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概念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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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
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
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
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
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
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
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
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
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听证制度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
中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
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
程序特征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
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
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听证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
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
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
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听证主持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
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
听证的举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一、听证程序的基本理论
(一)听证程序的内涵
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普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中演化而来的,立法上最早规定听证制度是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听证制度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出行政的公正。
听证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所谓广义的听证是指把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证。
狭义的听证是指将听证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
在行政程序中应用听证,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起到了约束作用。
(二)听证程序的功能
确立听证程序是为了赋予受行政机关决定影响的当事人为自己的权益进行辩护的权利。
是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机器有效运转的管理方法。
听证程序有三大功能:
1、保护功能。
听证的本质在于给有利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和辩驳,给当事人一种事前自卫的权利。
通过这种程序来发现真实,校正片面的认识,总结出正确的处理方案。
当事人可以在听证程序中对付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直接的积极作用。
2、监督功能。
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适用广泛,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它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些积极的正面效应,通过听证,直接审查行政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3、教育功能。
通过听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处理或处罚决定,减少行政争议,改进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让当事人了解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让旁听群众通过双方辩论获得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
(三)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
听证程序的两大基本原则是:
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听证程序的基础,公正原则是听证程序实现价值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与听证程序的性质相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现代法律追求民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
听证公开有两个方面功效:
一是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全面、客观地行使;
二是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公平正值,没有偏私。
主要包括两方面内涵:
一是指立法公正,在有关听证方面,听证主体包括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参与人的听证权利和听证义务的设定都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二是执法公正,通过赋予当事人告知权、听证权、陈述权等权利,变以往执法主体对受罚主体的单向管理为双向制约,变当事人的事后救济为政府的事先、事中控制,最大限度地规范行政执法,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听证程序的分类
听证程序按实施的时间先后不同分为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
1、事前听证。
事前听证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进行的听证。
事前听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
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保证行政决定合法公正性。
从而提高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是正式的事前听证。
2、事后听证。
事后听证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进行的听证。
事后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
如果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对当事人不产生无法弥补的损失,行政机关可以决定采用事后听证的形式。
如涉及金钱利益的行政裁决,一般采取事后听证的形式。
(五)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特征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狭义的听证,“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法律特征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