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产品采购合同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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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运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2013.11.20签订地点:
济南大酒店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需产品的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并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材料需求概况
1、工程名称:
223-2工程
2、交货地点:
济南市经10北路40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工业硝酸钠
50kg/袋
丰喜
山西阳煤丰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Kg/袋
500kg
50元
500元
钛白粉
25kg/袋
lomon
四川龙蟒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kg/袋
250kg
70元
700元
硫磺粉
乾源
临沂金磺化工有限公司
45元
450元
氯化钾
青化
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80元
800元
二氯异氰尿酸钠
联润
聊城市中联实业有限公司
85元
850元
二乙二醇
230kg/桶
蓝翔
扬子石化有限公司
kg/桶
2300kg
120元
1200元
第二部分:
产品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说明:
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要求生产或检验,以确保甲方所需产品的质量要求。
乙方应在供货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所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如在验货过程中,发现交货产品的规格、型号或质量不符合甲方所需产品的要求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
若甲方提出退货要求,则乙方应负责立即更换,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2.化工及其它产品的运输、装卸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等有关规定,乙方相关人员在装运过程中须做到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对于易燃易爆品,应采取隔热防潮等特殊措施。
如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周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3.乙方所供的化工及其它材料应符合行业通用标准及环保要求。
第三部分:
产品的交货方式:
1、交货方法:
甲方将提前1天通知乙方进行交货,双方在有关人员的见证下验收交接。
乙方需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卸货及堆放。
现场卸货由乙方人员负责。
如到货地点与甲方要求不符合所发生的二次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现场交货负责人:
展云
第四部分、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乙方所供价格已包含(但不限于)甲方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税金等各种款项在内的价格。
产品全部到达现场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的70%,余款30%作为质量保证金(无息),如无质量异议,在工程竣工后3月内结清。
乙方在要求取得材料款时应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发票所示金额应为当期支付的材料款,发票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五部分、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货款的10%的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择供应商。
2.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逾期批货款的5%计),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3.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而甲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
此种情况也按逾期交货处理。
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逾期批货款的5%计),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4.在验货过程中,如发现交货产品的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甲方所需产品的要求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
并由乙方负责立即更换,因更换造成延期交付使用的,应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当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乙方相关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做好其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随时接受甲方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在卸货过程中,乙方不得让外部人员擅自介入。
乙方有义务针对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给甲方相关仓储及使用人员进行口头及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若因乙方人员安全意识疏忽等原因而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对于化工类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材料、在甲方使用完后,乙方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对该类危险品的容器进行及时回收。
第六部分、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七部分、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意外灾害。
2、影响到工地工作及施工质量的恶劣天气。
“恶劣天气”的定义指:
①11级以上持续24小时大风;
②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300mm以上;
③持续2天以上的超过摄氏40°
的高温天气;
④0°
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⑤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
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甲方认可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部分、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乙方不得以货物及其它形式来充抵各类经济处罚金。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由双方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结果将作为最终解决方式。
本合同自2012年11月20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当双方付清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款项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
购货单位(甲方):
天成高柯建筑集团供货单位:
(乙方):
西安欢欢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鑫 法定代表人:
展云
委托代理人:
秦羽委托代理人:
刘建
地址:
西安市丈八北路408号地址:
济南市南辛庄6号
电话:
18291494774电话:
15029005627
开户行:
交通银行开户行:
交通银行
帐号:
62226008100123039870帐号:
6222600810012304567
税号:
610303198761010443税号:
610303199711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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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