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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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刑侦、技侦)
4月17日
7
全国注册建筑师
一级
5月7、8、9、10日
二级
5月7、8日
8
全国会计(初、中级)
5月14、15日
9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5月21、22日
10
全国卫生(纸笔作答和人机对话)
5月21、22、28、29日
11
全国监理工程师
5月28、29日
12
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3
全国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14
全国管理咨询师
5月29日
15
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
5月29日—6月3日
16
全国助理广告师、广告师
6月11、12日
17
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
18
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19
全国质量(初、中级)
6月12日
20
全国注册税务师
6月17、18、19日
21
全国价格鉴证师
9月3、4日
22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3
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
24
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
25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26
全国物业管理师
9月17、18日
27
全国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港口与航道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水工结构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发输变电
供配电
注册公用设备
工程师
暖通空调
给水排水
动力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9月18日
28
全国外销员、国际商务师
9月24、25日
29
全国一级建造师
30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
10月15、16日
31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
32
全国执业药师
33
全国拍卖师(纸笔作答)
34
全国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实际操作)
35
全国审计(初、中、高级)
10月16日
36
全国统计(初、中级)
37
全国出版(初、中级)
38
全国造价工程师
10月22、23日
39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
40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
41
全国矿业权评估师
42
全国招标师
10月29、30日
43
全国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
44
全国经济(初、中级)
11月5日
45
11月12、13日
46
47
全国拍卖师(实际操作)
11月26、27日
48
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各地自行确定见文件规定
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专
业
学位或学历
取得学位或学历后从事建筑设计的最少时间
对应的
最迟毕业年限
建筑学
建筑设计
本科
及
以上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2年
2009年
建筑学学士
3年
2008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5年
2006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4年
专科
三年制毕业
9年
2002年
二年制毕业
10年
2001年
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
建筑装饰技术
环境艺术
工学博士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6年
2005年
8年
2003年
11年
2000年
其它工科
附件3:
201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业
学
历
取得学历后
从事建筑设计
的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及以上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2年
2009年
相近专业
3年
2008年
大专
建筑学(建筑设计)
毕业
4年
2007年
中专
(不含职业
中专)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5年
2006年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7年
2004年
8年
2003年
10年
2001年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注:
“相近专业”:
本科及以上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环境艺术;
大专为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房屋建筑工程、环境艺术;
中专为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人发[199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
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