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南校区毕业生宿舍改造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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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南校区毕业生宿舍改造工程合同
河南理工大学2018年南校区毕业生宿舍改造工程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河南理工大学
承包人(全称):
河南宏凯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民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2018年南校区毕业生宿舍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河南理工大学新校区内
工程内容:
南校区毕业生宿舍改造
招标编号:
豫财招标采购-2018-709
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谈判与响应文件和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并按照发包人实际使用要求进行工程量的增减。
承包方式:
总承包直包,且不得转包、分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8年7月17日;竣工日期:
2018年8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国家规定、谈判文件要求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2)。
五、合同价款:
签约合同价为:
壹佰捌拾陆万伍仟捌佰贰拾伍元伍角叁分(¥1865825.53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捌仟叁佰玖拾元贰角柒分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合同协议通用条款除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的,以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有关条款为准。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2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1.1.3.2永久占地包括:
无。
1.1.3.3临时占地包括:
无。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河南省及焦作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5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偏差及缺项的项目调整原则为:
(1)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与现场实际数量偏差幅度在15%(含15%)以内时,结算时不予调整,偏差幅度超过15%以上时,结算时按现场实际工程量对超出部分工程量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低5%;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总价款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结算时进行调整,调整原则执行工程变更估价相关条款;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总价款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工程现场的协调、工程现场管理以及变更、签证的程序办理。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范围内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河南理工大学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和技术、隐蔽等竣工资料,否则发包人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按照本合同要求的工期与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并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管理。
项目经理及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进场后,发包人将按投标书中所列的项目部人员进行核实及日常到岗率考核。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和安全等全过程的履约管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施工现场。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月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仟元/天;每月擅自离场>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同等或以上条件的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由此延误的工期以及其它相应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如同意更换,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
发包人如不同意更换(原项目经理能够继续履行职责),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由此延误的工期以及其它相应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不同意更换,但承包人坚持更换的,按上述标准加倍承担违约金。
3.2.3如项目经理失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发包人应要求其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停止该项目经理工作,并指示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同时承担违约金2万元,由此延误的工期及其它相应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发包人应要求其更换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仟元/人。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该管理人员,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停止该管理人员工作,并指示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同时承担违约金2万元,由此延误的工期及其它相应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3.4分包
3.4.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除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程外,承包人不得再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到竣工验收合格止,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由发包人照管。
3.6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形式为转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后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留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且提供退质保金申请后两个月内无息退还。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各提供一间办公用房及办公家具,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2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还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凡因承包人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
2.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1.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确保施工场地整洁。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日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7日内。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工期延误
7.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4.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必须按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期及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减工期如期竣工。
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应赔偿招标人由于拖延工期所带来的损失费,损失费的计算方法:
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不含7天)的,每天按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4.3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由于国家政策停建或者缓建,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以及由于政府及相关规定造成的工期延误;
(2)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工期延误;(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
若因以上客观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发包人互不追责及索赔。
7.5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强降雨、强降雪达到69mm/小时以上的(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
(2)非正常时间的霜冻、冰雹出现;
(3)6级以上大风持续8小时以上(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以及水资源污染等。
(4)连续5天40摄氏度以上的高温(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
8.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2样品
8.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及材料要求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及材料具体要求:
1.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并提供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字验收认可后方可进场,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进场。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合格且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验收认可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监理人发现在施工中有以次充好的、没有产品合格证的、经抽查检验或实验不合规格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必须立即无条件地将这些材料或设备清理出场,并向发包人支付材料或设备价200%的经济赔偿金,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抽检中涉及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4.材料在进货前由承包人组织,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考察确定,承包人按三方认可的产品进货。
且所有购货合同必须由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到货产品必须与样品一致。
不合格的材料、与样品不符的材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否则,发包人可以通过监理人强行清理出场,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8.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允许居住施工现场,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在指定位置搭设施工临建。
现场机械设备基础及施工便道、临建、建筑垃圾等在交工时由承包人自行拆除并清理出施工现场,交工时场清人离。
若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将自行处理,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9.2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0.2变更估价
10.2.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即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审查、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也可参照现行定额和造价文件计算后,按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的优惠比例进行优惠);
(2)承包人投标时已考虑综合单价构成和水平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变更时,当发现某子目(或材料价格)不平衡报价的幅度超过定额价(材料价格超过造价信息或市场平均价)±10%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该子目修正至合理水平后再执行清单报价(发包范围之内的合同总价不予调整);(3)执行原综合单价时,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均不再进行调整。
10.3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要求使用。
尽管暂列金额已含在合同总价内,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
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
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
11.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变化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变动的,结算时均不予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因市场变化导致主要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变动的,结算时均不予调整(定额站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不作为人工费调整的依据)。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工程若发生变更或现场签证时,其材料价格依据本工程材料部分要求,参照变更或签证时期执行的焦作市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计取,焦作市信息价中缺项的材料,参照当期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只参考价格,不增加郑州至焦作的运费);若实际施工中采用产地、品牌与焦作和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均缺项的材料,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考察签证的价格结算。
人工部分参照施工期间执行的焦作市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人工费指导价格)进行找差。
施工期间若需对部分变更材料进行考察认价时,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监理人予以实施,并于发包人书面通知日期7日内完成价格认证,否则发包人将自行组织监理人和相关人员考察,考察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12.2计量
12.2.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计算规则,按施工图图示完成工程量计算。
12.2.2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计算规则,按施工图图示工程量计算。
12.3工程进度款支付
12.3.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待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80%,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竣工验收后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留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且提供退质保金申请后两个月内无息退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结算资料具体包含:
结算书2份、竣工验收报告(合格)、延期报告、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变更及现场经济签证单、相关材料的价格考察认价单、施工图纸等与结算价款有关的所有资料。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并经审计部门审核定案后,向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4.3最终结清
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无。
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5.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竣工验收后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留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且提供退质保金申请后两个月内无息退还。
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竣工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保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或产品质量本身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费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保期内,如遇水、电、暖、渗漏等应急维修工程时,发包人将立即电话通知承包人,若承包人不能及时进行维修,为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直接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抢修,并在抢修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遇其它维修工程,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必须到现场进行维修,否则,按上述办法执行。
15.3保修
15.3.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5.3.2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7)其他:
执行通用条款。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若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采取返工、返修或其他弥补措施,使本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验收标准,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另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拨款,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有权滞留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有关损失:
1.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且无能力继续履约时;2.承包人与第三方发生的债务诉讼,致使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冻结发包人银行帐户或划拨发包人银行帐户存款时;3.合同指定的项目经理没有按要求到岗超过15日的,或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擅自离开工程现场岗超过30日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