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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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站: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中,库区跨市州或跨河系调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区跨县市区的项目和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50万千瓦以下的大中型水电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含南岳区)政府按省、市制定的规划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

由省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分布式燃煤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

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燃煤背压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6MW以上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沼气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核准,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6MW以下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及其余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

由县市(含南岳区)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报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核电站:

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

跨境、跨省(区、市)±

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

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中,中央在湘企业项目或电厂(站)接入国网系统的项目,以及220千伏及以下跨省、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核准,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

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

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

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级公路及跨县市区的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

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衡阳市范围内跨湘江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衡阳市城区的项目,跨蒸水、耒水、春陵水、洣水通航段项目,以及跨县市区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

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

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千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千吨级以下港口码头项目,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核准;

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核准。

  民航: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石化:

新建乙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

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

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

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

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

跨省(区、市)或跨市(州)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调水项目以及市城区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市(含南岳区)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含南岳区)政府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市城区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核准,县市(含南岳区)桥梁、隧道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含南岳区)政府核准;

其余市城区道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县市(含南岳区)道路项目由县市(含南岳区)政府实行备案管理。

  其他城建项目:

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利用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

市城区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排水、管道燃气、公共停车场、公共广场、地下公共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市(含南岳区)的同类型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含南岳区)政府核准;

其余市城区城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县市(含南岳区)其余城建项目由县市(含南岳区)政府实行备案管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

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区域中其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按隶属关系由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县市(含南岳区)政府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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