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储补偿协议书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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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
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31日国土资发〔2007〕×
号)
2.×
3.×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
5.×
《关于×
市人民政府收储×
营区房地产的批复》
第二条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土地储备及补偿的有关规定,经×
批准,就甲方位于×
区的空闲营区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和地上建筑物转让补偿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储备地块状况
第三条本协议项下储备地块共×
块,土地领证面积×
.×
平方米,实测宗地面积×
平方米,评估收储面积×
平方米;
其中:
1.×
。
第四条本协议项下储备地块地面以上共有建筑物×
栋,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房屋成新、结构等因素进行资产价值重置,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五条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条件以×
市人民政府要求设定用途为旱地为准。
第六条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如下,乙方对表述如下的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一)×
地块:
宗地号为×
的土地,甲方原规划设计为水塘;
宗地号×
的营区土地,有1个坑。
乙方同意按现状交接收储土地。
(二)×
(三)×
第三章储备地块补偿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出让补偿价款为×
仟×
佰万元整(小写:
万元),其中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收储意见已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本协议签订后正式生效;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期限支付出让补偿款:
1.201×
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甲方出让补偿款×
仟万元整(小写×
万元整)作为本协议书的履约保证金;
2.201×
000万元整);
3.201×
日前,乙方向甲方付清剩余出让款×
仟×
佰万元整(小写×
万元整);
甲方收到转让款,向乙方出具正式发票。
补偿款支付方式:
(单位名称:
;
开户银行:
银行×
分行;
帐号:
)
第九条本协议书生效,且乙方按约定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甲方应按如下范围、时间和条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
(一)交地范围
宗地范围内全部土地。
(二)交地时限
1.乙方支付第二批补偿款后,甲方即可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
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2.乙方向甲方付清剩余出让价款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
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同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三)交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储备土地应达到以下条件(甲方交付储备地块后即视同出让方×
履行了交地义务):
1.交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围墙及土地地貌保持现状。
2.交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上绿化、堆土、塘洼、架空电线和电杆以及各类市政设施、管网和地下人防等)保持现状交付,交地范围周边状况保持现状。
乙方因用地需要,改变上述现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补偿款中。
3.交地范围内水、电费用结清。
4.交地范围内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5.未交接的地块由甲方负责看管,并保证土地、地上建筑物及设备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之日起60日内,乙方应持本协议书及×
核发的《×
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核缴其他税费。
在乙方付清地块全部应付补偿款的前提下,甲方按上级要求提供同意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及甲方能够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在办理储备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涉及本协议书第七条未包含的各项税费和相关业务经费,除本协议书有明确规定外,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自所应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乙方如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剩余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如未按照约定付清到期应付款项达到本协议书项下应付价款的5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或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款项;
乙方超过90日仍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如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协议书的,乙方除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解除本协议书时,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还应交还已经交付的储备地块;
乙方已经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因乙方不履行或未能依约定履行出让合同而导致出让人解除出让合同的,本协议书亦应视同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还有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行为的,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因乙方违约而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储备地块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应付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如因甲方逾期不能交付土地达6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甲方除每日按已经支付的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应加倍退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并要求甲方赔偿因相应的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如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出让方共同负责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乙方登记所需要的文件、确认书的,视为甲方违约,应承担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在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包括逾期6个月)仍无法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书,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应如数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出让价款,不计息;
若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撤出储备地块,并将储备地块交付甲方。
本条的不可抗力包括:
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集会、游行等造成的社会异常事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终结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项下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本合同的金额等项以大、小写表示的,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经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盖章):
法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二○一×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