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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装饰装修申请

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

1、平面设计图;

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

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

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

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

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

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

(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3、装饰装修服务费

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

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

第七条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装饰装修方案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若无异议,装修人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并交清上述费用后,物业管理公司发放《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办理装饰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场施工。

第三章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专业施工

装饰装修方案涉及其它相关部门(燃气公司、供电局等)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相关单位批准,并由相关部门施工。

第九条装饰装修一般要求

1、建设单位在交房前已对智能化线路测试完毕,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智能化线路。

2、装修人只能对所属私有空间进行装饰装修。

但不得改变进户门、窗的尺寸,不得将门、窗向外延伸。

3、装饰装修时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结构、外貌,不得改变房屋各部位的使用功能,严禁改变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异产毗连墙、上下水主管道、公用设备线路等。

4、对室内墙面、顶棚面、楼(地)面进行表面装饰装修,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凿除室内原水泥面层。

5、不得随意增加楼面荷载、铺设超重超厚装饰材料、砌实心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等;

不得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或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严禁侵占公共通道,不得妨碍电梯厅、消防通道通行。

6、装饰装修过程中装饰装修方案需部分改动的,须到物业管理公司重新申报,提交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7、不得在阳台安装任向形式的封闭窗、围护墙,不得拆除阳台拦板及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第十条 装饰装修技术管理要求

1、土建方面

(1)墙体

①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凿打梁、柱、板、承重墙等结构部位;

②严禁装饰装修外墙及公共走廊部分;

③未经批准,严禁增加或拆除室内隔墙,如经批准增加隔墙的,墙体材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材料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如果是木质夹板墙,则须涂上防火漆。

(2)地面、顶棚及墙面

①室内非承重墙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超过50毫米;

②地面:

室内地面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伤及楼板结构。

地面铺设大理石、花岗石等较重石材的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加楼面荷载;

③严禁在梁上打膨胀螺栓及其它拉件,更不允许开凿槽铺设管线;

④严禁在筒体(电梯井)墙面开孔、开槽铺设管线;

⑤除卫生间和厨房外的其他房间未做防水,在贴地砖施工时,不要将水渗漏到楼下;

⑥顶棚板打膨胀螺栓深度不得超过50毫米;

⑦地面地毯必须选用合格的阻燃或难燃型地毯;

⑧顶棚装饰装修宜选用石膏板、矿棉板或金属板等。

若使用木质材料,应按规定涂刷防火涂料。

⑨防水层:

房屋施工单位对卫生间的地面已做好防水层,业主装饰装修时若破坏了防水层,必须重做防水层,完工后须进行闭水试验(水浸72小时),并对该行为负责。

2、电气方面

(1)室内的用电容量,设计中已充分考虑,装修人不得私自增加用电容量。

如需增加用电量,必须到供电局办理增容手续。

(2)所有弱电系统均已调试到最佳状态,对通信网络、电话、电视天线系统等装饰装修时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1、装饰装修施工期限:

以装饰装修施工证上的时间为限。

如确实需要延期,请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2、装饰装修施工时间:

(1)建设单位公告交付房屋之日起180日内为装饰装修施工集中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每日6:

00—24:

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2)建设单位公告交付房屋之日起180日后为装饰装修施工非集中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每日8:

00—12:

00,14:

00—18:

00,周六、周日全天严禁使用噪音较大的设备(如电捶,切割机等)以免噪音扰邻,法定节日全天及其它时间不得施工。

晚上原则上不准施工人员在小区内留宿,若施工机械、装饰装修材料需看管,只能留一人,并到物业管理公司保卫值班室登记。

3、材料搬运及垃圾清运

(1)材料搬运

①砂石、水泥等易污染、损伤公共设施的装饰装修材料须用袋、箱等包装物进行封闭性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搬运;

②在装饰装修施工集中期内搬运装饰装修材料的,使用电梯运输装饰装修材料,其长、宽、高、重分别不得超过1.5米、1.0米、2.0米、800公斤;

③在装饰装修施工非集中期内搬运装饰装修材料的,所有装饰装修材料须用袋、箱等包装物、包装材料进行封闭性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搬运;

④在运送货物时,不得使用装有金属车轮的运货手推车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及住房用品;

⑤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工具等物品须放置在装饰装修住房室内,不得放置在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空间内。

(2)垃圾清运

①装饰装修垃圾必不得放置在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空间内;

②装饰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并自行运至物管公司指定的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

4、装饰装修时须闭门作业,保持公共走道清洁、畅通;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下水道抛弃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5、 装修人应确保施工单位不会对物业的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造成任何损坏,如有损坏,责任由装饰装修人自行承担。

6、装饰装修时需动用电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备案手续,且必须持有焊工证和电工证的专业人员方能作业。

7、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8、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施工期内对室内的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

9、开始装饰装修施工前,装修人或其所雇用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把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保证准确无误。

10、 装修人应对装饰装修施工负责,任何装饰装修施工质量、责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11、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人必须在本户门外张贴由物业管理公司发放的《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以便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检查。

12、装修人必须对其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以约束,对所聘施工人员给他人及物业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3、装修人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在施工区域外不得赤足、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亦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及乱扔垃圾,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打闹,禁止赌博、酗酒、斗殴。

14、装修人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应与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密切配合,互相尊重,如发生矛盾,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严禁在物业区域内发生打骂行为。

15、装饰装修房屋从门口至电梯厅走廊的卫生、墙面、地面必须进行现场保护。

如有损坏应予修复或赔偿。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中应告知事项

1、隐蔽工程

各类线管、隐蔽的设施设备安装完毕后,装修人须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查验。

2、综合验收、退款规定

装饰装修完毕,经装修人对装饰装修验收认可后,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派相关人员查验是否对房屋主体结构、外墙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结合日常检查,在《装饰装修验收退款单》签述意见。

一个月以后,装饰装修若无质量遗留问题,装修人持《装饰装修验收退款单》到物管公司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必须进行整改,由物业管理公司暂扣装饰装修保证金,直到整改完毕通过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后归还装饰装修保证金。

第四章  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

1、装修人聘用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

2、装修人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教育施工人员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并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的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设备改造

1、物业内公共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均有足够照明设备,请勿加装任何灯饰及其它饰物。

2、严禁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3、上、下水管道

单元内上、下水管道属公共设施,装修人严禁擅自改动、移位。

4、外墙

禁止改变外墙的形状、颜色,禁止在外墙上开孔、悬挂(张贴)物件。

5、严禁在户外安装防护栏、雨棚、热水器等任何设备设施。

6、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统一的固定空调板上或指定的位置,冷凝水管应接入到指定的排水孔内。

7、装修人使用的屋顶平台、花园(购房合同中约定),是作为休闲、绿化场所,装修人不得擅自更改使用性能。

严禁修建亭、阁等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建房屋。

第十五条 相邻关系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损害的,装修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东方明珠”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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