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员工培训制度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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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新员工培训评估 18
第三部分岗位技能管理办法 19
第十五章总则 19
第十六章高层管理人员培训 20
第十七章中层及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21
第十八章普通员工培训 22
第四部分外派培训 23
第十九章外派培训 23
第二十章附则 24
附件1培训运作流程 25
附件2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 26
附件3部门培训需求汇总表 27
附件4计划外培训申请表 28
附件5员工外派培训协议 29
附件6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 30
附件7培训工作评价表 31
附件8员工培训纪录 32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xxx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条目的
为了对员工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以达到本研究院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的,根据研究院发展战略对人员素质的需求和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原则与政策
(一)研究院培训按照“经济、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人员分层化、方法多样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政策。
(二)员工的专业性培训和脱产外出培训坚持“目标明确,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员工可以通过突出的业绩和工作表现获得激励性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二章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态度培训三方面。
(一)知识培训
不断实施员工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新知识的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迎接挑战所需的新知识(含职称培训)。
让员工了解本研究院经营管理的情况。
如规章制度、发展战略、发展历史、基本政策等,使员工掌握本研究院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
(二)技能培训
不断实施在岗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专业技能和质量教育的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主地应用、发挥、提高。
(三)态度培训
不断实施心理学、人际关系学、社会学、研究院文化的培训,建立本研究院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五条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员工自我培训、员工在职培训和员工外派培训三种形式。
(一)员工自我培训
员工自我培训是最基本的培训方式。
本研究院鼓励员工根据自身的愿望和条件,充分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学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本研究院尽力为员工提供自我培训的相关设施。
原则上对员工自我培训发生的费用,本研究院不予报销。
(二)员工在职培训
员工内部培训是最直接的培训方式。
主要包括:
1.新员工培训。
具体内容见《新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2.岗位技能培训。
具体内容见《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3.转岗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本研究院原有从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的岗位技能培训。
转岗培训可视为新员工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结合。
4.部门内部培训。
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
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办公室汇报培训情况。
5.继续教育培训。
本研究院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培训讲座。
所内部每年会邀请高、中层管理人员就所里经营管理情况、研究院文化建设情况等组织统一培训。
各部门如有特殊需求,可在办公室调查员工培训需求时填写《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与办公室共同商议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安排,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
(三)员工外派培训
员工外派培训是本研究院具有战略投资性质的培训方式。
所里针对员工工作的需要,安排员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到本研究院以外进行培训。
员工个人希望到本研究院以外参加培训(进修),需要填写《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或招生简章),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办公室备案;
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外派培训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外派培训(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报销执行本研究院有关规定。
第三章受训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受训者的权力:
(一)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本研究院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二)经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本研究院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七条受训者的义务:
(一)培训期间受训员工一律不得故意规避或缺席。
对无故迟到和缺席的员工,按本研究院考勤制度处理。
员工在培训期间无故迟到和不到3次,将取消培训资格12个月。
(二)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三)员工自我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的,视情况而定。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须与本研究院办公室签订培训合同:
1.外部脱产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2.本研究院支付培训费用在2000元以上。
第四章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培训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
基本程序如下:
(一)培训需求分析;
(二)设立培训目标;
(三)设计培训项目;
(四)培训实施和评价。
第九条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价,同时也要组织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条建立培训档案
(一)建立本研究院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教师、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情况等。
(二)建立员工培训档案。
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
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效果自我评价、培训者对受训者的培训评语等。
第五章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培训计划的制定
办公室每年年末发放《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进行普查或抽查,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填写《部门培训计划》,并连同《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汇总,报办公室。
办公室结合员工培训需求、部门计划、人事考核、人事档案等信息,制定本研究院的年度培训计划。
办公室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和选择学员和教师、制定培训计划表、培训经费的预算等。
实施方案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实行。
第十二条部门内部组织的不在本研究院及部门培训计划内的培训应由所在部门填写《计划外培训申请表》,报办公室备案,经主管所领导同意后,在办公室指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员工因工作需要临时提出的各类外部培训或进修,填报《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备案(详细内容见外派培训)。
第六章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办公室和部门自行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如果需要调整,应该向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报主管所领导理审批。
第十五条员工内部培训期间办公室监督学员出勤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学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办公室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过程资料,如电子文档、录音、录像、幻灯片等。
培训结束后以此为依据建立本研究院培训档案。
第七章培训评估
第十七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培训结束后的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是否取得预期培训效果。
第十八条培训评估对象包括培训师、受训人员、培训组织者。
第十九条对培训师、培训组织者的评估可以采取调查表的形式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对受训人员的评估包括测验式评估、演练式评估等多种定量和定性评估形式。
(一)测验式评估:
通过试题考核的形式对培训人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衡量,由办公室组织出题、监考、评分。
(二)演练式评估:
通过现场操作的形式对培训人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衡量,由形式包括测验式评估、演练式评估等多种定量和定性评估形式。
第二十一条培训结束后的评估要结合受训人员的表现,做出总鉴定。
也可要求受训人员写出培训小结,总结在思想、知识、技能、作风上的进步,与培训成绩一起放进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培训评估不合格者,研究院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应将每位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员工培训信息记录表》。
第二十四条每项培训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组织员工填写《培训工作评价表》,员工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员工意见,反馈给培训师后送办公室备案,作为以后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应对各主办部门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组织培训效果的民意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分送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作为以后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第八章培训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研究院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培训。
培训经费专款专用,根据本研究院效益状况可以适当调整数额。
第二十七条外派培训、进修费用报销。
对本研究院批准的专业学历培训,培训费用原则上先由本研究院和培训员工本人各承担1/2,待培训者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报销其余部分。
对未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的员工,培训者个人将承担1/2的培训费用。
对其他业务培训,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本研究院办公室审核后报销培训费。
第二十八条员工内部培训的费用全部由本研究院承担。
第二十九条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
对于已列入本研究院培训计划的培训者,在脱产培训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加1/2的岗位工资。
第二部分新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九章总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研究院正式员工。
第三十一条本研究院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原则。
第三十二条培训目的
新员工培训是指本研究院为新员工介绍有关本研究院的基本背景情况,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的基本内容与方法,帮助员工明确自己工作的职责、程序、标准,并使他们初步了解本研究院所期望的态度、规范、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等,从而帮助其顺利地适应所里环境和新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绩效。
第三十三条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新员工通识训练;
(二)部门工作引导;
(三)导师制。
第十章新员工培训管理
第三十四条新员工培训是该员工的部门负责人及本研究院办公室的共同责任,最迟不应超过报到后一个月内执行。
第三十五条凡正式报到的员工试用期满,但由于个人原因尚未参加新员工培训,不得转正。
第三十六条参加新员工培训的员工在培训期间临时请假者,应在试用期内补修相应的培训课程,否则,不得转正。
第三十七条办公室应为每一位经过培训的员工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十八条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
不合格者,延长培训期。
第三十九条未参加新员工培训的员工,不得参加其他训练(如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章通识训练
第四十条通识训练是指对员工进行有关工作认识、观念方面的训练,以及培养员工掌握基本的工作技巧。
第四十一条新员工通识训练由本研究院办公室及本研究院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组织,办公室负责实施。
办公室应提前3日向应参加培训的新员工所属部门发出培训通知。
第四十二条培训内容:
(一)介绍本研究院概况;
(二)介绍本研究院主要制度政策;
(三)研究院文化的宣贯;
(四)内部参观;
(五)安全教育。
第十二章部门工作引导
第四十三条部门工作引导应该在新员工通识训练结束后进行,其责任人为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