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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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意见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施工许可分级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及日常监督工作(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由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办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
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
进肥备案证书(外市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劳资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
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
(三)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
(4)全部专业分包合同正、副本;
(5)专业分包企业已办理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或进肥备案证书(外市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
(6)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劳资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4);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合肥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4)全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人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通过“合肥建设网”登录“信用管理系统”,完善(更新)企业和从业人员及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不完善的不予受理合同备案。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正、副本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委托签订施工合同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
(二)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三)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四)直接发包的工程合同价、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直接发包通知书是否一致;
(五)专业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
(六)劳务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分包工程发包人的承包范围;
(七)专业分包工程是否与《合肥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拟分包工程一致;
(八)“信用管理系统”中企业和从业人员及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副本中的基本信息是否一致;
(九)应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双
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
(十)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
(十一)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出具相应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备案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十条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附表5)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须按合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安全员确需更换的,须符合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附表6)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擅自解除工程合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附表7)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肥建设网”中“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常动态监督。
第十五条未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申报资质升级、增项时相关的业绩认定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执法检查和各类表彰评优活动,应当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为依据。
第十八条市和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市场监督、建设监察、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应建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监督巡查、网上动态监察和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建筑市场监督、建设监察、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应当加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变更及备案情况;
(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
(四)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质检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及在岗履责等情况;
;
(五)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二十条市和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情况的动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合肥建设网”的“信用管理系统”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市和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和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有效期3年。
附表: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
2.《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
3.《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4.《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
5.《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
6.《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
7.《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附表1
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
合同备案编号:
年月日
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发包人
承包人
企业资质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监理合同
已备案□
建设规模
房建
M2
地上M2
结构类型
地上层
地下M2
地下层
市政及其他
总承包合同标的内容
发包方式
招标□
合同价
万元
直接发包□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开竣工时间及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共日历天
质量标准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
岗位
姓名
资格证书号(岗位证号)
身份证号
项目经理
拟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