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差旅费报销的规定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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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旅费报销的规定Word下载.doc

第二条乘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八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经集团领导同意、副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可乘坐飞机。

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的,应先经分管副总同意、总经理批准,报销时,由总经理票面审签、财务主管核签。

第四条乘火车符合第二条规定而不买卧铺者,对出差人员给予补助:

1、坐火车慢车和直快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车硬座票价的60%计发补助。

2、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的硬座票价的50%计发补助。

3、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动车组的,分别按该列车硬座的30%计发补助。

4、符合乘火车软卧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按规定的硬座的比例发放,但改乘硬卧者,不执行本条1、2、3款的规定。

5、出差人员夜间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五条工作人员经公司批准到外地学习、参加各种不承认学历的培训和进修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伙食补助:

到地级市、行署驻地城市和出省学习者,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天8元;

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天6元,若食宿费包含在学习费中,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差旅费标准:

1、公司副总经理级及以上的领导到省政府驻地、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天控制在100元以内;

到其它地区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天控制在80元以内。

2、公司部门负责人(中层正职及中层副职)到省府驻地、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天控制在80元以内,到外省及其它地区出差住费每人每天控制在60元以内。

3、其他人员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天控制在40元以内(济宁地区不予补助)。

4、如有以上三项情况,标准之内据实报销,超支自理。

5、参加会议,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的,经分管副总批准,财务主管审核后,会议费、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报销时附会议通知)。

6、出差补助每人每天10元(济宁地区不予补助,销售人员根据年度销售责任制执行)。

7、出差天数计算,每天以零点为界,出发之日不论何时启程,返回之日不论何时到达各为一天,出差办事地点的住宿、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以住宿发票为计算依据报销。

8、下列岗位实行定额出差补助(正常出差不再执行10元/天的补助规定),由劳人部依据考勤表考核,直接安排发放。

①分管销售副总、市场维修员,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②市场服务车司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轿车、商务车、货车司机,每人每月补助160元,市内周转车司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

第七条出差人员杂项费用开支的规定:

1、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的一切罚款概由个人负责,如遇特殊情况造成的罚款,必须经分管副总核查,财务主管审核签字,总经理签字批准后,酌情报销。

2、出差人员要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否则,票据遗失原则上不予报销。

3、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准购买办公用品和用具(公司在外地举办的会议除外),不得旅游,不得去未经批准的其它地方。

4、不合格发票、收据及车船票不予报销(全国统一发票上标有“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局监制”或“票据专用章”等字样)。

5、出租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由总经理票面审签、财务主管核签后予以报销。

6、乘坐公司自备车辆出差,不再报销同程交通费。

第八条出差的批准权限

1、实行一支笔签字制度,各种借款和费用报销,均由公司总经理行使批准权和核销权。

2、实行出差申报审批制度,副总出差,总经理批准,其它人员出差,分管副总批准。

3、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出差费用,预定出差天数,能去一人的不派两人,能用信函电话解决的不再派人,如造成浪费,经发现后不论何人签字一律不予报销。

对于利用出差之机绕道或顺路探亲者,须预先经派差领导批准,只报直线的车船票,按实际享受的乘车待遇计算,不报绕道的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公杂费及出差补助费。

第九条关于差旅费借款及报销的规定

1、差旅费借款应本着按工作计划要求,实事求是、厉行节约、防止浪费的原则。

公司各部门人员出差借款必须注明出差地点和事由,由分管副总或主管领导签字,再由财务主管审核签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款。

每次出差回厂后,三日内报销结清。

2、公司各部门人员差旅费报销和出差报告,必须由部门领导签字,财务部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出差结束后,应在3日之内到财务部门报账,有出差借款者,应及时清账,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3、出差到达某地,白天在旅馆休息,晚上乘车,按在途计算,住宿费不报。

第十条对方付费的处理规定

有客户邀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出差,出差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已由对方负担的,不得再到公司报销。

第十一条国外差旅

经公司批准国外出差的各项费用按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具体业务单项核实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无锡公司、天津公司、机车公司、松源公司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应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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