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考勤休假制度-修订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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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小时请年假者,出入公司分别需要打卡,不打卡或者忘打卡者,年假按一日计算。
一个月内忘记打卡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给予警告一次,警告两次后仍不打卡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第四条出勤时间:
出勤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每周一到周五上午8:
30—12:
00AM,下午1:
00—5:
30PM;
周六上午9:
00-12:
00AM(周六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安排进行轮休,值班表需提前上报人事部,如临时有调整,需在调整后三日内上报人事部),QC人员在公司期间按此出勤,原则上每日工作需计满8小时。
如因迟到或午休延长者,需补足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
第五条迟到:
每人每月有2次迟到机会(不扣罚工资),迟到时间不超过1小时(即至9:
30),超出2次后,迟到时间不超过1小时者,迟到一次扣罚工资50元;
超过1小时者,扣罚半日工资。
年假可抵扣迟到使用,2小时年假抵用一次迟到,月迟到次数超过10次者,将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公司将考虑予以降薪或辞退处理。
第六条早退:
一天出勤不满3小时的视为缺勤1天,出勤3小时以上不满8小时的视为出勤0.5天,缺勤0.5天扣发0.5天工资,缺勤1天扣发1天工资,以此类推。
第七条调休:
周末或节假日在外出差人员,可安排调休。
由个人申请提前填写请假审批单,写明具体调休日期、调休天数,主管签字确认后,由综合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OA行程进行审核确认,最后交至人事部签字备案。
第八条病事假:
各部门考勤员需确认请假人员的请假类型,并正确记录,请病假的员工需在返回后提交医疗机构病假证明,无病假证明按事假处理。
考勤员于月初结合人事部打印的纸质考勤综合汇总本部门考勤并及时上报人事部。
所有类型的请假均需填报《请假审批单》,审批单一式两联,一份交部门考勤员,一份交人事部,若未提交《请假审批单》视为旷工。
事假请假最小单位为0.5天。
如有年假,年假可抵用事假,最小单位为2小时,未尽事宜参考本制度第三章。
第九条因个人原因请假需提前向部门主管申请,至少提前半天并提交假条,并报部门考勤员记录,如特殊情况未能提前提交假条的,需提前发短信或邮件审批,到岗后2日内提交假条。
如为公出,提前写请假公出审批单,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到人事部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者,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章员工休假规定
为了使员工劳逸结合,协调工作与生活,体现对员工的关怀,提升员工福利,特制订此相关休假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休假与薪资
1、法定节假日、年休假、调休假、婚假、产假、节育假、丧假均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的计发;
2、病假期间工资按当年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3、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奖金;
4、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奖金,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者,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
第三条政策调整
本制度颁布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发生修订的,自动执行最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假日类别及休假相关规定
第一条国家法定节假日
1、元旦:
放假一天
2、春节:
放假三天
3、三八妇女节:
放假半天(限女性)
4、清明节:
5、国际劳动节:
6、端午节:
7、国庆节:
8、中秋节:
第二条年假
1、标准年休假的计算周期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自签订劳动合同日起计,员工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部门经理级别及以上人员可享受年休假10天。
以后在我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增加年休假1天,最多不超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当年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当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当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当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如在年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在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时扣除上一年度实际已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6)如员工离职,享受年假的天数则按《年假天数计算表》中计算,超出休息部分,抵扣当月工资。
4、原则上年休假不可跨年度享受。
5、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6、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此部分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7、未休年假工资统一支付时间为次年一季度末。
8、年假审批程序:
员工填写请假审批表(见附件),报直接上级和人事部批准。
交人事部审核假期天数并备案。
公司经理级的人员需要报总经理批准后并报人事备案后方可休年假。
9、其他:
员工休年假3天以上提前一周,5天以上应提前一个月打申请,以便部门进行相应工作安排。
员工将请假审批表各级签字完成后交人事部,同时告知部门考勤员年假起止时间,考勤员负责将年假在本月考勤表中标出。
第三条调休假
1、适用范围:
驻厂QC、板房技术人员、周末或节假日在外出差人员
2、员工在法定休息时间进行加班工作的,可在正常工作日安排适当调休,需提交《请假审批单》,经部门经理、人事经理及综合部审批后,报考勤员及人事部备案。
3、调休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天,具体调休时间需与分管组长、部门经理协商。
第四条婚假
1、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
2、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可休婚假17个自然天(含法定假日),不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可以休婚假3个自然天;
3、婚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应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的,不再补休或者补偿;
4、婚假期间不扣发工资。
第五条产假
1、已婚女员工生育可休产假98个自然天;
难产者及剖腹产者增加产假15个自然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个自然天;
实行晚育者(已婚女员工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增加产假60个自然天;
2、产假应一次性休完;
3、员工在怀孕期间,提供医院检查证明的,在前五个月每月可休产前检查假1天,后五个月每月可休产前检查假2天;
4、员工怀孕满七个月开始至分娩止在遵照日正常工作八小时的前提下,给予每天一小时时间避开上班交通高峰期,即可迟到一小时或早退一小时,但该机动时间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
5、产假续假: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如需要续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事假最多不超过15天,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6、产假期间工资:
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劳保处进行发放,公司不再发放,如劳保处发放的月工资比员工本人的月基本工资低,公司可补发两者的差额工资。
7、女职工在生育假期间提前回至工作岗位参与工作的,公司将给与每月1200标准的福利补贴,补贴按照员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六条节育假
1、已婚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人工流产,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产假15个自然天;
怀孕四个月以上人工流产,可准予休产假42个自然天;
2、以上假期应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的,不再补休或者补偿。
第七条病假
1、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者休养者,3天以内者应出具地级市区级以上医院盖章的证明材料;
3天及以上的,需要出具地级市区级以上三甲以上医院盖章的证明材料。
2、员工因病需要停工治疗的,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3、员工请病假,事先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先按病假处理,在病假结束1个月内仍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第八条事假
1、员工请事假在公历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员工一次性事假申请超出10个工作日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特殊情况需经公司人事经理及总经理特批。
2、公历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日,未经公司批准不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父母的父母)及配偶父母死亡(或配偶父母的父母),员工可休丧假3个自然天。
第四章请假权限、流程与罚则
第一条各级管理人员权限
1、部门经理:
员工所有请销假申请均先经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应在年度内有计划的安排员工休假;
2、人事部:
员工请销假申请需通过人事经理签字确认及备案。
第二条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1、部门考勤员负责严格、及时的监督本部门员工遵守公司作息时间上下班及通过正常请假流程进行请、销假申请,并及时将相关情况知会人事部;
2、部门经理负责对部门员工请假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与检查,纠正不合理情况并及时通知人事部;
3、人事部负责对各级责任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提请奖惩。
第三条请假流程
1、除国家法定假期外,员工请假至少须提前半天向部门经理、人事部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休假前提出书面申请的,可采取电话、委托亲属等方式向部门经理及人事部说明其特殊情况,经部门书面知会批准后休假,并于休假结束后第一天通过工作流程补交申请。
3、任何休假结束后,超过一周仍未提交人事部门假条的,将视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请假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员工在请假流程中除本制度另有规定的,均必须填写公司请假条,请假条中充分阐明请假原由,并附上相关假期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由人事部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调休假:
员工申请调休假时,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加班的相关记录或部门经理书面同意的批复证明;
3、婚假:
结婚证明复印件;
4、产假:
女员工难产增加产假的,需要提供医院盖章的难产证明等复印件;
5、节育假、病假:
详细病例、医院休息证明、出入院证明、手术证明等原件;
6、丧假:
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即可。
第五条续假
1、假期结束,员工因故需继续请假的,应在原假期结束当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请假流程申请续假。
第六条销假
1、员工在假期结束后,需于上班第一天进行销假,并通知人事部。
第七条其他情况
1、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或者在法定假日或者请假期间结束后,未能准时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征得部门经理同意而连续1个小时(含)擅自离岗(是指未在履行职责,非指离开座位)的为旷工;
连续3个小时(含)擅离工作岗位计旷工0.5天;
连续3个小时以上(不含)擅离工作岗位计旷工1天。
员工在享有年假年度内,未经公司有关主管批准或无正当理由缺勤、旷工累计三天者,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制度,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3、伪造、涂改休假证明的,不论事前或者事后被发现,予以严重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予以辞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