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效能风暴行动长效机制汇编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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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七条领导岗位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第八条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建立“AB”岗工作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第九条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站所的主要职责;
(二)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十条要将全体干部职工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
对不执行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善行政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是指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服务对象所要求办理的各类事项,负责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行政管理制度。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局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听来电、接待电访、接收来信的工作人员。
在来访接待中,当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服务对象的来电、来访,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站所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听或接待,并且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
(二)办理各类来电、来访、来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做到快捷准确,又要符合国家政策。
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请示领导。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迅速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直到服务对象听明白为止。
(四)属于本站所职责范围内的,当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记录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等,并负责转交或及时联系责任人、或报告本站所负责人处理。
(五)属于本岗位职责与其他岗位交叉的工作,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岗位职责,主动协调,共同完成。
(六)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局机关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而应热情帮助服务对象与有关岗位取得联系;
如联系不上,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需联系的岗位及其所在位置、联系电话等。
(七)不属于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指点。
(八)除匿名来电、来信和无理取闹的来访者外,首问责任人或承办岗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局机关将结合年度考核,对首问负责制实施过程中涌现出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首问责任人,视其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改善局机关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是指局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农业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畜牧业的行政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执法人员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条坚持执政为民。
着力规范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畜牧业生产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履行以下承诺:
对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依据相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坚持严格执法。
依法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坚持政务公开。
向社会公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资格要求、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标准、责任追究和举报途径。
第七条坚持廉洁从政。
严明纪律、加强监管、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
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坚决查处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坚持履行八项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单位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九条服务对象认为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县畜牧兽医局投诉。
第十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制度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四、限时办结制度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是县畜牧兽医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熟练掌握相关办事流程和业务技能,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既要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又要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行政事项没有规定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或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明确标准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是为增强限时办结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
三是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理由和延长的办理时限。
逾期未能办结且没有书面告知的,视为默认或同意。
延长办理时限由局主要人决定或批准。
四是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局施行限时办结制度负总则。
五是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主要内容
1、对以下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2)、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
(3)、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4)、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5)、局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6)、各类公文、信函件。
(7)、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或承诺办理时限的,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时限完成。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材料或行政指令的次日起计算,遇有法定节假日顺延。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对告知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第一次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
3、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1)、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
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局务会议决定或局领导批示时限办理。
(2)、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
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3)、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照办理时限办理;
未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告事项负责人。
(4)、对于各类收文,办公室应当在当天送领导指示。
要件和急电,应按照领导批示立即送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阅办,其他来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曰内清理分送。
对于传阅的文件,传阅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阅签完毕并交还办公室。
对于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承办科室应在办结时限内完成并将文件送还办公室。
(5)、信函件(包括电子邮件、各类信访件、州领导批示件和群众来信等)有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
未明确时限的,在备案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6)、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规定要求办理;
没有时限要求的,主办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协办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度作出书面答复。
不应由本局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送交办单位。
(7)、局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未明确时限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
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8)、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
承办人按期办理。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并积极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
如因分管领导或人员外出,可由主管领导委托相关领导和人员,按时限办理。
4、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五、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给行为对象或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局机关各站所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一)所在站所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行为;
(二)没有确定本站所重点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
(三)属于站所室审批的事项,推诿不予办理的。
第七条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行政机关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