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红线规定(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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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首席专家,副三总师,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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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11月21日印发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红线规定(试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控股单位。
第二编通用部分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必须明确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齐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并将会议内容以正式纪要下发。
第五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六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操作岗位及入井、入坑新员工未签订师徒合同的,从事本岗位工作未超过四个月的,一律不得独立作业。
第八条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第九条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第十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等。
第十一条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厂家未到场的,一律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严禁产生静电、火花和易燃物品进入油库。
第十四条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编井工部分
第一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生产、在建、技改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技术、生产、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安监等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三期矿建施工项目部必须按规定配齐技术、生产、机电、安监负责人,配备满足生产安全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六条生产、在建、技改矿井及井工设备安装中心与原煤提运中心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未按规定带班下井、基建(技改)矿井未实行“双带班双下井”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七条预防安全事故和防止安全事故扩大的安全设施设备没有安装到位的,不准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生产技改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或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的,一律不准组织生产。
第二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十九条设计、技术方案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的;
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二十条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的;
擅自改变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二十一条设计、措施等规定需验收(试验)的关键工序、重要环节未按规定验收(试验)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二条采掘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1.生产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在高瓦斯与自然发火并存的采煤工作面,未对采空区实施注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4.矿井综掘机、连续采煤机、支架搬运车等设备,在搬家倒面过程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5.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的。
6.采掘过程中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煤柱的或擅自开采保安、防隔水煤柱的。
第二十三条通风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1.瓦斯超限作业的。
2.矿井未编制井下各用风地点通风设计和配风计划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3.生产矿井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4.高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容易自然发火矿井及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
5.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的。
7.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9.无计划停风的。
第二十四条机电运输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2.井下存在电气设备失爆的。
3.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的,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试)验的。
4.主要提升装置钢丝绳检验周期不符合要求或检验不合格,或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
5.井下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防治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施工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类型的或整合技改矿井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或在探水过程中发现疑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井下探放水单项工程未编制探放水专项设计的。
4.在有突水威胁区域(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有积水的灌浆区时及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5.受冲击层水或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未按照有关规范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
6、进入带压区域开采,未进行带压情况探查,未查清带压范围及突水危险区域,以及未制定相关防突防治预防措施的。
7.探放水专业人员、专用设备及专业队伍不到位的。
第二十六条顶板(冲击地压)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1.矿井未制定防范采掘工作面大面积冒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2.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层及地质破碎带中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及回撤支架、采掘工作面通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情形下,未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强顶板管理的。
3.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二十七条矿井主要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排放瓦斯、启封火区等涉及重大安全的危险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或矿总工程师、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的,一律不得施工。
第三章基建技改矿井管理红线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建设(技改)程序擅自压缩工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组织生产施工的,一律停工整顿。
第二十九条建设(技改)矿井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定期组织召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协调会。
第三十条基建(技改)矿井未在规定时段内建成供电、排水、通风、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等系统的,一律停工整顿。
第三十一条矿井临时改绞、井筒永久装备等重大机电安装工程未由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一律不得施工。
第三十二条应由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厂家未到场的,一律不得施工。
第三十三条同一工业广场内设计两个及以上井筒,未形成井底短路贯通的,严禁进行二次改绞。
第四编露天部分
第三十四条未经专业培训的、未取得爆破专业合格证的人员不得接触或使用任何爆破器材。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火药库、油库、加油站、炮区、材料库和排土场人工林草区等“严禁烟火”地区及易燃易爆地点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设备移动时上下人员。
第三十七条严禁在有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逗留或停放设备。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距架空输电线水平距离4m之内操作任何提(举)升设备。
设备一旦触及高压线时,设备上的人员严禁跳下或触地,应等待确认解除危险后方可下设备。
第三十九条上、下设备时,要先检查软梯、扶手、梯子是否完好安全,确保安全方可上下设备,并且要面向设备,禁止手中持物上下。
第四十条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工作或通行,吊物禁止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须通过必须先撤离人员。
第四十一条在矿坑爆破期间内,受影响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和车辆一律按指令时间和路线撤出矿坑或在爆破警戒人员指定地域等待,待爆破完成并解除警戒后方可再进现场工作。
第五编附则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企业和矿(处、厂)有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或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全公司通报。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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