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450454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青岛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青岛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青岛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青岛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青岛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青岛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青岛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三章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组织本单位党员和群众代表经民主推荐产生。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时,应坚持“公开平等、群众公认”的原则,由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对拟推荐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党员数不得少于本支部应到会党员的三分之二,推荐票达到本支部应到会党员人数半数、到会群众代表半数以上,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在村庄(村改居社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应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参加,推荐票达到应到会党员人数半数、本村所有村民代表人数半数以上,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基层党(工)委应派员列席党支部召开的民主推荐会,并在推荐结果和民主推荐会记录上签字。

第七条对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进行公示

民主推荐结果产生后,由党支部根据本年度的发展计划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公示人员名单。

公示应以书面形式在其工作、学习、居住等地的显要位置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推荐情况等。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党支部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对查无实据或与事实不符的,正常履行下步程序;

对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下结论的,暂缓履行下步程序;

对于反映问题严重,情况属实的,应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八条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第四章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九条确定培养联系人

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

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端正入党动机;

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和培养工作情况,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规定的栏目;

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党组织应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

培养教育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

第十一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写实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写实工作。

写实内容应真实、具体、准确,能反映出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的特点。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五章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详细听取培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汇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发展对象条件。

所在单位党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

党支部组织民主推荐会,从入党积极分子中对发展对象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具体要求与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一致。

确定共青团员作为发展对象人选,需经过所在单位团组织推荐。

吸收妇女为发展对象,一般应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确定流动人员为发展对象,须在本单位或本地连续工作、生活两年以上,并征求原单位或原籍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研究确定拟发展对象

民主推荐结果产生后,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员大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决定拟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告、网络等多种形式,在发展对象的单位或居住场所等处公布,或以会议的形式向党内外群众宣布。

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安排在民主推荐后、基层党(工)委审批前进行。

在此期间,基层党(工)委和党支部共同受理群众意见。

第十五条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

基层党(工)委统一组织发展对象参加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培训内容以党章为主,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辅助教材。

集中培训结束时,组织培训对象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发展入党,成绩不合格的,安排其补考或参加下一期培训和考核,暂缓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本人现实表现情况等。

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

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

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一般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

在我市范围内,农村流动人员入党前党组织必须到原籍所在地进行政治审查,原籍所在村党组织应如实出具政审材料,镇(街道)党(工)委应认真把关。

政审材料应包括的内容:

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及其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重点审查本人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以及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

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主要是了解政治面貌、现在职业、与本人的关系等项内容。

政审的基本方法: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七条确定正式发展对象

党支部对初步确定的发展对象经过全面考察和政审,并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后,经支委会研究认为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确定为正式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基层党(工)委和市直党(工)委预审

正式发展对象履行入党手续前一个月,党支部(总支)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发展对象所在党(工)委进行一级预审,党(工)委预审后报各区市党委、各市直党(工)委组织部门进行二级预审。

第六章接收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党员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党组织指定党员作入党介绍人须征得双方同意,不应硬性指派。

第二十条填写《入党志愿书》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新党员的主要依据,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应严肃认真,忠诚老实。

填写前,入党介绍人应将表内项目向申请入党人解释清楚。

如本人填写确有困难,可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本人口述代为填写。

有些情况应当向党组织交代或说明,没有填写栏目的,应另附纸说明。

第二十一条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

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支委会(支部)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等情况;

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作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人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

会后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规定的栏目,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基层党(工)委应派员列席党支部召开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并在表决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党(工)委审批

支委会应于支部党员大会后一个月内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设党总支的,应先由党总支审查并签署意见(党总支在接到党支部上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决议,在《入党志愿书》规定栏目内签署意见),并将《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及时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党(工)委在批准发展对象入党前,应指派专人进行谈话。

谈话工作一般由党(工)委组织员负责进行,也可由党(工)委成员负责进行。

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党(工)委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员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县以上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在审批党员时,需在《入党志愿书》“审批意见”中注明授权党委名称。

第二十三条支部反馈党(工)委意见

党(工)委对报批预备党员批复后,支委会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谈话,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自我严格要求,在预备期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正。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同志,应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党支部应及时将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

第二十四条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唱《国际歌》;

党组织负责人致辞,并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预备党员宣誓;

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有条件的党组织可邀请老党员代表进行党的传统和作风教育);

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第七章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期间,党组织应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

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第二十六条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和群众工作

使预备党员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

第八章预备党员转正

第二十七条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主要程序是: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期间的表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党小组介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