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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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全Word格式.docx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科室基数管理制度………………………………………………….17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建立科室基数流程图………………………………………………18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制度………………………………………………19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20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2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22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相关事件上报制度………………………………………………….23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24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工作职责………………………………………………………25

《麻醉药品临床使用指导原则》……………………………………………………………………..3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38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

一、建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综合保障部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

二、凡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库、药房、病区)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三、把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建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规定定期每月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建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六、执业医师、药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

七、取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报医务科备案。

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药剂科备案。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由药剂科负责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注,凭《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市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卫计委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卫计委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按照国家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办法进行工作。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应为药学专业人员,采购计划依临床实际用量及各药房情况制定而成,采购计划须由药剂科主任审批同意后交给采购人员。

三、采购人员接到计划后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报告》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依次上交药剂科主任审批签字后上报院长办公室。

四、院长办公室接到《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报告》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后上报主管院长,经同意后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报告》收留存档,并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上盖好医院公章交回采购人员进行采购。

五、《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则上为每年更换一本,每次更换时由采购人员将基础信息填写完整,并加盖医院公章。

上报东城区卫计委备案批复。

六、采购人员采购时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经营企业中进行采购,采购方法为电话订购,在打电话订购时必须说明所采购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数量及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七、经营企业应由双人配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由采购人员及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双人验收、核对,要求验收至最小包装。

验收合格后,配送人员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核售数并签字;

药品采购人员需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交配送人员并在药品签收单上,写清身份证号、签字。

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各部门管理员应每月对所管辖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清点,每三个月做汇总、分析,并上报药品供应室采购人员。

以便控制麻醉药品、一类你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一、医院内只有药剂科和经申请审批通过的病区可以储存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基数。

二、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三、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

药房调配窗口及各病区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四、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五、专用账册登记全面,做到完全可以追溯。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六、其他方面参考药剂科的药品储存和养护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登记出入库专用帐册,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各药房根据使用情况到药库申请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建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的病区凭红处方及空安剖或贴皮到中心药房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二、领取后的麻醉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三、对出入库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领用人、复核人签字。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制度

负责调配和发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必须是经过培训药师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病区负责麻醉药品管理的其他专业人员同样需要接受麻醉药品相应培训。

所有麻醉和精神药品的调配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的有关规定。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签字留样在药剂科保存在医务科备案。

三、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四、门诊处方调配好后由药剂师交给患者并做好用药咨询,住院患者由责任护士按照给药流程进行给药。

五、发药过程中严格执行双人核对,仔细执行“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对剂型,对规格,对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对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对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科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及医务部备案。

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

五、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并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药品类别

患者类别

注射剂型

其他剂型

控缓释剂型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门急诊患者

一次常用量

三日常用量

七日常用量

门急诊癌症患者

十五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

一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

所有患者

-------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剂型可以由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哌替啶除外)。

六、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在院内使用。

八、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九、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药房、手术室、住院部各科剩余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患者病历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卫生部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按《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精神,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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