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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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是否为危险房屋?
房屋用途
4、是否属于杂物间(柴火间)、车库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
5、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改变房屋用途?
如有改变房屋用途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或是否承诺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填写“是”或“否”;
没有改变用途的,此栏无需填写)。
6、以住宅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是否已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填写“是”或“否”;
不是住宅的,此栏无需填写)。
申报人
林正长
332529194701192313
陈裕标
33252919631018231X
陈裕东
332529196512052310
蓝庆贤
332529196912302315
申报人依照《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申报以上信息,谨此声明以上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并对此承担责任。
申报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由申请人填报。
2、“申报人”栏、“房屋所有权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3、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如有多个地址的,可分表分别填报。
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
住所(营业场
所)使用情况
地址
邮政编码
323500
电话
用途
办公
使用面积(平方米)
产权归属
使用关系
租赁
使用期限
10年
谨此确认,以上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证明单位签字(盖章):
申请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注
(1)“使用关系”系指自有,租赁。
(2)“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另附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复印件;
租赁房屋,则除提交出租方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外,还就提交租赁协议书或复印件。
(4)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应是使用人直接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沈炳玉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备案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3967080259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
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房(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方有房屋坐落坐在景宁畲族自治县郑坑乡吴布村吴村24号,使用面积300平方米。
该房屋所有权人为:
雷学宝。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租赁上述房屋中的1楼,计80平方米经双方协商同意,房屋租赁有关事项订阅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
从2015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
二、租金(大写)年租600元。
三、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年付。
四、房屋租赁用途:
办公用房。
出租房(签字):
承租方(签字):
2015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住所
景宁畲族自治县郑坑乡吴布村吴村24号
成员出资总额
50(万元)
业务范围
为成员提供水稻种植、销售及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
5(名)
其中:
农民成员5(名)所占比例:
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住所
设立人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农民
林正长
陈裕标
陈裕东
蓝庆贤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
社设立大会纪要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人员:
雷学宝、林正长、陈裕标、陈裕东、蓝庆贤。
1、同意设立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大会一致通过《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2、大会选举雷学宝(身份证332529196901092316现住所: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郑坑乡吴布村吴村24号)为景宁吴村水稻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3、委托雷学宝签署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全体成员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元)
签名或盖章
1
货币
10万元
2
4
5
成员出资总额:
50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332529197312094713
332529197308174710
景宁县郑坑乡吴布村布袋后16号
3
332529196207224710
景宁县郑坑乡郑坑村塘丘坳1号
332529196306294714
景宁县郑坑乡郑坑村塘丘2号
332529197303027329
景宁县郑坑乡郑坑村塘丘10号
6
7
5(名)
农民成员:
5(名)所占比例:
100%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2007年4号令)、《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本社业务范围的生产经营者,或本社业务范围的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名称:
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
本社住所:
景宁畲族自治县郑坑乡吴布村吴村24号。
本社业务范围: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水稻种植、销售及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