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Word下载.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476497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Word下载.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Word下载.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Word下载.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Word下载.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Word下载.doc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Word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Word下载.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Word下载.doc

(闽政办〔2009〕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推进我省“两个先行区”建设的过程中,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当前城乡规划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是指导福建发展的综合性、前瞻性、战略性的规划,是协调福建省各城市发展、统筹区域重大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积极推进区域规划编制实施。

积极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加强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

跨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由共同上一级政府牵头,所涉区域市(县)政府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落实。

  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修编。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福建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要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列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统筹兼顾城镇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需要。

在城镇总体规划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

对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总体规划,市、县、镇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及时组织修编;

规划期限到2010年的,要在规划期限届满前完成修编和报批工作。

  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要严格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快城镇规划区内近期建设用地和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并报经批准后,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保证总体规划有序实施。

要对规划期限内的近期建设作出科学预测和合理安排,将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近期拟出让的建设用地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加强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尽快确定应当编制乡村规划的区域。

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镇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

要按照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突出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保持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工作、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

  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行为。

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把规划许可关,对于不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注重维护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开展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试点工作,选择一批省重点中心镇作为试点,由镇政府核发所在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上接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对于村民在乡村规划区内的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完善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措施,市、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城镇规划区内危旧住房居民的安全问题。

对原住房确已形成危房的,应当及时组织迁出安置,符合条件的,在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时予以优先解决,确保安全。

  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城市公共绿地、教育用地内不得批准作为临时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商业、旅游、娱乐、文教、体育、办公等公共建筑及工业生产性用房不得以临时建设名义报批;

对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有影响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

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审批机关经核实后可批准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加强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严格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

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制度,严格核实规划条件,保证规划条件落实。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完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公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监督人员,及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城乡规划全面实施。

  加强建设工程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省重点中心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责任制,做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加大对城镇规划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对于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查处;

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实行持证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四、加强领导,推动《城乡规划法》全面贯彻实施

  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

要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集中学习《城乡规划法》,研究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具体举措。

要将《城乡规划法》列为“五?

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宣传。

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将《城乡规划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清理与《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修订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提供保障。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地方部门协作。

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城市联盟工作,促进区域规划实施。

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制度,不得下放、分解、委托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权。

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法》各项规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