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实施方案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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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并在级的基础上确定级别基准地价的工作体系。
农用地分等农用地等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
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
农用地定级农用地级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行政区(省或县)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
农用地级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现实的(或实际可能的)区域自然质量、利用水平和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定级成果在县级行政区内具有可比性。
农用地估价农用地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相对估价期日,依据农用地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特殊因素等,农用地所能够实现的价格。
农用地估价是评估农用地基准地价,是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区片,按照农用地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级别平均价格。
1.4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1.4.1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原则
(1)综合分析原则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分等定级应以对造成等级差异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为基础。
(2)分层控制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以建立不同行政区内的统一等级序列为目的。
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农用地定级主要是在县级进行。
不同层次的评价成果都必须兼顾区域内总体可比性和局部差异性两个方面的要求。
在标准条件下,建立分等定级评价体系,进行综合分析,将具有类似特征的土地划入同一土地等或土地级。
(3)主导因素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应根据影响因素因子的种类及作用的差异,重点分析对土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的影响,突出主导因素对土地分等定级结果的作用。
(4)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既要反映出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及其对不同地区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也要反映出不同投入水平对不同地域土地生产力水平和收益水平的影响。
(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应尽量把定性的、经验的分析进行量化,以定量计算为主。
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将定性分析的结果运用于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调整和确定阶段的工作中,提高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精度。
(6)预期收益原则预期收益原则,是指农用地估价应以估价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
(7)替代原则替代原则,是指农用地评估应以近邻地区或类似地区的功能相同、条件相似、交易方式一致的农用地交易实例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经比较修正后估算出待估农用地价格。
(8)报酬递增递减原则
报酬递增递减原则,是指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益变动的原则。
在投入水平较低时,每增加各生产要素的单位投入量,纯收益均会随之增加;
但增加到某一数值以后,若继续增加投资,其纯收益不再会与追加的投资成比例增加。
这一规律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普遍存在,估价中应充分依据这一原则。
(9)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是指农用地的总收益是农用地及其各种投入共同作用的结果,估价时要充分考虑农用地对总收益的实际贡献。
(10)合理有效利用原则合理有效利用原则,是指对待估农用地所设定的利用方式,不仅能充分发挥其土地质量的效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而且不会使其土地质量明显降低和对其周围土地利用造成不利影响或危害。
(11)变动原则
变动原则,要求农用地估价应充分考虑地价形成因素的变化,对将来的地价变动作出准确预测,同时也要对所采用的地价资料按变动原则修订到估价期日的标准水平。
(12)供需原则供需原则是指农用地估价要充分考虑农用地供需的特殊性和农用地市场的地域性。
1.4.2理论依据
(1)地租理论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
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对于农用土地,按地租的形成条件和形成原因不同,可将其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2)土地资源价值理论新土地资源价值观认为土地具有价格,一方面土地具有收益价格;
另一方面,土地又是资源。
在我国耕地资源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农用土地的无形价值更重要,它主要指农用土地的存在对农民所具有的社会保障价值和为社会提供粮食安全作用而产生的社会稳定功能所具有的价值之和。
(3)区位论
区位是指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在地理空间的分布位置,是自然、经济、交通运输、地理位置在空间上的有机组合。
农业土地利用与周边的城市经济发展联系日益加强,城市的发展需要占用周边的农用地时,农用土地区位理论将对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具有指导意义。
2.准备工作
2.1编写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任务书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区域和范围;
(2)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工作程序及方法;
(3)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基本图件;
(4)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5)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的人员、时间安排、经费预算;
(6)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
(7)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检查验收方法;
(8)地定级成果档案管理。
2.2表格准备
根据本规程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工作表格准备。
参见附录A。
表A1:
农用地分等定级外业调查表;
表A2:
农用地投入一产出效益调查表;
表A3:
农用土地承包调查表;
表A4:
农用土地转包调查表;
表A5:
农用土地出租调查表;
表A6:
农用土地抵押调查表;
表A7:
农用土地联营入股调查表;
表A8:
分等定级范围内交通情况调查表
表A9:
分等定级范围内农贸市场调查表
2.3所需资料
2.3.1自然条件资料
(1)气候:
一月平均温度、七月平均气温、》10度积温、降水量、蒸发量、无霜期、灾害气候等因素。
(2)水文:
水源类型(地表水、地下水)、水量、保证率、水质;
(3)土壤:
土壤类型(潮褐土、褐土等)、有机质含量(表层土壤,耕地指耕
层有机质)、土壤质地(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质地)、土层厚度、土壤盐碱状况、土体构型(障碍层次数量、主要障碍层的厚度及埋深)、土壤侵蚀状况(土壤风蚀与水蚀状况)、土壤养分状况(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土壤的养分状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保水供水状况、土壤中砾石含量等;
(4)地形地貌:
地貌类型(山地、丘陵、平原等)、海拔、坡度、坡向、坡型、地形部位(在坡的上部、中部、下部);
(5)农田基本建设情况:
灌溉条件(水源、水质、灌溉保证率)、排水条件、田间道路条件、田块大小及平整度等。
2.3.2土地利用条件资料
标准耕作制度中指定作物的面积、单产、总产的统计资料、土地利用条件样点基本情况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技术实验资料等。
2.3.3土地经济条件资料
人均耕地、亩均资金投入、亩均纯收益、农民人均收入、农村道路网分布、道路等别标准、距区域经济中心距离、田块分散程度。
2.3.4其他资料
农业区划资料、土壤普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变更资料、农业统计资料、当地农作物市场价格资料等。
2.3.5图件资料
(1)土地利用现状图;
(2)土壤图;
(3)地形图;
(4)土地利用规划图;
(5)其它图件。
2.3.6所需资料清单
土壤资料
(1)土壤志
(2)1:
5万土壤类型图(1984年)
(3)第二次土壤普查原始记录资料(1984年)
水利资料
(1)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情况(2002年)
(2)小流域水土保持现状图
(3)土壤侵蚀类型统计调查表
(4)机井现状普查表
(5)水利设施状况
(6)水利设施分布图
土地利用现状、规划资料
(1)各县《土地资源》;
(2)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3)土地利用调查(详查及变更调查)汇总资料;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报告及规划图件);
(5)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统计资料
(1)社会经济统计年鉴(1999-2001年)
(2)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99-2001年)
(3)1998年后农业成本调查资料汇编
(4)种植作物成本收益汇总表
其它资料
(1)地方志;
(2)行政区划图;
(4)环境评价与规划资料;
(5)农业区划报告及图件;
(6)农业后备资源调查评价资料
(7)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资料
2.4资料整理
2.4.1资料核实用于农用地定级的资料数据必须严格核实,要求计量单位统一、来源可靠、无显著异常,对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和特殊的极值要予以剔除。
农用地利用条件、农用地经济条件资料必须是最近三年的数据和实测数据。
2.4.2资料初步整理现有资料数据要根据性质、来源和初步分区,统一编码、分类;
对不全、不可靠的现有资料要作好记录,以便外业补充调查时予以弥补;
现有资料数据要妥善保管,在定级工作结束后编制成基础资料汇编,存入档案。
2.4.3图件处理
对收集到的图件资料进行数字化,根据实地情况确定工作底图。
2.5外业调查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外业调查可同时进行,填写表A1—A9。
其中表A1、表A2分单元进行实地调查,表A3-A7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表A8A9全县统一调查。
3.农用地分等
3.1确定标准耕作制度、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
3.1.1标准耕作制度
查《规程》(2001年3月)附录B可得。
3.1.2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
(1)基准作物基准作物是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三种主要粮食作物中的一种,是《规程》所称理论标准粮的折算基准。
根据种植日期,本规程又将基准作物进一步区分为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一季稻、早稻和晚稻等7种。
从以上7种作物选择1种,将其确定为本行政区的基准作物。
(2)指定作物指定作物是行政区所属耕作区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的作物,查《规程》附录
B可得。
在极特殊情况下,开展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大宗作物种植情况,另行确定指定作物,但需报国家组织实施机构批准。
3.2确定农用地分等的计算方法
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因素法或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3.3因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