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办学申请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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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许可审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
请申办者到办学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科(或教育科)提交办学申请。
受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
办理部门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科(或教育科)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普通高中设立审批备案
1.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申报表;
2.申办报告(或筹设报告);
3.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首届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须报董事会章程;
4.申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明;
5.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
6.举办人与校长的责、权、利、签约合同;
7.办学场所、教学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合法有效的校舍租用合同;
8.学校教学、行政、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
9.建校资金来源及证明文件(须由境内金融部门提供);
10.年度工作计划、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学校规章制度、发展规划。
1.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办者到办学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科(或教育科)提交办学申请。
2.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实地核查后进行审批。
3.经县(市)区教育局批准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报州教育局备案。
4.时间:
民办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历教育审批
办理地址
县(市)区教育局职成教科、市教育局职成教处
1.办学条件资料;
2.专业设置论证报告;
3.所设专业的实施教学计划;
其他同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
1.举办职业中专班、职业高中班由拟办学校向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申报,由县(市)区教育局对办学条件进行初审后,报州教育局审批。
2.举办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举办者向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申报审核后,报州教育局初审,报州政府审批。
依据:
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申报
可根据个人需要申报
1.专业设置申请表;
3.专业设置师资情况;
4.专业设置实施性教学计划。
1.学校专业设置由学校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论证,报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2.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内的专业,经学校论证后,可按相应的标准自主设置,并报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备案。
申报时间:
当年9月举办的专业当年1月申报;
次年9月举办的专业头年10月申报。
教育局职成教处
教育部教职成〔2000〕8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学校刊登招生广告审批程序
可根据需要办理
提供以下文件复印件:
批准成立学校的文件(公办大中专学校除外);
批准招生的文件;
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一、到省教育厅办公室领取学校刊登招生广告审批表。
二、按要求填写学校刊登招生广告审批表,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学校主管部门签章。
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复印件:
四、到省教育厅办公室盖章。
五、如无特殊情况,厅办公室自收到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教育局
小学、初中学生转学、借读
由外地转学到就读或户口不在需在昆借读的学生,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
户口已在本县区的学生原则上不办理在本县区内的转学和借读手续。
1.学生户口资料;
2.转学证;
3.转学(借读)申请;
4.父母工作调动证明;
5.住房或租房证明(转学生、借读生均须出具);
6.昆明市暂住证(借读生出具);
7.外来人员就业证(借读生出具);
8.流出地婚育节育证(借读生出具)。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结婚办理
达到法定年龄需确立夫妻关系者
(一)按非行政许可条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它经公证、认证的材料(原件1份)。
范围内的涉外婚姻登记由民政局办理――→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民政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户口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大到法定年龄的未婚男女
1、内地居民:
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申请→审核→受理→办结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离婚办理
需解除夫妻关系
范围内的涉外婚姻登记由民政局办理――→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