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职务犯罪预防讲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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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们今天在坐的不用说,应该都是快活活得洒脱自在的人。
既然如此,为什么今天还要安排这堂课呢?
我想原因无非是基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廉政教育,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为什么这样说?
这里给大家讲个煮青蛙的故事。
我们如果把一只活青蛙突然放在开水里去煮,因为对环境的强烈反映,它会马上从水里跳出来。
但是,如果把它放在温水中然后逐渐地加温,它会很舒服地游来游去;
一但等到水温升高了以后,当它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它就已经没有力量从水中跳出来了。
道理很简单,当潜在的危机存在但又不明显的时候,是很容易被我们所忽视的。
真正成了现实的危险时,发现又为时已晚。
所以说,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
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是长期而又艰巨的。
同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对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危害,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危害显得更为直接,更为严重。
就职务犯罪本身而言,往大的说,害国害民害形象。
中国有句古话:
守天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存在,严重地制约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着我们共产党人的形象;
往小的说,往小的说,害已害家害亲人。
职务犯罪是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试不起的,同时也是不能试的游戏。
不知大家有没有到看守所参观过,在那儿给人留下印象最深的是什么?
别人怎么看,我不知道。
我印象最深的是犯罪分子的眼神。
这种眼神,有羞愧、有对狱内生活的不满;
但更多的,我想是对我们这些参观者的忌妒。
忌妒什么?
忌妒我们有自由而他们没有。
可以这样说,准备这堂课,其中就有一个警醒大家的意思,任何时候都不要拿自己的自由去冒险。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如果说我们准备的这堂课能够使大家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能唤起大家一些由心而发的思考和良知的话也就达到了目的。
刚才说了,职务犯罪是试不起的,也是不能试的游戏。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我把今天这堂课的题目定为“人生没有彩排,每天都是现场直播同大家共勉。
下面,我们一起具体讨论三个问题:
第一是什么是职务犯罪;
第二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第三是如何预防职务犯罪问题。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的概念
要认识什么是职务犯罪,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叫腐败。
什么叫腐败?
一般说来,腐败含有三层意思:
①腐烂;
②行为堕落;
③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
我们通常讲的腐败是指党或国家机构的一级组织、党员或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党纪政纪、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腐蚀破坏现有社会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它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所谓腐败现象是指政权体系中出现的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等危及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社会现象。
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主要表现是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权钱交易、挥霍浪费,腐化堕落等。
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行为,腐败现象最严重、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和最高形态。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类罪名。
我们所说的职务犯罪,实际上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可以说,无权力则无职务犯罪;
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是指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其职务具有必然联系的、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其职务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法惩罚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的犯罪。
2、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刑法》明确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国家工作人员。
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
②拟定国家工作人员。
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发放、社会捐助、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发放、代征或代缴税款、计划生育管理、户籍、征兵以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职务犯罪的种类
职务犯罪,刑法规定有三类五十三种,由检察机关管辖。
①贪污受贿类有十二种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②渎职类有三十四种犯罪;
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有七种犯罪。
无论何种犯罪都有两种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
作为:
主要表现有贪污、表现形式贪污贿,枉法追诉、裁判,刑讯逼供等。
不作为:
主要表现有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环保监管失职等。
重点罪名:
1、贪污罪(刑法382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
贪污公款0.5万元以上。
刑罚:
个人贪污0.5-5万的,处1-7年有期徒刑;
贪污5-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贪污1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所得要全额追缴或退赔。
贪污罪还可以并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犯罪表现:
因监管不严、个人私欲膨胀,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开发资金的行为。
即可能是个人单独行动,也可能为几个人串通共同犯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累计数额满10万元。
单罚制,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部分单位将开发工程资金,以管理费、奖金等名义发给职工。
单位领导看似为职工谋了福利,实则触犯了《刑法》,自己受处罚、职工也要退款。
所以谋福利一要资金来源正当、可以用来发奖金;
二要有发奖金的书面依据(起码是组织、人事部门的,或党委、政府的)。
3、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说明: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归个人使用”的定义,包括本人、其他自然人、私营企业,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单位)。
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把因办理手续等原因暂时沉淀在单位的农综资金,用于自己或借给朋友经商、拿去赌博等,认为需要拨款时可以及时收回,不会暴露。
注意:
挪用防汛、救灾、移民工程资金,则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只需0.5万元。
4、受贿罪(刑法385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0.5万元以上。
与贪污罪相同。
农业开发的项目审批、验收、拨付资金等管理人员,收取项目实施单位人员的好处,或主动索要好处。
5、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
或不满10万但有刁难、要挟、索取等行为,或造成国家、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
双罚制,即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开发资金管理单位收取项目申请、实施单位好处不入帐;
注意就算没有分配也构成此罪。
6、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
或行贿10万元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谋取非法利益、向3人以上行贿、向党政领导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由于上级的项目分配还没有完全客观、规范,人为因素较大,在争取项目过程中送钱、送物就可能构成犯罪。
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
争取项目时要把握好分寸。
7、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引用条文说明渎职罪主体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12月28日立法解释,强调受权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行政编制但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也是主体)。
主要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的可处3-7年有期徒刑。
在开发项目管理中超越职权违规批项目,违反项目管理规定乱办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8、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比滥用职权罪稍高)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的;
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与滥用职权罪相同。
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项目工程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项目报废重大财产损失,或资金监管失职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如被骗)。
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一般人认为单位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是工作的方式方法不当犯错,或者自己没有抄腰包,“为公不为罪,为公不犯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没有认识到当前贪污腐败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造成的严重腐蚀,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没有认识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人民生命或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人员理应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