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经营管理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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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上班时间为8:
30,下午下班时间为17:
00。
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
第八条:
每人每月保证住夜10夜以上,缺一夜罚款10元。
第九条:
事假应先请假。
经批准后可休假。
场部人员请假1-3天由分管副场长批准,4天以上由场长批准。
护林人员请假1-2天由组长批准,3-5天由分管副场长批准,6天以上由场长批准。
请假事由必须是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病、乔迁、女职工含产假。
其他事由请假,应在其法定假日中调剂,否则,作缺岗处理。
第十条:
办公事出差必须事前说明,事后及时销差,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贪污受贿,借公济私,否则每发现一起,除追回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其非法得数目的5倍予以罚款,数目较大,情节严重的交上级纪律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否则视其后果予以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凡被政法机关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的,场内同时处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珍惜公共财物,爱护集体荣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损坏丢失公物的要照价赔偿。
工作团结协作、严禁打架闹事,否则每人次罚款50元。
三、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正确执行国家有关人事的方针、政策。
坚持用人唯贤,杜绝用人唯亲。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工参加对口的培训、进修等,为提高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职工考核办法,奖惩办法。
考评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朱天文场长主持全面工作,对全场负责;
陈新明副场长分管生产、销售和招商引资、森林防火工作,刘颖成付场长分管林政、营林、后勤工作。
四、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会计法规,加强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加强流动资金和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准确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当好场长的经济参谋。
及时登记帐目,严格票证管理,算好村、组分成。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手续齐全,抵制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一条:
场长、付场长、会计、炊事员按劳动人事局所定工资发放,其他人员按其工资的70%发放,完全场定创收任务后足额补发。
第二十二条:
及时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现相符,帐证相符,坚决杜绝坏帐烂帐。
开支100元以上原则上应有税务发票。
财务上库存现金原则上不超过1500元。
第二十三条:
营林生产中的民工借生活费,必须控制在已完成任务的30%以内,由林技员出具证明,经分管副场长批准后方可借给。
数目超过1000元,由场长审批。
营林生产中多借、超借生活费造成的呆帐、悬帐,由相关责任人偿还。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借资必须经场长批准方可借予,否则,作财务人员挪用公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外出到省外出差每天补助8元、县外出差每天补助6元、县内出差每天补助2.4元,交通费按最短线路报。
第二十六条:
场长手机话费按实际话费报销,副场长每月补助手机话费80元。
会计、出纳、司机每月补助话费50元,场长、副场长每月下乡补助60元。
第二十七条: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费按1元/m3补助,木材检尺费按1元/m3补助,分成、结算按0.5元/m3补助。
第二十八条:
上级来人检查指导工作或业务往来、实行对口接待。
在场食堂用膳、招待标准由对口领导确定,所有发票应有对口领导签署意见。
在场食堂以外用膳,由对口领导签清请何人、何事用膳,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帐。
第二十九条:
添置办公用品,各护林组的生活用品,必须先请示,经场长批准后方可购买,否则,场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为个人晋级、晋升等非公委派的学习、培训等其学费旅差费用一律自理,正式职工的医疗按县公医局审批意见报帐,非正式职工的医疗费原则上不予报帐(因公负伤除外)。
第三十一条:
扑救森林火灾的扑火补助按白天30元/每人次,晚上50元/人次,摩托油费补助为10元/辆次,留场守护人员按10元/人次。
五、森工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贯彻“产前有设计,产中有指导、产后有验收”的生原则。
技术员、检尺员、施工员必须跟班作业。
凡因技术员、检尺员、施工员玩忽职守,造成主伐山场越界址,间伐山场开天窗等现象,每发现一起扣具体责任人50-500元。
第三十三条:
检尺员应依照合同规定公正检尺、检尺误差不得超过±
0.5%,否则视误差数目大小,扣发全年检尺补助和纪律处分,数目较大的上交上级纪检部门处理。
每次检尽必须有两个以上参与并签字。
第三十四条:
木材销售必须有明确的供销合同,货主所缴定金不得少于合同总标的10%。
第三十五条:
检尺员应及时将检尺数据报场财务、待货主将全部货款交清后方可给予放行手续。
严格执行谁赊销谁负责的销售原则。
第三十六条:
检尺员,施工员应妥善保管安置伐倒木材、防止丢失、腐坏、浪费等现象发生、否则,由检尺员,施工员负责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六、营林生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抓好采伐迹地更新和幼林抚育工作,完成县局另行安排的营林生产任务。
进一步完善营林资料和营林档案。
第三十八条:
搞好生产作业设计、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定期调查,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营林员要努力钻研林业知识、提高营林技能、把好质量关、进度关,做到勤深入、多指导、讲科学、抓实施。
第四十条:
营林生产必须有明确的生产施工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营林生产中技术员、施工员必须跟班作业,否则扣发其作业设计补助,造成危害的,视其危害大小另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营林生产验收,必须有2人以上参与,测量误差不得超过±
1/200,开具验收单必须有2人以上签字,否则,视其为无效行为。
第四十二条:
营林员要妥善保管营林资料、营林档案以及营林器具,协助巡山队长处理山场、林权纠纷。
七、林政、防火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全年被盗林木控制在500株以内,森林过火面积控制在10亩以下,林政案件处理率达90%以上。
完善扑火预案,组建较正规的应急扑火队。
第四十四条:
加强林业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并应运法律武器处理林政案件。
第四十五条:
林政联防大队负责全场林政案件处理,各护林组查点查岗工作,联防大队负责人有权对护林人员上班不上山,出勤不出力等行为直接作出经济处罚。
处罚收入全部作为联防大队工作经费。
第四十六条:
各护林组组长要负责本组的考勤、山场划分以及反映本组职工的工作表现和思想动态等组内事务。
凡因组长工作不负责,包庇纵容本组职工不上班,不上山等每次罚款20元。
第四十七条:
各护林员负责本人责任山场的护林防火工作。
凡因护林员工作失职造成火警的(15亩以下),罚款100元,造成火灾在100亩以下的罚款200-600元,造成火灾100亩以上的,从失火之日起,除扣发当月工资外,并作无限期待岗处理。
护林员责任山场内丢失林木,能主动向组长或分管场长汇报的,属查实的,每株罚款20元,年终在补发工资中兑现。
第四十八条:
检查站应严格控制木材过站,对强行通过的应及时记录车牌号,并立即向场长汇报其去向。
第四十九条:
管理员应认真编制年度后勤添置计划,造岫登记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的使用,维修和损耗情况,保证正常的用水、用电、用煤。
第五十条:
管理员应热情接待来访来客,安排布置打扫接待室、餐厅,安排场内风景树种的修剪,安排划分卫生区域的打扫和其它义务劳动,欠缺一项每次扣发工资10元。
第五十一条:
管理员购买物资应力求价廉物美、食堂仓库中贮藏物资必须严防虫蛀、发霉变质等,否则,由管理员、炊事员自行负责。
管理员购买的米、菜等必须由食堂用膳人员签证、伙食结算必须有用膳人员参与并签名,否则,财务有权拒绝代扣。
第五十二条:
炊事员应认真搞好食堂卫生。
及时保质、保量做好饭菜,供应开水。
未经用膳人员许可,每缺做一餐罚炊事员50元。
九、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方案各项规定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抵触时,应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方案从二00八年元月起执行。
莲花县棋盘山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