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导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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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形式和理由规避招标,不得省略招标过程中规定的关键环节。

二、组织体系建设 

第六条 

采取措施,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

第七条 

各单位所设立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必须明确部门权限和岗位的职责。

确保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工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有效顺利开展,达到通过鼓励有效竞争、优中选优的工作目的。

第八条 

自行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的单位,应进一步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能力和评标的组织能力,完全满足招标投标的能力资格要求和条件。

如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严格对招标代理机构核实其资信、资格和组织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能力,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后作出委托决定,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九条 

专家库应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库成员须经过人力资源部审查。

第十条 

评标小组(或专家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员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必须是单数组成;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对于重大招标项目,应成立监督小组,由监察、审计、法律、财务部门参加(人数在2人以上)。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 

“评标、定标、监督”相分离的原则。

评标人员不得参与定标工作;

定标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和评标工作;

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资格预审小组组长、评标工作小组组长和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不得交叉担任。

三、制度流程控制 

第十二条 

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涉及的工作流程的重点环节工作制度建设。

包括:

招标投标决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售-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小组(或专家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运作-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流程环节。

第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重点做好以下检查工作,满足项目开展项目招标的前提条件:

(一)建立前期工作考核制度,加大对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力度,以满足开展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前置条件和标准。

(二)拟邀请招标的项目须通过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审查,且被邀请招标的单位应在3家以上;

(三)邀请标准、邀标单位、评标、评审方式均应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并且理由充分、公平。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售应加强以下关键点控制:

(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按程序得到批准,且内容真实、完整、明确,并在指定媒体公布;

(二)招标文件应得到上级批准,并且按照规定的时间发出或发售。

第十五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关键点控制:

(一)资格审查方式必须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并得到批准;

(二)资格审查标准应得到招标领导小组的批准,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法定要求;

(三)资格审查小组按照必须按审查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开展审查工作;

(四)资格审查前,招标承办部门应将参加投标人的名单提供给监察部门。

第十六条 

开标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全部到场,在公证人员或监审人员监督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地点,与接受投标的截止时间同时进行开标,过程要有完整的纪录,并得到投标人的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标底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但是应由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

标底在公布前,应采取保密措施。

对于无标底的项目招标投标的,价位应符合合理的市场行情。

第十八条 

评标工作应加强以下关键点的控制:

(一)应做好内外的通讯控制;

(二)设有标底的招标工程,在评标标准参考标底的前

提下,应对中标价非常接近标底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投标报价书是否与标底雷同,尤其在细节方面是否有过于一致之处;

(三)评标小组应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开启价格标,进行报价评标;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应一致,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定标应控制以下关键点:

(一)进一步完善定标工作制度,界定清晰的工作职责、流程;

(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三)中标通知书应公示规定日数,对于参与投标单位对投标结果的异议,应书面报告,并适当处理;

(四)定标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标会议纪要和评标报告抄送监察部门;

(五)对确定的中标人非评标小组推荐的排名第一的情况,要充分说明原因;

(六)不得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一致,各单位与中标人不得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中标人拒签合同,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方位、全过程加强公司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完善制度,降低管理成本,规范采购过程中关键环节的工作行为和流程,有效控制法律、行政监管和廉政责任风险。

根据《南方电网公司完善工程物资采购和工程发包方面内控制度建设方案》,结合近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公司系统内进行的物资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采购。

第二条 

从理顺管理流程入手,加强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工作,重点解决物资设备采购中与国家政策规定不符、文件不完整、程序不规范、操作不严谨的问题。

第三条 

公司系统内进行的物资采购活动包括:

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从事的基建、技改工程建设、城市电网改造和农村电网完善等工作中涉及物资采购业务。

二、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一步加强并推进物资采购活动的组织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并完善涉及物资采购过程的管理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有条件的分、子公司,采购职责权限应当尽量集中,以提高采购效率,堵塞管理漏洞,降低成本和费用。

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重点解决存在的物资采购中合同管理不规范问题,采取措施,严格执行合同签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物资采购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及工作流程。

确保采购活动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采购与审批。

(二)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

(三)采购合同协议的拟订、审核与审批。

(四)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

各分、子公司应当建立采购活动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

二、供应商选择环节的控制 

各分、子公司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紧急与小额零星采购的范围、供应商选择和验收程序及计量方法等工作流程及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以及所购物资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符合采购要求。

物资采购方式一般包括:

招标、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各分、子公司应当根据物资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选择采购方式。

对紧急需求、小额零星采购等特殊采购工作,各单位

应当制定明确的工作制度、程序并严格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物资供应商的选择工作。

如严格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工作,选择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加强物资供应商诚信管理及设备质量控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和考核。

逐步建立奖惩机制,拒绝不合格供应商入门,鼓励优秀供应商参与竞争。

各分、子公司应建立物资供应商工作数据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登记、评价、考核,并作为物资采购及对供应商评价的采信依据。

条件允许的,应做实地考察,防止自身不具备实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各分、子公司应制定制订科学、合理的供应商选择和考核标准,并按标准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经集体审议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三、采购操作环节的控制 

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工作标准及程序开展物资采购工作。

按照批准的采购方案和原则进行采购。

采购过程须落实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对选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根据规定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按比例选取评标专家。

各分、子公司应制定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管理办法,规范采购流程。

采购评价环节应对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承诺和报价做出客观评价。

紧急、零星采购应参考本地区近期的物资协议或物资招标采购的结果,经过规定的程序批准后采购。

各分、子公司应当明确采购价格形成机制。

大宗物资等采购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

四、确定供货供应商环节的控制 

确定物资供应商时,应首先制定合理的选择标准,经集体审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一条 

选定若干供应商为供货供应商时,应按满足工程项目的相关设计标准、技术要求、在供货方案、产品质量、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的原则和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急、技术受限等物资的采购,应说明理由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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