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管理实施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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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保证金管理办法
1、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预存方式缴存,也可采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方式缴存。
2、建设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施工企业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共同对资金账户进行监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本单位本项目被拖欠的农民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2.1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工程中标价的2%(总额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南宁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
2.2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按其主项资质等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存标准额度为:
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交存100万元人民币;
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交存60万元人民币;
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存30万元人民币;
专业承包三级交存10万元;
劳务企业交存2万元。
第三条保证金使用程序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施工企业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逾期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经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从该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包、转包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实施分包、转包的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办法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属于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除使用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已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补缴存已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凡不按要求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四条保证金退还程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保证金开设账户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应向保证金开设账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向账户开设银行出具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通知,银行据此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解除监管。
行政主管部门在为建设单位出具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通知前,应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