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ppt格式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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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款,当只有一款时,直接隶属于条,表述形式为“
(一)”。
注意:
对此形式,一律称项,不称款。
7、目:
最低层次的单位。
表述形式为“1、”。
普法小常识,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宗旨: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立法依据:
主要是消防法,其他还有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
我国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
临时制宪会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国家主席令发布。
3、行政法规:
国务院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国务院令发布。
4、地方性法规:
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布。
5、地方政府规章:
省及较大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政府令形式发布。
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部门令形式发布。
7、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普法小常识,我国法的体系1、宪法2、民商法3、刑法4、行政法5、经济法6、社会法7、诉讼与仲裁法8、军事法,普法小常识,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效力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效力范围:
以地域效力为准(山东省内),外省单位和个人来山东也要遵守本条例。
调整对象:
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中涉及到的广泛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规定。
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1、强化政府的统一领导地位。
第7条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地位。
2、综合规定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范围。
第8条,涵盖贯彻法律法规、加强综合协调、实施督察考核、落实经费保障、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
3、细化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职责。
第三章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
4、强化消防组织建设职责。
第四章5、发挥政府在特殊时期的组织领导作用。
第55条6、突出强调政府的重大问题协调职责。
第60条,
(二)部门依法监管1、综合规定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章第9条、第10条2、明确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具体职责。
第六章第56、58、63、64条,第三章第36条3、强调有关部门在特殊时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职责。
第六章第55条4、规定有关部门的配合消防机构的职责。
第六章第61、64条,第七章第76条,(三)单位全面负责1、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作了一般性规定。
第10条2、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四类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与消防法和106号令衔接。
第三章第19、20条3、确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地位。
第三章(以第25条为核心)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第24条收紧许可条件,第七章第73条对单位火灾责任设定行政处罚4、理顺多产权和多家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关系。
第三章第31至33条5、规范发展消防技术服务。
第三章第38条和第24、25、28条,(四)公民积极参与1、规定普遍义务。
第5条第一款2、构建社会机制。
第5条第二款3、授予参与权利。
第5条第三款,基本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增设一章“消防安全职责,将“火灾预防”一章分四节规定关键环节的火灾预防责任,在“监督管理”一章规定行政权力运作规则,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
发展方向: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人民团体,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产品生产商、销售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规定。
内容上与消防法的规定相衔接。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社会责任的规定,“维护消防安全”是个大概念。
消防公益活动的范围1、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2、消防队伍建设:
建设、参加、资助3、消防志愿服务:
发展志愿者队伍4、消防公益捐赠:
基金、资助、文物捐献,消防工作的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控告、劝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本条是关于消防宣传教育的一般规定。
第一款是对消防法有关消防宣传教育的衔接性规定。
具体实施性规定:
1、第39条第四款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消防宣传教育;
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应当集中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传播消防安全知识。
2、第42条第二款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消防演练,测试建筑消防设施性能,提高所属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为内容的消防演练。
设消防安全宣传月的意义:
1、加强冬季防火工作;
2、强化集中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集中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防火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六章监督管理,本条是关于特殊时期消防安全大检查的规定。
比消防法第31条的变化:
1、强调有关部门(乡镇政府为机构)参加大检查的职责;
2、采取防火措施的职责主体是单位、村(居)委会。
第五十六条对生产、生活中可能引发火灾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布禁令。
有关单位、个人必须遵守。
第六章监督管理,本条是关于对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等危险行为实行禁令管理的规定。
立法精神:
一是实行禁令管理方式,不直接从立法上禁止或限制单位和个人的此类行为;
二是由公安机关统一发布禁令,有利于各警种共同参与执行。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抽查,并对审核、验收、抽查的结果负责。
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的规定。
本条与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作衔接,但将抽查比例的确定权授予总队。
第五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单位和在建工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规模较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对单位、公民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及时查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消防监督抽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本条是关于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本条的主要精神:
1、确认支队、大队、派出所“三级管理”。
2、在建工程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为施工现场监督和消防产品监督提供法律依据。
3、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调整为“九小场所”、村庄、住宅区。
4、发挥举报渠道作用,提高违法行为查处效率。
5、授权总队、支队部署全省性、地区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阅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记录,核查消防设施、器材等的管理情况;
(二)查看、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核查防火检查、巡查和检测、维修保养的实施情况;
(三)询问现场工作人员,核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场所或者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第六章监督管理,本条是关于消防监督检查方法的规定,立法背景:
1、从包揽式检查、只重硬件检查,向软硬件检查并重转变。
2、从软件检查和硬件检查脱钩,向软硬件检查结合转变。
3、促进单位同时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与25条相呼应),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提请主管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设置居住场所并且形成规模,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四)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抽查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并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防火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本条是关于政府统一协调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规定,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是“政府统一领导”原则的直接体现。
1、第一款的第一、二项是消防法第22条第二款、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
2、第一款的第三、四项是新增加内容,主要解决“三合一”建筑治理困难、城市开发中的建设工程成批上马问题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并将政府责任提前;
3、明确了政府组织协调工作的期限(15天)。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许可的,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等部门不得给予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章监督管理,本条是关于消防行政许可的部门间工作协作的规定。
操作要求:
将提出不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公众聚集场所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抄送上述部门。
第六十二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