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院〔2014〕34号关于下发《学院业绩积分办法》和《学院教职工项目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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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工院〔2014〕34号关于下发《学院业绩积分办法》和《学院教职工项目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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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课系数)+∑[授课学时×

0.8(班级规模系数+学生类别系数+教师职称系数)]

授课分计算系数表

系数名称

系数

备课系数

新任课0.6;

其他0.4

说明:

3年内教师首次任教课程按新任课计算;

同一学期内重复任课只计一次备课。

班级规模系数

1班(或选修课30<人数≤60)系数为1.0

2班(或选修课60<人数≤100)系数为1.2

3班(或选修课100<人数≤140)系数为1.4

4班以上(或选修课人数≥140)系数为1.6

学生类别系数

全日制学生:

重修班0.2,提优班0.3

成人教育学生:

专升本0.1,专接本0.3,企业员工班0.2

职称系数

教授0.3,副教授0.2,讲师0.1

2.实践教学分计算规则

(1)指导实验、实训

①1人指导1班参照授课分公式计算;

②1主1辅指导1班参照授课分计算,其中主讲乘0.9计算,辅助乘以0.5计算;

③2人共同指导1班参照授课分计算,每人乘以0.7计算;

④3人共同指导1班参照授课分计算,每人乘以0.5计算

(2)指导课程设计

①1人指导1班参照授课分公式乘以0.8计算;

②1主1辅指导1班参照授课分计算,其中主讲乘0.7计算,辅助乘以0.4计算;

③2人共同指导1班参照授课分计算,每人乘以0.6计算;

(3)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和顶岗实习

指导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原则应为同一教师,并以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数量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成果等级

成果类别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已开题)

实物(作品)性成果

20分/项

15分/项

12分/项

4分/项

论述(文字)性成果

10分/项

“专接本”的本科生毕业设计合格以上的项目按照表9中所列基础分上加2分计算。

(4)实验实训辅助工作

承担实验实训室管理、实验实训准备工作任务,根据实验实训室面积、设置数量、实验实训室使用率等因素具体核定辅助工作量。

(5)其他工作

学生创新训练和技能竞赛指导工作另行制订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定工作量。

与教学工作相关的教学辅助工作统一纳入学院下拨系(部)的管理积分,不再单独计算积分。

二、科研业绩积分办法

(一)科研工作量积分范围

1.论文著作类:

指由国内外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著作、教材或作品。

2.科研课题类:

指本院教职工承接的各级各类纵向立项课题和横向课题。

3.授权专利类:

指授权的本院教职工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专利发明者为个人,专利权属学院。

4.获奖成果类:

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及院级等各种科技奖的成果(含教研成果)及美术、设计作品奖,以当年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

5.鉴定成果类:

指院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含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的成果;

经县(区)级以上科研管理部门(含教育主管部门)正式鉴定的科研成果或被各级党委、政府采纳的社科成果。

6.成果转让类:

指我院教职工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向校内外企业进行的成果转让,包括软件产品的转让。

7.学术报告类:

指面向全院师生公开作的各类学术讲座。

报告时间应在1.5小时以上(以学院科技处登记备案的为准,每人每年可积分值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8.其它类别的科研成果鉴定及分值确定,由科技处组织院内外专家讨论决定。

以上各类成果积分均需由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作项目还须对方科研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二)科研成果积分标准

1.对公开发表学术专业论文,根据不同级别按下列标准积分。

⑴学术专业论文:

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的论文。

⑵积分按标准篇数计,标准篇字数为3000字以上。

 

刊物级别

分值

1

被SCI、SSCI、A&

HCI收录

320

2

被EI、SCIE、CPCI(原ISTP)、ISR收录

240

3

CSSCI、CSCD收录

140

4

核心期刊、国外学术刊物

100

5

一般学术期刊(国家统一刊号)

20

6

正式出版物的学术论文和本院学报

10

(1)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

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SCIE——科学引文索引及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CPCI(S科技会议录引文索引、SSH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

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2)《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2千字以上)上的学术论文或被《新华文摘》转载全文1/2以上的学术论文参照第1级积分;

《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省部级以上内参按第四级积分。

2.对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据不同级别按下列标准积分。

⑴对已出版的专著、译著,字数以20万字为基本标准,字数不足按字数比例计发积分。

著作分类

分值

学术专著

译著

200

⑵对参编教材的积分以8万字为基准,计40分,担任主编的另计20分,担任副主编的另计10分,超过或不足8万字按相应比例计分,但最高不超过专著标准的80%。

3.承担各类各级纵向课题,按照下列标准积分,重点类课题和有资助经费的课题增加30%积分(两项不同时享受),立项年度和结题年度各占50%的分数,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分配。

级别

国家

省级

市厅级

积分

600

400

280

4.承担各类横向课题按到账经费额度,以5000元为1单位,每单位计10分,学院同时收取到账金额6%的管理费。

到账金额以院财务处提供依据为准。

5.获专利授权者、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积分凡以我校为第一申请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依照《专利法》和软件登记等的规定给予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的我院教师积分。

类 

积分标准(单位:

分值)

外国专利授权发明专利

300

中国专利授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40

外观设计

注册软件著作权

20

6.对获奖的科研成果或正式出版的专业学术论文,根据不同级别按下列标准给予积分。

获奖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4000

3200

2400

省部级

1600

厅、局

160

80

院 

30

7.成果转让、学术报告按照下列标准积分

成果转让类

一次性转让(每万元)

备注 

非一次性转让(每万元)

15

转让后视经济效益另行确定分值

学术报告类

面向全院师生

科技处登记批准

8.艺术作品发表、参展、收藏按照下列标准积分。

核心期刊

省级期刊

全国美展

省美展

国家收藏

省收藏

60

文学、音乐作品参照本条执行,二次创作作品按同级别50%计算。

9.各级科研平台,立项年和结项年各计100分和200分。

(三)级别及排名界定

1.级别界定

学院级

1.国家科技、社科主管机构立项或鉴定。

2.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

1.国家部、委立项或鉴定;

省科技、社科主管机构立项或鉴定。

2.省教育、文化规划课题。

1.省厅立项或鉴定;

市科技、社科主管机构立项或鉴定。

2.市教育、文化规划课题。

经学院评审同意立项或鉴定。

注:

国家级学会、协会课题计做市厅级,其他学会、协会课题计做院级;

其他知识产权和论文只认第一作者,论著按字数比例分配。

三、实践业绩积分办法

(一)专任教师

1.专业实践积分基本要求和积分标准

(1)建立二家以上企业合作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书。

(2)每年联系合作企业有资质的专家或工程师来院承担教学工作,企业成为学院兼职教师的稳定来源地。

(3)每年为合作企业开展专业或技能培训(45人次以上)。

(4)有一定的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或参与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一项以上;

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技术服务应有企业证明。

专业教师完成以上各项,即获得专业实践积分40分。

其余部分另行加分。

实践分要求低于40分的,需完成以上①、②、③项。

实践分要求高于40分的,可以从下列加分项目中得分补充。

2.专业实践积分加分项目

(5)与企业合作共同开发课程。

课程应由校企双方参与,体现企业真实工作过程案例、岗位要求等内容,并由相关单位立项。

每年学院开展评比,设:

一等奖(前10%),奖100分;

二等奖(前20%),奖50分;

三等奖(前30%),奖30分,未获奖得10分。

(6)与企业合作共同编写实用教材。

教材应由校企双方参与,体现企业真实工作过程案例、岗位要求等内容,并由相关单位立项。

(7)联系企业成功实施订单培养项目,担任订单班负责人或主要授课人,应提供合作协议、具体实施方案等材料。

(8)联系企业在学院投入资金(设备)支持办学、建立或共建实验实训研发等场所、联系企业在学院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

每投入1000元计一分。

投入资金以到账金额为准,由财务处核准认定。

投入设备(包括软件等)金额以教务处、后勤处认定的证明材料为准。

(9)每成功引进一名企业技术管理专家担任专业带头人或精品课程负责人或实习实训基地负责人,系(院)认定,得10分。

(10)建立维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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