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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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师、医技岗位工作的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
(二)护理岗位工作的必须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
(三)药剂岗位工作的必须具有药师、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证;
(四)检验岗位工作的必须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
(五)不允许无证人员在医技、护理等岗位上岗执业。
第三条无执业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取得执业资格,方可从事规定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医学处置(病历、处方等)、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五条医务人员注册必须在取得资格证有效期内两年注册,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按规定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变更注册后,按程序变更注册。
第六条医务人员上岗必须严格按照《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第七条从事母婴保健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第八条在县级医疗、保健、防疫单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助理执业资格以上的资格;
无执业资格的无处方权,不得独立开展工作,按进修、实习生对待,必须在具有(助理)执业资格的人员带教下出具医疗文书,并有带教人员签字才能生效,且其带教人员负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各医疗单位要定期进行“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训练和考试。
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医务人员,各医疗单位有权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并进行诫勉谈话,再次考核合格后,允许继续执业,考核仍不合格者,依据《灵台县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灵台县城区医务人员末位淘汰制度实施方案》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医务人员,各医疗单位要报县卫生局给予其注销注册,收回其相应的执业证书,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之年起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每年必须按时报名参加考试,自本办法实施之年起3年内仍未考取执业资格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二条新毕业分配、新聘用合同人员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每年必须按时报名参加,自符合报名条件之年起3年内未考取执业资格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3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第4年发放全额工资的90%,年内仍未取得的执业资格的,第5年发放全额工资的70%,再次未取得的执业资格的,第6年发放全额工资50%,年内还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正式人员停止医疗工作,分流到其他单位工作,聘用合同人员进行解聘。
扣除工资上交本单位财务用于业务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第1年参加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第2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奖励人民币600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予以奖励,并入执业医师资格进行奖励;
符合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第1年参加考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者,奖励人民币800元,第2年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者奖励人民币500元。
奖励资金在本单位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本单位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进行定期全面清理,做到按资格类别、注册地点、医师级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对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不符的,按规定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本单位无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及时清理,上报县卫生局备案,便于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按时限进行处罚、调整、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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