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指导意见的通知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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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指导意见的通知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7〕218号)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支持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工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金融对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充分发挥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中重要作用,促进金融调控功能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配合,既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加强和改进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节能减排,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分类管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扎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72号)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与重点为指引,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对投资项目实施鼓励、限制、淘汰和允许的分类管理方式,建立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

  对鼓励类项目,要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利率优惠,按照信贷投放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对限制类项目,要适当上收审批权限,并充分考虑企业、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信贷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审慎发放项目贷款。

对淘汰类项目,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和存在重大用能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禁止新增任何形式的贷款,并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放贷款,加快信贷退出步伐。

对不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合理提供信贷支持。

  三、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节能减排领域的支持力度

  

(一)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和改造。

根据《福建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闽政办〔2006〕230号)要求,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支持重点用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升级改造。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支持重点减排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支持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节能减排企业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和技术改造。

支持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创建节能技术研发中心、行业性污染控制中心等产业公共平台建设以及通过“6?

18”平台对接的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

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二)支持发展循环经济。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文〔2006〕522号),加大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试点项目和我省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信贷投入,支持省人民政府和省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重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创建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工业废料、家电等回收加工企业和废旧物资交易市场。

  (三)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支持节能环保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先进的节能环保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满足市场需求。

支持节能环保技术的推广运用、扩大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巩固和提高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大力扶持一批满足环境治理要求,拥有主导技术和主导产品,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节能环保骨干企业,以及为大企业和总承包公司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的专业化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发展。

  (四)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支持为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提供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减排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与这些机构沟通与合作,积极探索信贷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改造的新模式,促进节能减排服务产业发展、壮大。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节能减排服务投资担保体系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形成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改造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改进服务,构建支持节能减排的多元化融资体系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

要根据有关节能环保产业经济发展特点,研究针对有市场、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按照信贷投放原则优先予以支持;

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生产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等要求,改进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要积极创新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产品,一方面要积极创新节能减排项目融资产品,开发包括节能技改项目贷款、节能服务商或能源合同管理公司融资、买方信贷、公共事业服务商模式、设备供应商增产模式、设备融资租赁、碳金融等融资产品;

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适应节能环保企业的多形式的贷款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如开办知识产权权利质押、未来收益权质押、收费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其他权益抵(质)押、金融租赁等多种业务。

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国家节能减排科技专项、重点行业与重要区域节能减排共性与关键技术科技专项、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力度;

要加强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支持环保产业发展,通过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多种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项目回收期长的重点节能环保项目提供全程的金融服务,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不同的信贷产品。

  

(二)推动节能减排保险创新。

保险公司应结合福建实际,创新保险产品,扩大服务领域,拓展保险业的运作空间。

探索节能减排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保障机制,为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等核心技术的开发提供更多的保险服务,促进保险功能与金融融资功能相结合。

同时,积极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利用保险机制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分散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环境事故预防能力。

  (三)增强节能减排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节能环保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帮助、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多角度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要建立和完善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信息库,积极鼓励和推动符合节能减排条件企业通过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尽快实现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要加强债券市场政策宣传和产品推广,鼓励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增强其直接融资能力。

  (四)引入创业投资支持。

鼓励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探索完善创业投资与节能环保投资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包括民间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产业。

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在省内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节能减排的投资能力。

  五、加强协作,推进金融服务节能减排的信息共享和交流

  

(一)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探索建立金融业服务节能减排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与协调机制。

省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要及时公布和更新区域节能减排固定资产投资信息、企业节能信息,及时向金融部门通报产业结构调整、循环经济、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等产业政策导向目录,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企业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违法用能等企业节能用能信息以及节能减排先进奖励、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规定,及时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竣工结果,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挂牌督办企业名单,限期治理、关停企业及环境友好企业名单。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做好信息的传递。

要加强节能减排领域政策动向的跟踪和信贷流向的监测,引导金融机构将节能减排信息特别是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要加快完善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将经贸部门、环保部门报送的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违法用能以及节能减排先进奖励等信息录入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并进一步探索建立各种企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传递方式。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建立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合作的长效机制,掌握各地节能减排动态,及时了解资金需求,针对企业节能减排任务指标和具体方案,以可行为原则共同研究合作模式,积极帮助企业实现既定的节能减排目标。

  

(二)搭建政银企协作平台。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协作,完善沟通协商机制,引导金融机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提高合作层次,扩大合作范围,增进政银企信息沟通。

采取协调会、会商会、对接会以及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强化金融机构与节能减排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沟通,及时、有效地对接节能环保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依托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发布省内节能减排政策、产业和技术动态等相关信息,促进金融机构与有节能减排项目资金需求的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探索建立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制度。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要探索建立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制度,采取金融机构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现场评估和非现场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金融机构贯彻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书面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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