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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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参照附件1的式样公布楼盘基本信息,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许可证编号或房地产权证编号、楼盘总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房源情况、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房屋类型、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参照附件2的式样公布房源价格信息,明确标示商品房价格及其他相关因素:
(一)每套商品房的编号、销售状态、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暂测或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是否包含车位、房屋总价和建筑面积单价。
(二)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采用价外馈赠方式的,应如实标明赠品的品名、数量等内容。
(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编号、销售状态、面积和销售总价。
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参照附件3的式样公布已登记房源信息,明确标示每幢房屋的幢号、房源套数、已登记房源套数和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
销售花园住宅的,明确标示该楼盘内所有花园住宅房源套数、已登记房源套数和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
七、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参照附件4的式样公布收费项目信息,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销售及使用密切相关的服务与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
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及收费。
(二)地下车位车辆停放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三)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超过最高等级服务与收费的标明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代收代办服务的标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八、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和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与现场交易标示的价格信息应当一致。
十、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十一、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
1、楼盘基本信息表
2、房源价格信息表
3、已登记房源信息表
4、收费项目信息表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楼盘基本信息表
开发企业名称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预售许可证编号
或房地产权证编号
楼盘总建筑面积
当期销售房源情况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房屋类型
容积率
绿化率
车位配比率
建筑结构
装修状况
基础设施配套
□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其他基础设施_____________
其他
附件2:
房源价格信息表
编号
销售状态
楼层
户型
层高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标明暂测或实测)
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是否包含车位
房屋总价
建筑面积单价
赠品
优惠折扣及其条件:
注:
①销售状态分为可售、已付定金、已签、已登记;
②销售地下停车位的,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编号、销售状态、面积和销售总价。
附件3:
已登记房源信息表
幢号
本幢房源套数
已登记房源套数
已登记房源
实际成交均价
房源总数
已登记房源总数
①每幢房屋已登记数量达到两套及以上时,公布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
②花园住宅以楼盘内所有该类型已登记房源计算实际成交均价。
附件4:
收费项目信息表
代收代办收费项目(可自行办理)
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
(或计算公式)
收费依据
地下车位车辆
停放收费
□暂定□已定
长期停放
临时停放
物业服务
企业名称
服务类别
服务等级
备注
(超标准服务与收费
标明服务内容)
综合管理
清洁卫生
秩序维护
绿化养护
设施设备养护
物业费总计:
预交月份:
代收代办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附件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