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业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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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2

十六、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44

十七、煤矿井下爆破制度…………………………………….49

十八、入井须知……………………………………………….52

十九、矿井测风制度………………………………………….53

二十、煤矿井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54

二十一、矿井瓦斯检查制度………………………………….58

二十二、矿井瓦斯排放制度………………………………….60

二十三、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63

二十四、“三违”处罚规定……………………………….…….65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矿年度生产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条矿长对矿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3、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事故死亡人数;

2、千人负伤率;

3、工日损失;

4、设备完好;

5、工程质量;

6、设备和财产损失;

7、安全教育与培训;

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第六条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队、班组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1、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队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七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

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三违”行为。

第八条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分,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第三条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并严格执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

第四条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人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依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包括以下类别:

1、矿用设备:

采掘、支护、装载、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及各种防护装置等。

2、矿用器材:

炸药、雷管、起爆器、导火索、导爆索、电缆、钢丝绳、通讯器材、矿灯、防灭火材料、支护材料等。

3、劳动防护用品:

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机罩防护服、防护鞋、救护设备及用品等。

4、安全检测仪器:

安全监控系统、瓦检器、测风仪表、各种有害气体检测仪、顶板压力观测仪等。

5、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

贯彻执行前4项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目录执行。

第六条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证书。

1、井下使用的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取得矿用产品标志。

2、阻燃电缆、输送带应当有安全标志、准用证。

爆炸材料应是煤矿许用产品。

3、防爆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安全鉴定书。

第七条建立设备、器材采购制度,严格采购、审查、审批和验收程序。

采购设备、器材时,采购人员除相关的合格证明书外,还应取得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八条矿用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合格,方可安装:

安装结束,应由安装、使用和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检查员联合验收、试运转,确认安装合格,办理移交手续,方可运行。

第九条矿用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

第十条各类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人员对其保护装置、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一条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确认灵敏准确、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矿用设备、器材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

已经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要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处理,禁止带故障运行。

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建立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检查、检修档案,做到设备底数清楚。

第十四条应当加强对不良设备的监控、检查,建立不良设备分类台帐,载明设备的使用履历、检查情况及隐患所在。

应当有弥补缺陷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分项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质量、管理养护、使用作业和检修工艺标准,建立批量抽检和全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周期,保证检查、检修按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质量管理应当落实到人。

建立、健全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检查责任制,明确车间、班组和操作人员在保证设备、器材质量方面的责任,建立严密的质量考核体系,做好矿用设备、器材的考核、评价工作。

矿负责:

1、制定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基本制度:

2、制定矿用设备、器材目录;

3、制定设备检测仪器质量标准:

4、每年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综合检查和考核评价。

班组和操作人员负责:

1、对矿用设备进行检查;

2、维护保养;

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建立煤矿新上设备和设备更新论证制度。

试验、采用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新工艺,应当先进行论证和安全检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方可投入施工和使用。

第十八条已使用的设备、器材,依照国家规定定期标校。

矿用设备、器材经维修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及安全合格标志过期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九条建立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评奖惩制度,对有关单位及作业人中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并会诸奖惩。

格书焦化煤矿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煤炭法》及格书焦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搞好我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保证全面完成我矿2008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特制定本劳动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对劳动力实行二级管理,矿长对劳动力全面综合管理,生产副矿长对劳动力具体管理。

第三条全矿所有职工必须一切听从指挥,服从管理,维护矿长的最高指挥和领导权力。

第四条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按时上下班,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五条有事必须先请假后离矿,事假期间矿不核发工资。

事假审批假权限:

管理人员向矿长请假,辅助人员、井下生产人员5天以下的假期,向生产副矿长请假;

5天以上的假期向矿长请假。

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审批假人员必须做好相关登记。

对有事不经请假擅自离矿者,矿将作旷工论处。

第六条职工有病可以请休病假,病假期间矿不核发工资。

请休病假30天以下的,由生产副矿长审批;

请休病假30天以上的,由矿长审批。

病假超过60天的,矿作自动辞职处理。

第七条职工因公受伤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治疗期间和工伤修养期间矿核发工伤工资(因违章作业的,矿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治疗和工伤修养期限期限由医生核定,若医生认定伤势治愈的,矿将不再核发工伤工资。

工伤工资按30元/天标准核发。

第八条职工必须遵纪守法,因违法乱纪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的,矿作非因工负伤论处。

非因工负伤的,矿不予以核发任何工资。

同时,矿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职工必须出满勤干满点,年出勤250天以上,月出勤22天以上。

为确保职工出勤率,职工按月缴纳出勤保证金50元,职工月出勤达22天以上的(含22天),出勤保证金顺推下月,作为下月出勤保证金;

月出勤22天以下的,出勤保证金矿将予以扣除,下月重新缴纳出勤保证金。

第十条凡作旷工处理的,每月旷工3天以下的(含3天),矿将对其进行教育;

每月旷工达3天以上10天以下的,旷工每天罚款10元;

每月旷工达10天以上的,矿将作自动辞职论处。

第十一条职工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下级服从上级,对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安排的,矿首先作罚款处理,罚款数额50~200元;

对恶意顶撞上级,情节恶劣的,矿将作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全矿职工必须维护矿的利益,按时完成矿下达的各项生产和安全任务。

第十三条劳动力由矿长统一负责,管理人员、辅助人员安排由矿长具体负责;

井下作业人员安排由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

任何人无权随意安排。

未经矿长或生产副矿长同意擅自上班的人员,矿一律不视为本矿的在册职工,并不核发工资。

第十四条矿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及生产工作会议等,所通知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非特殊情况不准请假(请假向矿长请假),否则,一律作旷工处理,并一次处罚50元。

第十五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请人代班,若需请人代班,必须报请有关领导同意。

井下安全员、瓦检员必须报请矿长或工程师同意。

否则,矿不予核发工资。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本制度的最高解释权属矿长。

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总则

第1条为加强煤矿爆炸材料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爆炸材料是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第3条爆炸材料的运输、装卸、储存、保管、支领和清退、销毁和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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