并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受理用户投诉。

对于用户关于电信服务方面的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用户。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方面与用户发生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应当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不得发行超出服务能力的电信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持卡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告知用户使用方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用户的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做出对持卡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单方面免除或者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责任,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以代理形式开展电信服务的,代理人在提供电信服务活动时,应当执行本规范。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其业务代理商的管理,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规范的服务质量指标进行局部调整或补充。

调整后的指标低于本规范的,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通信管理局按照前款规定调整服务质量指标的,该行政区域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服务质量指标。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用户的特殊需要,约定有关的业务受理、开通时限、故障处理时限等问题,但其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未能达到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的,由电信监管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电信业务项目及其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详见附录)做出调整,并重新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信部电〔200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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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1电信服务规范--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2电信服务规范--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3电信服务规范--因特网及其他数据通信业务

          表1 呼叫建立时延的统计指标值

          表2呼叫建立时延的统计指标值的X值

          表3数据分组传输时延的统计指标值

          表4数据分组传输时延的统计指标值的Y值

          表5虚连接吞吐量的统计指标值

4电信服务规范--国内IP电话业务

  5电信服务规范--无线寻呼业务

  6电信服务规范--信息服务业务

  7电信服务规范--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8电信服务规范--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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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电信服务规范——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1.1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1.1.1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1.1.2电话装机、移机时限

    城镇:

平均值≤15日,最长为25日;

    农村:

平均值≤20日,最长为30日。

    电话装机、移机时限指自电信业务经营者受理用户装机、移机交费之日起,至装机、移机后能正常通话所需要的时间。

  1.1.3电话复话时限

    平均值≤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

    电话复话时限指自停机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电话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1.1.4用户市话业务变更时限

    平均值≤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

    用户市话业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暂停或停机以及增减各种电话服务项目,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账务时起,至实际完成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1.1.5用户长途业务变更时限

    平均值≤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

    用户长途业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增、减长途直拨功能,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账务时起,至实际完成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1.1.6电话障碍修复时限

    城镇:

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

    农村:

平均值≤36小时,最长为72小时。

    电话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各类业务的障碍修复指标要求中均不包含用户自有或自行维护的接入线路和设备的障碍。

  1.1.7由于非用户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用户,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用户新的电话号码。

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向所有来话用户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由于用户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时,原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需要提供改号提示业务。

  1.1.8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注销后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

  1.1.9电话服务台、客户服务中心和人工短消息中心的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

    话务员(包括电脑话务员)应答时限指用户拨号完毕后,自听到回铃音起,至话务员(包括电脑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电话服务台或客户服务中心和人工短消息中心人工服务的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

人工服务的应答率≥85%。

    人工服务的应答时限指自用户选择人工服务后,至人工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人工服务的应答率是用户在接入电话服务台、客户服务中心和人工短消息中心后,实际得到人工话务员应答服务次数和用户选择人工服务总次数之比。

  1.1.10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电话号码查询业务,电话查号准确率应达到95%。

    电话查号准确率是指用户的电话号码已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登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正确查号服务的次数与全部查号服务次数之比。

  1.1.11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要求公用电话代办点设置规范标志,张贴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价工具,按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并接受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

  1.1.12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查询。

原始话费数据保留期限至少5个月。

1.2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1.2.1拨号前时延

  平均值≤0.8秒,最大值为1秒。

  拨号前时延指用户摘机后至听到拨号音的时间间隔。

  1.2.2拨号后时延

  同一固定网内电话用户间的本地呼叫的拨号后时延:

平均值≤1.9秒,最大值为5.3秒(有中国一号信令时,最大值为10秒);

  同一固定网内电话用户间的长途呼叫的拨号后时延:

平均值≤2.2秒,最大值为7秒(有中国一号信令时,最大值为12秒);

  当固定电话用户间的呼叫是由多个固定网共同提供时,其本地、长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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