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督查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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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督查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五条 公用事业管理所应制定相应的督查细则,使督查管理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奖罚。

第六条 巡查人员每天要按照责任路段划分,随清扫保洁人员一起上、下班,对清扫保洁质量实施全天侯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处理和反馈问题。

第七条 每月5日、15日、25日,由公用事业管理所主管所长定期组织全体巡查人员、各公司经理对市区环卫工作质量进行拉网式集中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主要或突出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公司限期整改。

第八条 巡查人员应认真填报日常督查和集中督查记录,做到内容记录详实,准确无误。

全市环卫督查工作要做到日有通报、月有汇总。

第九条 公用事业管理所班子要对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清运公司及巡查人员工作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抽查不少于三次。

第十条 清扫保洁质量督查扣罚细则:

(一)公司经理必须服从公用事业管理所统一指挥调度,否则,一次扣罚50-200元,三次以上解除承包合同。

(二)巡查人员要对公司经理或带班在岗情况进行督查,公司经理或带班不在岗的,视情节处以50-100元的罚款。

公司不得将罚款转嫁到清洁工头上。

(三)清扫保洁人员因事请假必须经公司经理批准,由经理调整后报公用事业管理所巡查队备案,不准私自调换,违者,对公司每人次处以20元罚款。

(四)集体督查日,公司经理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集合,超过10分钟,每次处20元罚款。

(五)各公司每天下午5:

00到公用事业管理所办公室领取督查结果,不及时领取的,处罚项目一律按上限处罚。

(六)每月5日前,各公司必须缴纳上月的所有罚款,逾期不缴的,对公司处以200元罚款。

(七)公司人员必须服从公用事业管理所巡查人员管理,出现围攻和漫骂巡查人员的,一次扣罚公司50—200元。

公用事业管理所聘用的清洁工出现上述情况扣罚50—100元。

(八)清扫保洁人员必须穿戴环卫工作服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站岗、坐岗、怠岗和聚堆聊天,违者每人次处罚10元。

(九)不按时清扫保洁或清扫不彻底,每人次扣罚公司50元。

清扫保洁时间:

冬季7:

00必须清扫结束;

夏季6:

30必须清扫结束,8:

00至晚上9:

00保洁,做到“一扫全天候保洁和一把扫帚扫到底”。

遇到雨雪天气,雨雪停止立即上班,督查中发现人员不能及时上岗的,每人次扣罚10——50元。

(十)清扫保洁质量达到“五净五无”。

五净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化隔离带净、树坑净、撮堆净;

五无是无垃圾堆放、无果皮纸屑、无砖头瓦块、无积水、无乱贴乱画。

对达不到的每处扣罚10元。

(十一)清扫保洁路段(包括垃圾点)存在垃圾死角,绩效管理路段未能及时收集沿街门店、住户的生活垃圾,出现垃圾二次落地,每处(堆)扣罚10元。

各责任段结合部要划清责任界线,不得互相推诿,如发现漏扫和清扫不净的每人次扣罚20元。

(十二)清扫保洁人员把垃圾扫入下水道口或倒入花池内的,每人次扣罚10-50元。

(十三)焚烧纸屑、树叶杂物的,每人次扣罚10-20元。

(十四)地埋式垃圾箱和果皮箱及箱体周围不清洁、有散落、遗存垃圾,每个扣罚10元。

(十五)路段上堆放生活垃圾不超过1方,清扫人员必须按时清理,不得留堆、串堆,滞留一处扣罚20元。

(十六)清扫保洁人员要对所包路段上设置的地埋式垃圾箱进行管理,并监督居民将垃圾倒入箱内,未倒入箱内的要保持全天侯清理,及时进箱。

凡设置地埋式垃圾箱的路段白天不准有垃圾堆,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30元。

晚上如果地埋式垃圾箱已满,及时给清运人员通知拉运。

(十七)下达情况通报后未按期整改的,每次扣罚50-200元。

(十八)清扫保洁质量出现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领导批评,每次扣罚公司100—500元,个人扣罚50—100。

  第十一条 清扫保洁绩效考核细则:

  

(一)对实行绩效管理的路段,在质量考核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务实负责的原则,每月不定期召集全体督查员、有关公司经理现场对清扫保洁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对表现较好的人员进行奖励,真正实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二)每月评选20名优秀人员给予奖励,奖金100—200元。

在质量考核中被扣罚的职工,取消评选资格,一月之内被扣罚3次以上或200元以上的,当年取消评选优秀资格。

  (三)绩效考核月评结果经所长、分管所长审签后,由公用事业管理所财务室负责造册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清运扣罚细则:

(一)驾驶员必须服从公用事业管理所统一指挥调度,否则每次扣罚50—100元,三次以上调整工作岗位。

(二)清运人员早上清运完垃圾后,必须巡查再进行二次清理,保证垃圾点正常运转,未及时清运垃圾的,每个垃圾点扣罚10—20元。

(三)清运垃圾未做到车走场净,每处扣罚10-20元。

  

(四)垃圾未运到垃圾处理场或乱堆乱倒的,每车次扣罚50—100元。

(五)清运车在运输中未覆盖蓬布或沿途撒漏垃圾的,每车每次扣罚50-100元。

(六)未及时清理完各垃圾点垃圾的,每处扣罚10元。

(七)清运车辆必须保持车况、性能和外型良好,车辆不整洁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每车扣罚20元。

(八)垃圾运至垃圾场后,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及要求进行倾倒,不准乱堆乱倒,否则,每次罚款50—200元。

(九)清运生活垃圾不及时,被媒体曝光或被领导批评,每次扣罚100—200元。

第十三条此办法实施后,固原市公用事业管理所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工作制度和其它制度同时有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用事业管理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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