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要注意的问题以相关主体为视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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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2)注意业委会的适格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对方,业委会的适格与否也是决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所以物业服务企业一定要特别注意业委会的资格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组织,是业主的一种自治组织,其代表业主为业主利益而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立,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
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11条、12条),否则,其所签订的合同有可能会因主体不合格而使合同存在瑕疵。
(无效或被撤销)
2、明确合同内容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有言在先,在合同签订时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在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以促成纠纷的顺利解决。
如果约定不明,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物业服务活动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内容丰富、范围较广,每个小区的具体情况又各不相同。
由于认知上的差异,很可能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产生矛盾。
因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双方来说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物业服务合同中容易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部分主要有:
(1)收益归属:
车库、车位的收益归属,供暖、公共部位广告、地下室出租的收益归属,其他公共部位收益的归属;
(2)服务范围和标准:
哪些事项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服务可以另行收费,哪些不应当另行收费;
约定应符合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试行)一级、二级还是三级标准,如果有超过或低于该
标准的特别约定应另行写明(3)物业费收费标准、时间和方式,何种情况下业主享有拒交物业费的抗辩权,无正当理由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违约责任;
(4)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有的物业公司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而物业服务合同对此却没有相应规定,引发一系列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
(5)合同终止的条件:
期满解除或提前解聘或不可抗力,明确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除经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6)合同终止后的交接:
物业公司在合同终止后向业委会移交公共部位和物业管理资料的期限和方式,明确需要移交的部位和资料目录,财务的交接。
所以在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委托的管理服务至少应包括五个层次的约定:
(1)委托项目
委托哪些管理服务项目应逐项写清。
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环境卫生”等。
物业管理委托最主要的是公共性服务项目,应逐项给予明确;
同时哪些项目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分包,对分包的原则要求和限制条件,也应给予明确。
(2)各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
各委托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表述清楚,越详细越好。
如房屋的使用、养护、维修;
路灯、园林绿地、机电设备、电梯、自行车房(棚)、消防、停车场、休闲广场、连廊、沟、渠、池、井、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养护、管理和维修等。
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内容包括:
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环境卫生包括哪些部分,楼梯、楼道、场地、庭院哪些委托,哪些不委托。
不同性质的业主和不同类型的物业在某些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是有很大差异的。
这些差异和区别除在招标书中明确提出外,还应在合同谈判时给予准确界定。
如部队和一些政府机关在“保安服务”这一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与普通住宅区和写字楼就是有较大区别的。
(3)服务质量与标准
各委托项目具体内容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在定性的基础上能量化的尽可能给予量化。
这种量化标准有两个层次,一是工作量的量化,二是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量化。
如垃圾清运要一天一次,还是二天一次,这是对工作量的量化;
而环境卫生的清洁标准则属于质量检查评定的标准。
要注意在明确质量标准时要少用或不用带有模糊概念的词语,例如“整洁”,因为是否整洁不易作出准确判断。
目前,不少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对质量标准阐述不准确。
对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物协[2004]1号),各地行政管理部门也颁布了各地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这些可作为合同谈判签订时的参考和依据。
(4)管理和服务费用
各委托项目在上述的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下应收取的相应合理的成本或支出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是分档次的,不同档次收取的费用是有较大差异的。
在明确了委托项目、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后,费用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论和讨价还价的焦点。
在确定合理的费用时,要经过详细的内容测算和横向比较。
无论是采用包干制取费,还是酬金制付费,双方都应经过一定的测算和对比。
各地物价局颁布的指导价应视作一个参考依据,各物业区域的规模大小与构成均不同,对最终取费标准还应详细讨论确定。
(5)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惩约定条款
物业管理委托的甲乙双方应争取双赢的结果。
在物业服务合同谈判中,应对物业企业的工作有相应的奖惩条款。
目前,各法规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由于其工作不负责或失误给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情况均有一些惩罚性条款,但缺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励性条款。
在合同谈判时,业主可以设立一些奖励条款,以激励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员工更好地做好物业管理服务。
如,业主可设立业主奖励基金,对有突出事迹或表现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
在酬金制的情况下,如物业管理企业在做好管理服务的前提下,其物业服务支出有较大的节约,可适当提高酬金等。
上述五个层次足物业服务合同不可少的必备的内容。
为防止合同过长,可采用附件的形式。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包括《物业构成细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物业共用部位明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四个附件。
此外,双方还可就具体问题增加附件。
3、明确违约责任
(1)合同解除权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但其和委托合同非常的类似,而《合同法》又规定了无名合同参照最相类似的合同处理的原则,这么一来,就很可能参照委托合同给予委托方任意解除权,这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十分不利的。
所以物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强调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还是给了业主大会的单方解除权,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只能遵守。
(思考:
司法解释的效力)那么,在合同中就应该约定明确,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应对“正当理由”予以明确。
(2)明确责任的划分
由于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生产与消费同时产生同时结束的特点,问题出现后不易取证,责任的界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导致解决这些问题比解决一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要更为复杂。
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双方要对此有更为详尽的约定。
首先,要明确当各类问题出现后,如何区分责任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
其次,要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有时要事先约定解决的期限及费用的处理等条款。
较之一般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更应引起重视.
4、实事求是留有余地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一旦签订,物业管理企业就要认真、严格地履行,凡做不到位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合同谈判中,既要实事求是,更要留有余地。
在投标和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时,物业管理企业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自己的成本与实力,不要做赔本买卖。
在实施物业管理时,客观条件的约束和主观条件的限制是搞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性条件,管理服务的结果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要注意,对经过努力才有可能达到的一些标准,要留有余地,更不能说过头话。
反之,则很容易成为产生问题的根源。
5、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及时备案。
附:
《北京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进入办事大厅,点击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或外埠在京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
2.《物业服务合同》;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7.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8.事实服务的项目需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现状的情况说明、仲裁或司法文书等相关材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4.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上述材料除要求原件的外,均提交复印件(A4纸)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
3.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政策规定。
按照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决定人员。
7个工作日
(三)决定:
同受理、审查标准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