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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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二、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专业性强,合同履约期长,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内容具体、全面、严谨。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依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的标准执行。

四、本合同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具有生产、销售资格的人防专业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

五、本合同适用于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用的防护设备销售及安装。

六、本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人防防护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见附件。

第三条 合同价款

1.设备产品价款:

¥ 元。

大写:

                 。

安装价款:

¥ 元。

                。

合同总价款:

                。

2.因设计变更原因造成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作相应增减。

3.若本工程无设计变更,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无增减,则无需另行办理销售安装结算。

本合同价视为销售、安装结算价,甲方按合同条款支付销售、安装款给乙方。

第四条 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设备备料款,计:

¥元。

2.工程进度达到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工程进度款,计:

¥     元。

3.工程进度达到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工程进度款,计:

4.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计:

¥     元。

5.剩余%工程款(3-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三日内支付。

6.乙方在每次要求支付合同款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第五条 工期要求

1.工期:

  1.1开工日期:

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

  1.2竣工日期:

通过五方验收和人防质监部门验收监督,正常交付使用的日期。

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1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条件或施工安装条件;

2.2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3不可抗力;

2.4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施工;

2.5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

2.6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图纸变更和修改

1.甲方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在乙方生产前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修改,须有原设计单位正式变更图纸和建设单位的签章确认。

  3.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1.乙方任命的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甲方或监理公司给予的任何书面通知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

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及甲方代表,监理公司或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九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

变更后按本合同第十条款进行履行。

  1.2甲方须在地下室底板完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安排人防门制作、做好准备按期安装,在计划时间内甲方可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乙方派人到现场,协商进场施工的配合问题。

1.3甲方有权履责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安全、质量、卫生、维稳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1.4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安装施工用的水、电及现场可提供的临时配合设备、支撑材料等。

 1.5现场施工协调由甲方负责。

  1.6建设单位须向乙方提供图纸壹套,图纸上应加盖有审图合格章。

接到甲方通知,乙方须派相关责任人参加人防门各阶段验收工作。

  1.7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委托相关责任单位在人防墙扎筋时预留人防门安装所需的门洞,乙方须派人配合。

1.8组织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进行预检和正式验收,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2.乙方权利和义务

2.1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和甲方提供经过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2.2乙方须按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安装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

 2.3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有效期内进场配合安装,如因场地或环境条件不具备的,必须通知甲方,并做出协商处理。

  2.4如因设计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提出合同产品数量、型号须调整或变更,乙方按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甲方,给予协商办理补充协议。

 2.5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安装施工配合的技术指导服务。

  2.6乙方进场施工,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因乙方违反规定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7乙方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人防门工作吊环由乙方提供具体要求和做法,并在现场交接时确认。

  2.8乙方须确保人防门的安装通过检测,并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工程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为总合同价款,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何调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1.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

 2.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结算价款在第十条1.1款中列明有的按条款执行,条款中没有列明的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验收与交付

1.防护设备竣工验收,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的标准和甲方提供的经过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

2.人防门框及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毕后,由乙方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甲方组织隐蔽验收,隐蔽验收合格后封模浇筑混凝土。

3.乙方认为人防防护设备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组织竣工验收。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在 天内交付,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保修

1.维保手册: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维修保养说明手册一份。

2.保修期限:

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贰年。

 3.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4.保修内容:

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5.保修费用:

由乙方支付。

  6.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派人修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违约的处理:

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

甲方违约,工期顺延;

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2.违约金:

合同履行中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由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工程款的%的违约金。

  3.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3.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3.2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4.损失的计算方法:

实际直接损失。

5.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解除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6.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的权力。

  7.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7.1不按期提供施工场地、接通水、电。

  7.2图纸变更未及时在乙方施工前一个月送达乙方。

  7.3不按工期支付工程款。

  7.4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

  7.5逾期组织验收。

  7.6不按商定的施工计划进行通知。

  7.7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进行付款,如超过付款期限,乙方的交货日期顺延,超过一个月不付款,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

  7.8其它甲方原因造成的。

  8.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1不按甲方有效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配合施工,造成甲方其它项目及总的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造成自身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

  8.2在无特殊原因,甲方施工条件允许、设备条件完善的情况下,乙方不按计划或协议期限交货或安装的,乙方每延期一天,交纳元违约金给甲方。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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