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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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项目结题、鉴定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督促项目组按任务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二、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条件,包括按规定匹配经费;
三、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经费的使用,确保研究按计划进行;
四、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五、及时向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并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按时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使用情况;
四、及时向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情况;
五、接受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检查、评估,提供准确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评审专家职责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或聘任评审专家开展项目的有关评审和咨询工作。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评价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维护评审、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并在评审、咨询活动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部门,不得复制与评审、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组织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咨询的有关内容;
三、评审、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评审、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不得与评审、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单方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评审、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不能参加影响评审、咨询公正性的活动。
第三章立项
第九条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建议)、审评(论证)、批复、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招标项目库。
单位、个人可以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划,结合中医药学术发展的需要,随时向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经筛选纳入项目库。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医药科技发展需要,组织专家对在库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发布招标指南,经评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一般通过发布招标指南,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定资助项目;
亦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单位承担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招标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
二、立项依据充分,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三、项目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研究周期内能够取得研究结果;
四、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五、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是四川省内具有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的实体机构,财务独立核算,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银行有单独帐户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以及健全的科技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者具有与承担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四、申请者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四条申请者应当填写《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申请书(任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或《任务书)》)。
《申请书》由项目申请单位审核,经所在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后,报送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级或中央在川单位、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局直属单位)由本单位审查后,报送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报批工作均按此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聘请专家,依据“客观公正、综合评价、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审评、推荐。
第十六条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经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审定,确定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制订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并与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签订任务合同。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四川省中医药科研专家人才库》。
根据需要从《四川省中医药科研专家人才库》遴选专家参加有关科技立项、评估、咨询等工作。
第十九条在项目评审、评估、论证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对专家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在科技咨询工作时,专家应遵循保密原则;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为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和条件,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并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科技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一、项目组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度须填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市州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单位和局直属单位应当对本地区、本单位各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拨付下一年度经费或调整、终止、撤消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变更研究计划、延期结题或终止研究工作,必须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报批或备案: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可以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研究;
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以将项目转入调入单位继续研究,以上均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单位必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按规定程序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离岗超过一年必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如无合适的人选,终止该项目研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决定终止或撤消该项目:
一、经研究证明技术路线已不可行的;
二、研究内容已落后于国内研究成果水平的;
三、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在经费到位的情况下,3个月以内未启动研究工作的;
六、项目启动前,负责人因故不能到岗,又无合适人选接替的;
七、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八、知识产权界定不清出现较大纠纷的。
第二十六条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发文确认。
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总结,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对撤销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
同一单位连续2年撤销项目数超过4项者,停止该单位1次申请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资格。
第五章鉴定、结题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按规定程序向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结题或鉴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结题或鉴定资料。
第二十九条项目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取得预期研究结果,并符合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有关要求,须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成果鉴定工作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主持。
第三十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需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五份)(申请鉴定单位盖章);
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三、研究工作报告(研究工作总结);
四、研究技术报告(包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比较、技术难度、技术成熟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情况及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改进方法);
五、具有科技查新资格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六、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七、用户使用情况报告(使用情况证明);
八、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上述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统一用A4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相关表格在四川省科技厅网站上下载。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技术鉴定完成后三个月内,到四川省科技成果档案馆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需报送以下资料:
《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各一式两份、《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及有关技术资料各一份。
第三十一条项目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但未取得预期研究结果,不能作为科技成果鉴定者,须提出结题申请。
项目申请结题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结题申请表》一式3份及Word电子文档;
二、项目研究技术资料及作为附件的反映项目进展的典型照片、图片、图例等一式一份;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单位财务部门盖章);
四、单位档案部门出具的归档证明(盖章)。
第三十二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结题申请和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结题的项目,正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经费
第三十三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医药科技专项经费,用于中医药科学研究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费来源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承担单位匹配、项目组自筹等。
第三十五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与项目项签订的《任务书》及年度执行情况评估结果按年度拨付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十六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
二、消耗性实验材料费;
三、消耗性临床材料费;
四、仪器设备使用费;
五、科研协作费;
六、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承担单位应当将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项目经费单独立帐、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任务书》的规定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按计划使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停止拨款、终止合同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一般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项目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奖励申报资料等,均应标注“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专项资助”字样。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结题申请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