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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考核细则.doc

岗位问责制干部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考核评价集团公司各单位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激励干部提高业务水平,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并为干部的选拔、任用、晋升、奖惩、培训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组织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期量化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公司签订岗位问责制的干部。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在集团公司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岗位问责制干部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

考核办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财务办、工会、团支部、职工代表等组成。

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总经办,集团公司总经办主任为考核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考核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岗位问责制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一)德:

主要考核政治表现、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表现情况。

本项总分10分,扣完本项总分为止。

具体内容包括:

①参加反政府组织或邪教组织的扣10分;②没有贯彻执行上级(含集团公司)的政策和决议的每次扣5分;③没有贯彻执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的每次扣2分;④没有坚持民主、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的每次扣2分;⑤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扣10分;⑥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扣10分。

(二)能:

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业务水平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一线生产部门本项总分20分,二线非生产部门本项总分30分,其中:

违反任一项每项每次扣5分,扣完本项总分为止。

具体包括:

①对上级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且未能提出有效理由的,发生安全事故经鉴定属本人失职造成的;②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③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④违反公司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⑤本单位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的;⑥领导班子不团结、内部斗争激烈的;⑦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⑧被投诉次数多、经查证属实但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⑨本单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的;⑩本单位违反公司招聘规定的。

(三)勤: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本项总分10分,其中:

违反任一项每项每次扣2分,扣完本项总分为止。

具体包括:

①没有按时参加集团公司的重要会议及活动的;②没有遵守劳动纪律的;③本单位发生重大情况,接通知后未及时到达现场,事后未能提出有效理由的;④接到本人工作态度散漫、责任感不强的投诉并查证属实。

(四)绩:

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效益。

具体包括:

①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按比例进行扣分。

一线生产部门本单项总分30分,二线非生产部门本单项总分20分。

②以牺牲本单位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扣分。

本单项总分20分。

(五)廉:

主要考核干部廉洁自律的表现情况。

本项总分10分,其中:

违反任一项每项每次扣5分,扣完本项总分为止。

具体包括: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③违反公司采购和招投标规定的;④违反财经制度的;⑤任人唯亲。

(六)奖励加分:

总分20分。

对本职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对改错及时并将功补过的,年终考评时,考核办将给予适当加分,加分幅度为1-20分。

第七条上述各项扣分标准如与集团公司另行发文的规定相抵触,以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扣分事项发生后,应向责任人出具扣分通知单。

扣分通知单应一式两份,当事人签收确认后,当事人自存一份,考核办存档一份。

当事人如对扣分事项有异议,可向考核办提交申辩报告,考核办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仲裁答辩会议进行裁定。

仲裁答辩会议应由考核办、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第八条 对岗位问责制干部的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

(一)日常考核是对干部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办通过检查工作、专项调查、个别谈话、参加领导班子行政会议或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和渠道,了解岗位问责制干部的工作情况,由集团公司考核办对考核对象做出定性评价。

应建立考核办对岗位问责制干部的巡查制度。

考核工作人员每年应最少到分管的单位巡查1-2次。

每次巡查后,考核人员要认真填写日常考核记录,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考核办领导报告。

日常考核记录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要妥善保管并存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是指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对干部一年时间内的表现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阶段性考核。

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整体情况,应逐步建立起以集团公司总经办为主体,各部门联动,广大群众参与的干部考核机制。

集团公司总经办对考核工作负总责。

包括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组建考核组、对考核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及监督指导。

考核工作由考核组具体实施。

年度考核一般在考核年度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九条年度考核根据各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分线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采取多层次、多角度、综合考评的办法,由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上级评委、平级评委和下级评委打分等方面组成,并实施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力求客观公正。

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一般采取召开考核会议的形式进行,该线全体职工代表参加。

该线岗位问责制干部进行述职,参加会议的职工代表根据岗位问责制干部述职情况和平时掌握的学习、思想、工作表现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上级评委、平级评委和下级评委”中的上下级、平级是相对于被考评人而言的,上级评委由被考评人的上级领导组成,平级评委是由与被考评人所在部门业务互联的单位领导组成,下级评委由被考评人的下属组成,各组评委由民主推选产生,报考核办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在90-100分评为优秀;75-89分评为称职;60-74分评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评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岗位问责制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给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年度内未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第十二条参加年度考核的岗位问责制干部,要写出个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内容应是本年度所做的工作,对照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汇报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什么问题和不足。

岗位问责制干部的述职报告和年终考核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集团公司总经办。

第十三条 考核测评结果的统计。

年终考核述职结束后,由考核办分别对每位岗位问责制干部的测评得分进行汇总。

并按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上级评委、平级评委和下级评委打分分别占30%、30%、20%、20%的权值计算出每位岗位问责制干部的考核成绩,同时填写《岗位问责制干部年终考核评分汇总表》。

集团公司总经办将岗位问责制干部述职报告、岗位问责制干部考核测评表、岗位问责制干部年终考核评分汇总表及考核意见报集团公司党支部进行审定,审定结束后,将述职报告和年度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经集团公司总经办审议上报集团公司党支部决定后,由集团公司总经办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其他被考核对象进行反馈,也可直接向班子成员反馈。

反馈之后,考核对象要以书面形式对反馈的意见是否认同加以说明和表态,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报集团公司总经办。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由集团公司总经办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本人应对照检查年度工作情况,提出整改措施报集团公司总经办备查。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应调整其领导职务或免职。

第十七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其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第十八条 考核中发现岗位问责制干部有贪污舞弊问题应追究责任,情况严重者交由上级机关处理。

第六章 考核的纪律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并认真写出测评表。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办及其成员要在形成的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负责地向考核组织提供真实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得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得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得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得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信息;

(七)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应宣布考核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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