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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骚扰案例

篇一:

【案例二十二】戴尔公司解雇自行调查“性骚扰”男员工

案例二十二

戴尔公司解雇自行调查“性骚扰”男员工

【基本案情】

201X年12月,34岁的肖先生到戴尔上海分公司担任公司高级分析师,每月工资1.2万元。

他发现,同一办公室的女同事陈小姐时常会走到他的办公桌前,有意无意地用身体触碰他,还经常说一些暧昧的话,这引起肖先生的极大反感,认为这是对自己的“性骚扰”,为此他向公司领导报告了被毛小姐骚扰的情况,公司也进行了调查,但所谓“性骚扰”的问题未能得到证实。

201X年底,公司专门对肖先生和毛小姐的办公场所进行了调整。

虽如此,肖先生仍然感到毛小姐“性骚扰”的言行并未有所收敛。

201X年6月,肖先生向公司道德热线办公室反映,要求公司开除毛小姐。

但公司依然无法查证毛小姐的不当言行。

肖先生对公司的调查不满,认为公司是在敷衍他,便决定自行调查。

7月8日,肖先生利用公司全球网络系统向50多位同事的邮箱发送求证邮件,并附贴了毛小姐的照片。

公司发现后以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决定立即解雇。

7月20日,肖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其道歉。

【审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没有支持肖先生的请求。

肖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将戴尔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先生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依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当,驳回了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评析】

本案中,公司在肖先生解雇案中能否胜诉,关键在于肖先生自行调查“性骚扰”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其一,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事实上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列举往往难以穷尽,对于一些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线,破环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即使规章制度中未将此列入应当解聘的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也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此案中肖先生认为他人侵害其权利,在单位进行慎重调查后仍然无法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正当的途径解决,而其擅自利用单位的设备、网络,散布非工作内容言论,处理个人争端,采用的方式是不当的,造成的影响是不良的,会分散其他员工的注意力,扰乱工作秩序,损害单位利益。

肖先生的行为与公司雇佣他的目的相悖,也违背肖先生获取高额劳动报酬后所应当遵行的勤勉工作的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以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肖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工作启示】

通过这个案例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完善本单位的日常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员工间的纠纷,避免矛盾激化,针对员工的诉求应及时有效予以解决,不能不了了之,营造和谐、愉悦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

用人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尽管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况都说明,但对于劳动法律有规定的,符合一般常理的情况应写进规章制度中,这样可以减少发生类似情况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矛盾和误解。

篇二:

防性侵案例

防性侵案例

案例1:

201X年5月8日,海南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

案例2:

201X年5月28日,深圳市弘基学校老师吴某东因猥亵学生被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3:

201X年7月9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判处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原处长李军因猥亵3名14岁以下男童,一审判刑四年。

案例4:

201X年7月30日,曝湖北省武穴市龙坪镇沙墩村的一所小学的7岁男童遭老师性侵,有半年之久,肛门外部都是肉瘤。

案例5:

母亲上班托同事照看6岁女儿,女童遭其丈夫性侵,201X年09月07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性侵害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6:

联合国201X年2月5日报告称天主教神父在过去数十年里,强奸和性骚扰了上万儿童。

案例7:

孩子捶背捶得好,意外牵出猥亵案。

此事是如何东窗事发的?

据办案人员介绍201X年5月的一起校园性侵犯事件获悉,一家长让小孩捶背时,问小孩怎么捶得这么好,小孩就说在学校帮老师捶背。

该家长追问孩子帮老师捶背的来龙去脉,小孩就把其他的行为说出来了。

星期一到星期五之间,每天午休,作为班主任的该嫌疑人会到现场值守,然后把当天值班女生叫到讲台后进行猥亵,触碰女生的敏感部位。

该性侵犯行为持续约一年无人察觉。

案例8:

一个今年未满14岁的女童,在连续两年时间内,被竟遭同村中老年村民连续集体强暴,这些人201X年底获刑时,最大的已经76岁,最小也有44岁。

这个悲催的新闻发生在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

篇三:

浅析职场性骚扰问题

浅析职场性骚扰问题

“谈恋爱和性骚扰有明显区别,谈恋爱就是两个都愿意,性骚扰就是一个愿意另一个不愿意。

”这是电影《杜拉拉升职记》中的一句经典台词。

这部电影再次反射出“性骚扰”在职场中普遍存在的现状。

在网上,职场“性骚扰”也一直是一个长盛不衰的话题。

职场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性要求、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由性引发的身体行为,或其他涉及性的语言或身体行为,而且把接受这种要求作为晋升或获得职位的条件,或者把拒绝这种要求作为影响某人工作的一个因素。

性骚扰有三种可能的途径。

第一,性骚扰可以仅是涉及性的字词或笑话,如多次强迫别人听黄色笑话。

第二,性骚扰可以与行为有关,如要求雇员从上司的裤袋中挖出硬币。

最后,性骚扰可以仅是涉及行为,如违背意愿的触摸或暗中摸索。

性骚扰是一直困扰着很多女性职员的大问题。

国内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76.15%的女士都曾受到过性骚扰。

调查表明:

曾经历过不受欢迎的骚扰行为的女性被调查者中,有17.2%遭到来自上司的骚扰,28.7%遭受了来自同事的骚扰,54.1%表示曾遭受来自同事和上司以外的骚扰,包括顾客、患者等因职业需要而要与之打交道的人群。

同时,对于骚扰源的分析显示,骚扰来自上司的情况在行政机关发生率较高,有24%曾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表示受到的骚扰来自单位领导,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

而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合资和外资企业中,如果女性被骚扰,那么这些骚扰有3成多的可能性来自她的同事。

很多女性甚至会因为不堪受扰而选择离职或跳槽,当然也会有一些女性因为高薪高待遇的工作而选择默默忍受。

而这一问题普遍存在,但却一直都无法得到解决。

究其原因,我认为无非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用人单位通常没有把在工作场所对女下属的性骚扰等行为规定为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性骚扰作为违反道德原则的行为,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制度上,不太可能明确的提出来,这一方面等于自打耳光,自毁形象,另一方面则不利于招揽人才,尤其是女性人才。

那么,既然在制度上便没有了执行处罚的依据,贼心欲动的男上司们便没有那么大的顾忌,女性职员的诉求便无法形成警戒作用。

第二,职场性骚扰比较隐蔽,不容易抓住有效证据,在法律上也难以形成诉讼。

男上司一般都会借着谈工作,或者是关心下属的名义对女下属进行骚扰。

言语上的挑逗,或者是有意无意的接触女性的身体,这样的骚扰对于女职员来说,真的是防不胜防,有苦难言,并且说不清道不明,也无法掌握可以诉诸法律的证据。

第三,男上司一般都握有裁撤用人的权力,女职员有时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委屈求全。

这样一种心理在一些女性心中也是存在的,她们认为只不过被占了一些口头上的便宜,甚至有人认为被摸两下也不会少块肉,保住好工作才是要紧的。

女性在心理上的不够警惕,以及男上司权力的威胁,也是造成职场性骚扰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

据了解,女性在受到骚扰后,会暗示对方放尊重的有三成,但真正采取行动报警的则仅有6.15%。

面对性骚扰,除了特别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受害女性的反应基本上是“集体沉默”,大多数女性遇到骚扰时,一般都是采取尽量躲避的方法,只有极少数女性选择报警。

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女性对这种事情感到难以启齿,更怕公开后会有损自己的名誉,甚至会给家人带来负面影响。

而那些遭遇上司性骚扰的女性选择沉默还出于害怕上司给她“穿小鞋”,甚至为此失去工作。

大多数遭受性骚扰的女性选择沉默的一个更现实的原因是,性骚扰案件取证非常困难,很难打赢官司。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以下是两个关于职场性骚扰的诉讼案例:

案例一,西安市26岁的国企职员郑芳(化名)向法院提出起诉,指其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

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

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对起诉予以驳回。

案例二,胡某(化名)是武汉市某学校的教师,其上司教研室主任邓某(化名)乘学校组织外出春游之机对胡某隐私部位进行抚摸并强行亲吻,胡某表示强烈不满,并要求邓某写下今后不再冒犯的保证书。

后来,邓某再犯,胡某便以该保证书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郑某向胡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1X元。

这两个案例,一是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性骚扰案件,一是首例原告获胜的性骚扰案件,都曾经在全国引起轰动。

为什么同是性骚扰,却是一败一胜呢?

因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要告他人对你实施了性骚扰,必须举出此人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

前一案例中的原告郑芳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而后一案例中的胡某却提交了邓某亲笔写的保证书这一证据,从而获得法院支持。

但由于性骚扰的隐蔽性,导致取证非常困难,确实是性骚扰受害女性维权的一大障碍。

然而,只要在生活中多留个心眼,从人证、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几方面入手,注意收集,还是可以取证的。

职场女性一旦遭受性骚扰,建议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事中要尽可能制造动静,使他人知晓,事后也要及时向有关同事或朋友讲述经历,如此“制造”目击者或知情者,在维权时为自己作证;

第二,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等不要偷偷处理掉,要留下作为证据,最好到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

第三,如果有对方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也可以保存好作为证据;

第四,如果长期被骚扰,可以考虑随身携带录音笔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设陷阱取证,否则违法。

预防性骚扰的五个提醒:

1.女士们应在日常生活中,避免穿坦胸露背或超短裙之类的服饰去人群拥挤或僻静的地方。

2.外出时,尤其在陌生的环境,要注意那些不怀好意的尾随者,必要时采取躲避措施。

3.对于有性骚扰行为的人,应及时回避和报警,不可有丝毫的犹豫不决。

4.万一遭遇性骚扰,尤其是性暴力,应大声呼救。

5.遭遇性骚扰,应设法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和告发。

职场性骚扰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逃避和正义凛然的反抗是一种对策,但是否是良策呢?

为一个道德低下的人而放弃你的职业和未来,放弃你所热爱的事业和曾经付出的努力,是不是值得?

所以,职场女性要用智慧和方法去解决这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反抗或直接就逃避,在法律顾问或职业顾问的帮助下,有理有节有智慧的去处理这种情况。

当然,男职员遭到性骚扰的也有,只是比率相对要少。

如果男职员被性骚扰,也是可以采取以上那些措施,只要妨碍到自己的生活,就可以举证予以惩戒。

篇四:

企业商业伦理案例分析与建设

企业商业伦理案例分析与建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企业商业伦理案例分析与建设姓名:

缐庆福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专业:

工商管理指导教师:

林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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