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园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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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内的广场、停车场、行车路、特色景墙、水池、特色水景等全部土建、饰面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及照明灯饰工程。
不包括回填土及“指定雕塑”。
第三条工程工期:
1.本项目工程工期从2004年5月20日起至2004年7月20日止,共61个日历天。
2.因不可抗力,甲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提供工作面,停水、停电超过24小时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就延误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进度与计划严重不符时且可能无法按时完工,可向乙方发出以下指示,且乙方不得因此索取任何费用:
指示乙方增加人手、机械并加班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之前完工。
乙方接到批示后应修正进度计划并报给甲方批准,在甲方批准后乙方应按修正后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4.如乙方未能遵守第三条第3款所述指示时,甲方有权雇用第三方来施工以保证工程在完工日前完成,由此给甲方增加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合同总造价的20%承担违约金,在甲方雇用的第三方完成本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结算。
第四条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1.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即由乙方包、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保修、包图纸深化。
2.工程总造价按¥2000000。
00元(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实行总包干:
错计、少计、漏计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风险和费用均不调整(具体施工项目为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包括的全部内容)。
3.工程总价内已包含税费。
4。
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相应调整。
(1)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2)施工中新增(减少)工程项目及数量。
第五条工程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乙方进场十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备料款。
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工程进度款。
3.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95%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
4.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一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工程款支付到结算总金额的95%。
5.余款为结算金额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七天内支付3%,满二年后七天内支付2%。
第六条工程质量标准、适用规范和标准:
1.园建工程,执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0-200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评定标准》(GB50300-2001)。
2.园林给排水、电气安装工程:
执行《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质量总体要求:
达到优质工程标准,达到设计标准。
4.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进行返工,直至达到甲方要求为止,因返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与园林建筑工程相关的图纸与资料。
2.负责施工方案审核,设计变更签证,组织验收。
3.负责协调乙方与施工各方的配合关系。
4.负责提供场地内的临时用水、用电接驳口。
(水、电费用乙方负责)5.及时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第八条乙方责任:
1.合同签定后五天内,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的施工图,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深化设计,设计出环境景观结构、水、电施工图、大样图及施工方案,经甲方及当代卓艺审核通过后严格执行。
2.正式施工前按甲方及设计师要求提交材料样板和施工样板,经甲方及设计师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并运走,费用乙方自理;
如乙方不负责清理,甲方另派人清理,则从乙方工程款中扣罚所发生费用的两倍。
4.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5.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便于甲方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进度实施监控。
6.乙方承担所承包范围内的质量检测责任及费用。
7.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的合法指令,否则均视为乙方违约。
8.施工现场不得住人,其食宿乙方自行解决。
第九条材料供应:
1.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采购,所用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2.所有材料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书,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费用乙方承担。
3.材料进场前应通知甲方及监理签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隐蔽验收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需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乙方首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通知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后重新验收。
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通知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出24小时,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项目清单、样板、现行相关验收规范、标准为依据。
最终效果以当代卓艺设计师验收为准。
2.乙方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于验收前15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五份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五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整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3.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十五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和提出整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4.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若需整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整改后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5.验收合格后5天内,乙方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按逾期竣工处理。
第十二条竣工结算: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五套之日起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保修:
1.本工程除光源保修期为壹年外,其余均保修贰年(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长于约定保修期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出现因设计、工艺、材料等而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免费维修,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其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保修期外发生损坏,乙方有责任承担维修工作,并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人工费和材料费。
2.因乙方设计、施工质量等原因致使工程在十年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甲方终止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能按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逾期完工超过十天或无故停工超过三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及质量问题外,甲方如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1%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急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组成: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同组成合同文件,附件包括下列文件:
(1)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2)经甲方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
以上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所有内容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