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加班不发工资怎么办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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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班相关法规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仲裁时效
《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加班不发工资怎么办?
仲裁所需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劳动关系证明
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
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六、仲裁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
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
申请日期等。
(二)仲裁委员会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
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请人予补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前的准备
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调查取证。
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拟定仲裁方案。
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四)仲裁审理
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先行调解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2、开庭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听取申请人及被诉人的答辩;
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3、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
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五)仲裁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六)不服结果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法规定必须支付加班费,国美加班不发工资这类大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况,更应该走诉讼程序获得各项赔偿。
劳动仲裁也是一种途径,需要在六十日内进行,留下当事人资料用于收取通知。
仲裁必须当事人本人申请,审查后进行仲裁,最终得出结果。
要注意其中各种类型的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