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弃渣场变更界定及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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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弃渣场变更界定及流程

公路工程弃渣场变更一直是困扰各相关部门的难事之一。

从弃渣场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序及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旨在为设计人员和管理部门提供借鉴。

公路工程为典型的线型工程,由于受地形条件的限制,建设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的土石方开挖工程,不可避免的产生大量的弃土弃渣,弃渣场呈点多面广的特点。

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阶段的限制和工程施工中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施工中实际的弃渣场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变化很大,给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带来了很多困难。

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发,研究公路工程弃渣场变更及控制措施不仅能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新增水土流失,还对工程的顺利竣工验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本研究从造成弃渣场变更的原因入手,提出控制弃渣场变更的具体措施,并对弃渣场的变更程序及设计做进行探讨。

 

1弃渣场变更的界定

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或自主验收报告编制过程中,经常发现实际弃渣场的位置、堆渣量、防护措施等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存在着较大差异,如何判定某一渣场是否属于变更,就成为必须解决的一项问题。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

“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第五条规定: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

其中,新设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hm2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m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

按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弃渣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应按变更对待:

(1)新设的弃渣场;

(2)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但堆渣量超过原设计渣量20%以上的渣场;

(3)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渣场。

 

2造成弃渣场变更的主要原因

2.1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不尽合理

工程中最多见的渣场变更是由渣场位置改变而造成。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阶段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深度为可研深度。

公路工程主体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重点是公路走向及主要控制点、建设规模、投资及建设方案的确定,虽然给出了路基土石方工程数量表,但弃渣场选址尚未列入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一般根据主要的自然节点,将拟建公路划段,按路基土石方工程数量表进行土石方挖填平衡分析,以地形图为主,从图上选取可作为弃渣场的场地,对选定的典型弃渣场经现场复核后编入水土保持方案之中,水土保持方案经审查批复后弃渣场从程序上得到了确认。

但由于公路工程线路长,再加上地形图比较旧,线路摆动、施工标段划分等原因,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个别弃渣场难以落实。

2.2主体初设阶段未全部采纳方案确定的弃渣场

主体设计单位一般认为可研阶段的土石方量计算存在大取大弃、土石方综合利用效率低、弃渣量不准等问题。

因此,初步设计人员一般认为弃渣场在施工阶段一定会变,对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不大重视,没有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的有关要求选择弃渣场,所选的弃渣场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变化较大,从而成为后续变更的主因。

2.3村委会或农户不同意

无论是水土保持方案还是两阶段设计单位选定的弃渣场,弃渣前都必须与当地村委会或农户协商,协商同意后施工单位才可使用,但由于各方利益或当地风俗习惯等原因,村委会或农户不同意在选定的弃渣场弃渣时,就需另选渣场或按其指定渣场弃渣,从而导致弃渣场发生变更。

2.4施工单位随意弃渣

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对设计单位选择的运距较远的弃渣场想尽办法向近处迁移,只要当地村民同意,一般不与有关部门沟通,直接弃渣,造成了事实上的渣场,然后再寻找理由要求变更。

2.5弃渣量增多

因地质等原因致使开挖量增大或土质质量不满足填方要求、调配利用量减少,从而造成弃渣量增多,使原设渣场的堆渣量超过了设计量的20%,按规定需要变更。

2.6防护措施体系发生变化

由于施工中未按设计的防护措施实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为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必须重新更改和完善防护措施体系而引起的弃渣场变更。

3弃渣场变更的控制措施

由于公路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就可以将变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时间应安排在工程开工前,资料采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成果。

2013年前由于各级发改委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及备案时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要求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

因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所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全部来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

因受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限制,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无法完全纳入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之中,从而形成了还未开工,弃渣场就需要变更的局面。

2013年以后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地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水行政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时间逐步改为工程开工前编报。

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要认真领会开工前编报的意义,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时采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资料,在弃渣场选址时积极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沟通、协商,在建设单位的协调下达成一致意见。

2)重点弃渣场应在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取得用地协议。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占地面积大、弃渣量多的重点渣场进行现场核实,再次论证布设渣场的可行性,征求当地水行政部门的意见,与当地村委会和土地使用权人草签弃渣占地协议。

3)加强弃前管理。

工程弃渣前建设单位应与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单位、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一道深入有弃渣产生的施工标段,为施工单位标明设计的弃渣场位置,交代应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严申乱挖乱弃的处罚规定。

4)及时完善渣场变更手续。

施工单位应严格在设计单位确定的渣场弃渣,对设计单位设计的无法落实的或不合理渣场,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对变更理由充分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渣场变更手续。

5)严历处罚违规弃渣情况。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的作用,要求技术服务单位将弃渣情况作为关注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乱弃现象及时纠正并进行严厉的经济制裁。

 

4弃渣场变更

弃渣场变更手续复杂,占地面积超过1hm2时,需编报弃渣场变更报告、并报方案原审批单位批复,工作量较大,未报先弃的还将面临经济处罚,弃渣场选址不合理时,已产生的弃渣还需全部清理转运,因此,弃渣场的变更问题必须引起各参建单位的高度重视。

4.1弃渣场变更的原则

1)弃渣场变更必须坚持安全、环境第一,工期第二,成本第三的原则。

2)施工单位认为设计单位设计的渣场运距远、施工不便、弃渣成本高,而就近弃渣,以“生米做成熟饭”为由申请变更的,一律不得同意,必须维护设计方案的权威性。

3)变更后的渣场选址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因地质问题、渣场占地无法落实、弃渣数量增多等原因,弃渣场必须变更时,渣场选址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触碰生态红线、不得对生态敏感区产生影响。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的要求,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渣场,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宜避开风口;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应综合考虑弃渣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4)设计的防护措施体系必须完善,措施设计标准不得低于原设计渣场。

4.2弃渣场变更程序

1)施工单位申请: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的弃渣场无法取得用地协议、涉及生态敏感区或地质等原因弃渣后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提出弃渣场变更申请并报建设单位处理。

2)建设单位审查: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变更申请后,要分析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理由,变更理由成立的及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弃渣场变更设计。

3)技术服务单位编报变更报告:

技术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后,要深入施工现场,分析土石方挖填方量,确定弃渣数量,在与当地村委会、施工单位协商的基础上,按弃渣场选址原则合理选定渣场、确定主要的防护措施,及时编制弃渣场变更报告书。

4)报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位审批。

技术服务单位完成变更报告后,建设单位需及时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变更手续。

4.3弃渣场变更设计应注意的主要环节

首先,要确定弃渣场的级别和设计防护标准;其次,弃渣场的选址一定要保证渣体自身稳定为关键条件;最后,按弃渣场类型和堆放工艺进行方案设计。

 

5结论

弃渣场变更是落实公路工程水土保持防治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各参建单位高度重视,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补强渣场防治的短板,才能最大程度的控制弃渣场的水土流失,使公路变成绿色路、生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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