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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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验收整改、净资产处置、老股金处置等情况,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一般风险准备占比、贷款集中度等各项主要监管指标情况(包括清产核资基准日和考虑清产核资因素后的最近一期季末数据),发起人基本情况、资质、出资比例、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企业发起人在本机构贷款情况,不良资产处置合法合规性,政府扶持情况等,是否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本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财务发展目标。
业务发展目标包括转换经营机制、目标市场、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
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新增贷款质量控制目标、资本补充机制、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3)筹建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征集发起人方案,公司治理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监事会下专门委员会设置及具体构成,以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同意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取消法人资格组建或与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设合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新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承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
成立筹建工作小组;
通过筹建工作方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授权筹建工作小组组织实施筹建工作方案、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报告中的委托人应与此一致)、处置净资产等工作;
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
原股东(社员)股份(股金)处置意见;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社员)委托授权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董(理)事签名。
决议后附上原股东(社员)股份(股金)处置意见的议案和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意见的议案。
另附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的见证意见)(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5)征集发起人说明书。
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发行概况(股权设置、每股票面金额、发行定价、股份总数),发起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发展、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和主要财务会计指标等),农村商业银行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6)发起人协议书。
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股份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如主动声明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及关联入股等情况的义务(约定:
如果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或限期转让股权)]、附则。
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其附件包括:
①企业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份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
②企业法人发起人近2年的审计报告(其中拟持股5%以下企业法人发起人的审计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以及拟持有股份总额5%及以上企业法人发起人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发起人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
③最大十户自然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股份数及占比等);
④自然人发起人分类汇总表。
按职工、非职工自然人分类。
每类包括人数、股份数、转股和新认购股份以及各占总股份比例。
自然人名录,包括每个发起人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股份数(签字册、委托书与自然人名录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⑤企业法人有权机构同意向农村商业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其本身与设立后的农村商业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所有企业法人发起人和拟持股1%及以上的自然人发起人,应承诺支持银行加强“三农”服务;
拟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还应增加以下五项承诺:
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入股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该行股份,四是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其中拟持股5%以下企业法人发起人的入股决议、营业执照副本、书面声明和承诺等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⑥发起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其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和收购的批准文件。
发起人为境外银行的,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境内外金融机构如为战略投资者,则应提供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战略入股的决议、筹建工作小组与其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
(7)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8)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认定的对象、目的、原则,基准日,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程序,净资产处置意见,工作安排等。
(9)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
清产核资报告书应主要包括清产核资报告摘要、清产核资依据、逐科目清产核资方法和过程(重点要反映贷款风险分类、前十大户贷款、贷款集中度、不良资产置换、资产风险和损失、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各科目清查确认并表结果、账务调整理由、账务调整分录、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清查明细表等。
资产评估报告书应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资产评估依据、逐科目评估方法和过程(重点要反映贷款风险分类、前十大户贷款、贷款集中度、评估增减值、不良资产置换、资产风险和损失、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各科目评估确认并表结果、评估明细表、评估详细说明等。
其中,拟合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单家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受理机关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之日)。
(10)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的相关执业证明。
(资质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11)净资产确认书,由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方签字确认。
(12)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净资产分配报告。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14)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于清产核资前2年内存在与政府进行不良资产置换的情况,应提交地方政府和筹建工作小组关于不良资产置换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承诺,如以非货币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的,应提供该资产的权证以及地方政府和筹建工作小组关于置换资产在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前变现的承诺书等材料。
如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所有者权益小于股本的,应提交弥补缺口的现金到账证明。
如地方政府出资弥补缺口的应提供弥补缺口措施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承诺书等材料。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材料完备性、监管指标达标情况、组建程序合法合规性、发起人资质及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企业发起人贷款情况、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真实有效性、净资产处置包括老股金处置情况、各项扶持政策的真实有效性、最近一期监管指标达标情况等出具初审意见,附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价、验收方法及过程、验收重点、存在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复验结论,并附验收小组人员名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作为验收工作的重点内容)。
1.1.2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金情况,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一般风险准备占比、贷款集中度等主要监管指标情况,章程制定情况,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任职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战略发展规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筹建期内重大变化事项(如发起人变化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章程草案。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①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
②附件:
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企业法人股东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出资额、出资比例、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情况),最大十户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情况分类汇总表,验资事项说明;
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
企业法人入股凭证复印件;
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的审计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构,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4)拟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①筹建工作小组对拟任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说明,需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②其他材料参照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5)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7)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部门出具的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0)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对依法须消防审核验收的,须提交消防合格证明;
对须消防备案的,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视为消防合格证明;
对无须消防审核验收与备案的,由申请人出具加强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书,不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1)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包括:
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审议通过选举董事的决议;
审议通过选举非职工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