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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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处理好在押人员防病治病,防范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就成为公安监管场所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此,公安部自200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了治理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专项行动,2011年更是把“两防一退”(防事故、防非正常死亡、退出舆情关注热点)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60号)(以下简称《通知》)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通知》对监所医疗卫生资质、人员、装备配备、职责任务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实践证明,这既是形势所趋,同时,对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健康权,预防非正常死亡,消除在押人员的对立情绪,积极改造、服从管理也有很大的帮助,更促进了监所文明、和谐、安全,进而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就平阴县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积极争取医务人员编制,于2009年为看守所配备了专职所医,实现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从无到有的突破,确保了无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事故的发生。

现将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一、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现状

平阴县看守所始建于1983年,监区面积2400平方米,共有监室8间,设计关押量48人,目前日均关押量90人左右,现有所医1人,无专门的检查室、治疗室。

看守所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押体表检查。

收押时由所医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表状况进行逐一检查,确认其身体是否存有损伤,并予以登记,与入所前的医院体检证明一起载入在押人员健康档案。

(二)所医巡视监室。

所医每天上下午两次进入监室巡诊,巡诊在押人员患病的情况,对患病不需住院人员进行简单治疗,同时配备常用药品放在值班室以备夜间应急使用。

(三)增强在押人员体质。

在现有条件下加强伙食管理,努力使在押人员吃的饱、吃的热、吃的卫生,保证在押人员每日两小时放风时间,增强在押人员体质。

(四)定期防疫消毒。

根据季节的变化和疫病流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预防。

(五)科学安排诊疗。

在确保所医每天上下午在所巡诊的前提下,如夜间在押人员突发疾病值班民警发现后立即通知所医到所诊断,视情处置,小病在所进行简单治疗,急重病症通过120与县中医院联系救治。

二、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看守所医疗卫生行政主体不合法。

根据《通知》要求,看守所应当按规定申请医疗卫生行政许可证。

目前,由于受人员、场所等条件限制,看守所没有医疗卫生行政许可证,既使为在押人员进行简单治疗,严格的说,也是非法行医,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二)医疗卫生经费保障不到位,医疗设备不能满足基本要求。

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关于全省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费标准及有关经费保障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09]27号)要求,医疗费包括在押人员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医疗器械等费用。

省公安厅要求:

根据我省实际在押人员医疗费为20元/人.月,重病住院费积极争取实报实销,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一拨付,看守所目前尚未落实到位。

由于经费紧张,看守所诊疗设备只有血压表和体温计,满足不了工作需求,药品也只能购置简单的常规药。

在押人员特殊情况确需服用的其它药物,或者在押人员入所前已长期服用的非常规性药品(如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的药品),只能由在押人员家属提供,质量得不到保证,一旦提供了劣质药品,就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

(三)在押人员入所前健康检查存在隐患。

目前所医对在押人员收押时进行体表检查,只是通过询问、目视来确定在押人员是不是符合收押条件,入所前的健康体检在县中医医院进行,由于侧重点不同,医院的医生对待在押人员入所体检往往存在应付现象,导致在入所前体检过程中在押人员的隐形的疾病常常被忽略,带来极大隐患。

(四)日常巡诊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滞后。

看守所只配备一名专职所医,没有达到《通知》中小型看守所必须配备3至5名医务人员,确保24小时有所医在所值班的要求。

特别在夜间,是突发病患的高发时段,没有所医值班,值班民警无法确认病情,缺乏救治工作专业知识,一旦采取措施不到位,就容易诱发重大事故。

而且受经济条件限制,看守所卫生防疫工作只能偶尔开展,做不到卫生防疫常态化。

(五)在押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存在安全风险。

一是在押人员住院治疗必须按二比一的警力部署进行24小时不间断警戒看护,而由于案情原因不允许在押人员家属参与,这就要占用大量的警力,而且医院的安全设施不完善,没有单独的加装钢窗带卫生间的病房,只能同其他普通病人混住在一起,安全很难得到保障。

二是治疗费用难以承担。

在押人员中家居外地者不在少数,再加上有的家属对在押人员不管不问,财政部门又未拨付该项费用,就会造成治疗费用不能及时到位,救治不及时,容易发生问题。

如果公安机关垫付治疗费又将是不小的负担。

(六)在押人员急重病症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

自去年以来看守所共抢救了四名患急重病症在押人员(两名突发心脏病,一名突发急性阑尾炎,一名眼球破裂伤),在县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直接指挥下,采取了及时救治、适时变更强制措施等有力措施,没有发生大的问题,但是救治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对在押人员救治过程没能够做到全程录音录像留存,确保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有第一手的证据资料,有利于善后处理。

其次看守所,办案单位,检察院之间没有形成一个常态化的应急处置机制。

三、对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的几点建议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从做好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工作的高度着眼,切实加强和改进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以看守所新所落成搬迁为契机,积极向县政府争取,加强监管场所医务人员配备和医疗机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机制,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通知》要求,积极争取县政府把看守所医疗卫生经费和其它公用经费一起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从源头上解决经费保障问题,确保监所卫生防疫和在押人员患病治疗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医疗机构建设。

为切实提高看守所防病治病能力,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需求争取县政府支持增配有资质的医务人员,增配医疗设备,设置专门的医务室、治疗室,申请医疗卫生行政许可证,确保24小时有所医在所值班巡诊,做到能进行常规治疗,能正确诊断,救治及时。

建立在押人员医疗卫生台帐,完善《巡诊记录》、《治疗记录》、《出所就医记录》、《防疫消毒记录》、《药品出入库记录》等台帐;

健全在押人员住院病历资料档案,包括病程记录、化验单、自带病历、会诊单、医疗建议书及病情通报、健康检查表、体表检查表等,做到有档可查,有据可证。

(三)创新医疗工作社会化模式。

畅通在押人员救治“绿色通道”,积极探索看守所医疗工作社会化模式。

根据看守所实际,积极与在押人员入所体检医院县中医医院协商建立“院所协作”机制,一是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义务,确保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严把入所体检关,从源头上消除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隐患。

二是在医院一楼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在押人员病房”,满足在押人员入院治疗需要。

三是进一步协商建立医院驻所医疗室,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设备,一旦在押人员发生急重病症可以就地实施抢救。

四是对家居本地的在押人员结合本人“医疗保障卡”协调医保部门解决部分诊疗费用。

(四)加强业务能力培训。

结合监管场所的实际及常见病的处置,对民警进行全员培训,使民警具备基本的医疗卫生知识和较强的心理干预能力,做到疾病预防与适时进行心理干预相结合,既保证在押人员身体健康又稳定在押人员情绪改造其扭曲的心理,达到保障在押人员身心健康促进教育转化工作的目标。

(五)建立应急处置长效机制。

一是把在押人员急重病症处置纳入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管理体系,由县局纪委牵头,督察大队督导,看守所和办案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一旦有在押人员突发危重病患,看守所和办案单位协调一致全力救治的同时,向县局督察大队和上级监管业务部门报备,并逐级汇报给县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及时向检察院驻所监察室通报,确保请示报告及时,应对措施有力。

二是在押人员确需住院治疗的,视案情需要,由看守所和办案单位共同担任警戒看护任务,确保安全。

如有能够自理的病伤在押人员,争取到市看守所育仁医院羁押治疗。

三是畅通出所关。

对于突发急重病症有危及生命危险已经不适于再继续羁押的,要及时通知亲属参与救治,同时经督察大队、办案单位、看守所会商报请法制部门、县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确保不发生在押人员羁押期间因病死亡事故。

四是为看守所民警增配数码鹰、录音笔等器材,一旦在押人员发生急重病症,对其救治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留存,确保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有充足的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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