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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工会工作规章制度

为更好地规范工会工作,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校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工会的权利机构,工会委员会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

2.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

3.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校工会主席、女职委员、经费委员);

4.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主要是校工会主席)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两次。

二、工会委员工作制度

1.工会委员(主要是校工会主席)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各委员之间实行分工负责制;

2.工会重大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先委员间讨论,再与校办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

3.工会委员的工作实行定期碰头制度,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4.工会主席全面负责工会工作。

应当做好日常的组织发展(吸收会员、小组划分等),抓好组织建设(工会积极分子的管理、教工之家的建设等),要关心会员的生活、福利,做好生活困难会员的情况调查,负责提出补助的建议,报校办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5.经审委员应当做好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工作,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应针对学校的工作特点,做好活跃教职工文体生活的工作;

6.女职委员主要职责是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7.各委员分工不分家,遇临时或重大工作要齐心协力,群策群力做好工会工作。

三、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民主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发挥工作积极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作好本职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1.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

2.不断完善工会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

3.努力提高工会的民主管理水平;

4.认真引导,充分动员会员参与学校民主评议工作;

5.配合行政做好保障职工福利的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6.经常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听取会员意见,吸收合理化建议。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如:

开支标准、范围;

经费分成比例、上解等);

2.廉洁奉公、遵守制度,用好和管好工会的资金和财产;

3.会计、出纳分设,严格按照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会计稽核制度;

4.按时拨交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的统计基数足额计提和上解。

按时足额收交工会经费;

5.工会各类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完整、真实;

6.财务档案统一管理。

每年书面总结财务收支情况如实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五、工会信息工作制度

1.工会信息工作是联系党和广大会员的桥梁和纽带,是传输各类信息的重要阵地;

2.工会信息必须做到“五必报”:

重大、重要工作安排必报;

重大活动、全校性活动必报;

重大突发性事件必报;

关系会员切身利益的信息必报;

会员的思想动态必报;

3.做好必报信息的保存,积累信息资料,经常分析,充分发挥信息资料的使用价值。

六、家访慰问制度

1.工会家访的目的是了解掌握会员情况,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

2.工会会员生活中有重大事情应做到“五必访”:

会员退休离会必访;

退休教师、会员生病住院必访;

会员生育必访;

会员家庭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有丧事必访;

会员有家庭纠纷必访;

3.会员生病住院,行政、工会送慰问金约300元整,会员大病酌情处理;

4.会员家庭直系亲属有丧事,行政、工会送慰问金300元(不含花圈、黑纱);

5.退休教师每年行政、工会委员上门慰问一次。

七、生活补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及原则:

1.生活确系困难的会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区最底收入线以下),原则上一年(春节期间)补助一次;

2.特殊情况,报校领导或上级工会,经请示后再决定补助;

(二)补助方式:

1.必须由本人按补助规定向行政、工会提出报告或申请;

2.实施补助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后,报校领导或上级工会审批;

3.补助金额发放必须由补助对象签字领取。

八、活动制度

1.利用星期六工会活动时间或课余时间,有组织有纪律地开展有意义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会员的文化生活;

2.会员参加区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得奖者,行政工会给予相应奖励;

3.每学年教工的娱乐活动不少于两次。

对参与者和获胜者给予相应的纪念品和奖品;

4.退休教师每年(重阳节或元旦)组织一次活动。

九、工会学习制度

1.工会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学习活动,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2.工会工作人员要自觉学习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学习的主要内容:

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上级工会与校党政文件、指示、通报、简报,有关业务工作方面的教材,书报刊杂志等。

2、小学工会工作职责规章制度

一、根据上级工会的指示及工会委员会的决议,草拟并认真实施工会委员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安排工会活动,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二、在党支部领导下,配合学校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协同学校党、政有关部门有效地组织生动、丰富、有意义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的事业心、责任心。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教职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学校。

四、关心教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负责协助和督促行政,努力解决影响教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开展丰富多采的文体活动,协助做好离退休教师和职工的工作。

五、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女教职工的保健工作。

六、管好工会经费,帐目公开、民主理财,开源节流,为解决教职工后顾之忧多办实事。

七、抓好工会自身建设,指导工会小组的工作。

八、工会副主席协助工会主席工作。

3、学校工会规章制度

工会委员会例会制度

一、校工会员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事宜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二、建立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的制度,如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

四、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五、工会委员须认真执行委员会决议。

如有不同意见或遇到新情况,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更改。

六、工会委员会有专项记录,对出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发言表决一一作出详细记录。

七、对决议情况分工负责,认真落实,明确时间和要点,并注意检查、督促和小结。

八、按时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任务、计划、总结,按时上报。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定期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以学校、部系处室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学校规模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代表产生后,组成代表团(组)参加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度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3-5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提出提案并地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督促;

(五)因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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