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管理规程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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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管理规程Word格式.doc

1目的

加强公司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总部和办事处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具体包括:

2.1一次性购置办公类固定资产超过100万元的;

2.2一次性购置计算机类固定资产超过100万元的;

2.3一次性购置办公用车超过100万元的;

2.4一次性租赁办公用车超过100万元的;

2.5一次性装修费超过100万元的;

2.6一次性采购计算机应用系统超过100万元的;

2.7财政部认定须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3术语和定义

3.1集中采购,指总部及办事处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2公开招标采购,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3.3邀请招标采购,也称选择性招标采购,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4竞争性谈判采购,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5询价采购,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并对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3.6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4机构设置及职责

4.1公司成立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负责审批、管理和监督总部及办事处的集中采购活动。

每次集中采购前,评审委员会从评审委员成员库中随机选定(不少于7人的奇数),组成本次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4.1.1确定本次总公司统一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以及授权分支机构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

4.1.2确定本次集中采购的方式、时间以及采购程序;

4.1.3评价和选定实施本次集中采购的招标机构;

4.1.4评价和选定本次投标商;

4.1.5研究和落实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4.2成员库成员由财务、技术、法律和审计等内部专业人员以及聘请的招标、评标和技术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

成员库人员由资金财务部提名,公司总裁办公会通过后确定。

成员库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更新程序与确定程序同。

4.3评审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的采购活动、落实采购资金和相关财务指标,保管相关文件、资料。

4.4设备、工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可行性报告、参与评标和商务谈判、对采购商品的质量、技术性能等进行验收。

5集中采购方式

5.1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所有物品、工程和服务,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5.2竞争性谈判采购。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5.2.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5.2.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5.2.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5.2.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2.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5.2.6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5.3询价采购。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5.4单一来源采购。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5.4.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5.4.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5.4.3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5.4.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5.4.5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5.4.6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6集中采购程序

6.1设备、工程和服务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申请,并编制可行性报告,重点对采购金额、方式及该项采购的投入产出等进行分析,统一报集中采购办公室。

6.2集中采购办公室对采购申请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初步确定采购方式、时间和采购程序。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采购申请和可靠性报告,并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6.3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半数以上通过)研究确定本次集中采购的方式、时间及采购程序。

6.4经评审委员会批准采用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由设备、工程和服务管理部门编制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应由设备、工程和服务管理部门提出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及其详细资料的书面报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

6.5对不采用招投标方式的,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半数以上通过),确定供应商、采购价格、金额等主要采购事项。

6.6集中采购办公室负责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须经法律部门审查。

6.7设备、工程和服务管理部门应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签署意见并提交同级集中采购办公室。

集中采购办公室审核符合合同条款的,通知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7招投标程序

7.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7.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7.3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7.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

7.6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7.7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7.8评标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集中采购办公室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9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7.10如果流标,要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或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8监督与处罚

8.1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8.1.1国家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8.1.2集中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8.1.3集中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8.1.4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8.2评审委员会发现正在进行的集中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有权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8.3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核。

8.4集中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

8.5集中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8.6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总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8.6.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8.6.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8.6.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8.6.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8.6.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8.6.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8.6.7拒绝总公司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8.6.8其他违反集中采购的情形。

8.7对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工作人员,将依照党纪和政纪予以惩处,触犯国家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相关记录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编号:

0000-07001-41)

10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编号:

0000-07001-81)

11附加说明:

本规程编写人:

李玉萍

本规程审核人:

何义元

本规程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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