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
《四川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委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省委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负责全省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并指定或设立省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质量监管机构”),由其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省委领导协调小组确定省委组织部为全省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省委组织部在省委领导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省工程项目的实施。
市(州)、县(市、区)委领导协调小组负责本辖区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负责本辖区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向省委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并设立市(州)、县(市、区)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量监管机构”),由其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市(州)、县(市、区)委领导协调小组确定本辖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市(州)、县(市、区)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市(州)、县(市、区)建设单位在本级领导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省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省委领导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州)、县(市、区)质量监管机构的工作开展给予指导;
(二)指导省建设单位在招标及合同文件中明确提出质量要求;
(三)指导省建设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指导省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并对其监督检查;
(五)协调处理全省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
(六)组织开展全省质量监督管理培训工作;
(七)监督检查全省建设单位质量保证工作。
第八条市(州)、县(市、区)质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州)、县(市、区)质管机构分别在本级领导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对本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省质量监管机构负责;
(二)指导本级建设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三)指导本级建设单位在招标和合同文件中明确提出质量要求;
(四)指导县(市、区)质管机构委托有相关授权的检测机构对本县(市、区)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检测与评估;
(五)指导县(市、区)质管机构委托有相关授权的检测机构对本县(市、区)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进行仲裁和质量鉴定;
(六)与本级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并对其监督检查;
(七)处理本地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
(八)组织开展本地质量监督管理培训工作;
(九)监督检查本级建设单位质量保证工作。
第九条市(州)、县(市、区)质量监管机构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上报省质量监管机构。
对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质量问题报告应采用《四川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表》(附后)的标准格式。
第十条从事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有针对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十一条试点市(州)、县(市、区)应当组织基础设施技术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工程质量培训,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工作。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其所负责的工程项目的第一质量责任人,并施行层层负责制。
省级建设单位负责全省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指导工作,对全省基础设施建设质量负总责;
市(州)、县(市、区)建设单位负责本辖区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具体工作,对省建设单位负责。
各级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内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并主动接受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质量保证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级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提交由国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当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终端接收站点设备的招标,省级建设单位应当对厂商资质、产品性能质量、规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通过比较选择适用产品(详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国产主要设备、软件和产品生产厂商推荐名录》)。
第十五条省建设单位在系统集成单位招标时,应当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能较好地提供人员培训和维护服务的系统集成单位(详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集成企业推荐名录》)。
第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建设单位要加强终端接收站点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要求集成商在设备安装调试上由具备相应条件的施工队伍承担,以保证工程质量。
施工队伍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人制,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对有特殊要求(如防雷)的工程项目,各市(州)、县(市、区)建设单位应要求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可在方案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项目实施、安装、调试和验收等阶段向监理单位进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合同管理制,分别与承建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单位应向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周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建设单位在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结束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省、市(州)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结算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项目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有效。
省级建设单位的项目档案主要包括:
方案、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合同及合同变更文件、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等,各市(州)、县(市、区)建设单位的项目档案主要包括:
质量证明文件、供货及验货凭证、安装验收凭证、竣工文件、验收报告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工作记录等,并装订成册,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质量信息收集分析工作,总结工程建设质量经验,并逐级进行汇报。
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的组织形式、质量控制方法、人员组织安排、项目实施经验、工程自我评估以及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章承建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承建单位(系统集成单位、设备或者产品供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对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责。
应主动接受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系统集成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
参与人员必须接受针对本工程技术特点的专门培训。
第二十六条承建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承建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承建单位现场使用的检测仪器、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和校准,并在周期检定有效期内使用,保证仪器设备符合相应的精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承建单位在提交工程项目竣工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明确其所承建工程项目整体和主要设备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开展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工作,公正协调工程各方的关系。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其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到县(市、区)对终端接收站点建设进行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建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签字。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委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此件在党政网上发出]
主题词:
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通知
中共内江市委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
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2005年11月16日印
(共印40份)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表
工程名称
发生地点
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及资质资信情况
监理单位名称及资质资信情况
质量监管机构/人员
质量问题经过及原因分析
处理措施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人:
年月日
注:
“质量问题经过及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内容可附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