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2689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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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拼砌和缠绕法施工
第五节充填法施工
第六节粘贴法施工
第七节浇注法施工
第八节喷涂法施工
第九节可拆卸式绝热层的施工
第十节伸缩缝及膨胀间隙的留设
第五章防潮层的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沥青胶、防水冷胶料玻璃布防潮层
第三节施工
第六章保护层的施工
第一节金属保护层
第二节毡、箔、布类保护层
第三节抹面保护层
第七章安全技术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一节质量检查
第二节 交工文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三 法定计量单位与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
附加说明
主编部门:
中外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0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9)建标字第151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4]1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89为国家标准,自1990年1月起施行。
本规范由化学工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学工业部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1989年3月27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型[1984]1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近十年在绝热工程施工、设计和生产使用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施工技术研究所(通信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中路),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
1989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贯彻国家的节能政策,提高绝热工程施工工艺水平,保证施工质量,减少工艺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的能量损失,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设备及管道内介质温度范围为大于等于负196℃、小于等于正850℃的外部绝热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核动力、航空、航天工业的设备及管道、埋地长输管道的绝热工程和工业炉窑的炉墙隔热工程。
第1.0.3条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当需要修改设计、材料代用时,或采用新材料,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工。
一、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文件齐全,施工图纸已经会审;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业已批准,技术交底和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已经完成。
第1.0.5条绝热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一节质量要求
第2.1.1条绝热层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绝热层材料应有随温度变化的导热系数方程式或图表。
当用于作保温层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其平均温度小于等于623K(350℃)时、导热系数值不得大于0.12W/(m·
K)[0.103kcal/(m·
h·
℃];
当用于作保冷层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其平均温度小于300K(27℃)时,导热系数值不得大于0.064W/(m·
K)[0.055kcal/(m·
℃)]。
二、用于保温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其容重不得大于400kg/;
用于保冷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其容重不得大于220kg/。
三、用于保温的硬质绝热制品,其抗压强度不得小于0.4MPa(4kgf/);
用于保冷的硬质绝热制品,其抗压强度不得小于0.15MPa(1.5kgf/)。
四、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应具有耐燃性能、膨胀性能和防潮性能的数据或说明书,并应符合使用要求。
五、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化学性能应稳定,对金属不得有腐蚀作用。
当用在奥氏体不锈钢设备或管道上时,其氯离子含量指标应符合图2.1.1的允许范围,也可按下式进行验证:
lgy≤0.123+0.677lgx(2.1.1)
式中y——测得的Cl离子含量(ppm);
x——测得的Na+SO3离子含量(ppm)。
六、用于充填结构的散装绝热材料,不得混有杂物及尘土。
纤维类绝热材料中大于或等于0.5mm的渣球含量应为:
矿渣棉小于10%,岩棉小于6%,玻璃棉小于0.4%。
直径小于0.3mm的多孔性颗粒类绝热材料,不宜使用。
图2.1.1绝热材料中Cl含量允许范围
第2.1.2条防潮层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具有良好的防水、防湿性能。
二、应能耐大气腐蚀及生物侵袭,不得发生虫蛀、霉变等现象。
三、不得对其它材料产生腐蚀或溶解作用。
四、应具备在气温变化与振动情况下能保持完好的稳定性。
第2.1.3条保护层材料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
二、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或管道,以及与此类管道架设在同一支架上或相交叉处的其它管道,其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三、应无毒、无恶臭,外表美观,并应便于施工和检修。
四、保护层表面涂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质量检查
第2.2.1条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出厂合格证,其规格、性能等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2.2.2条当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出厂合格证中所列的指标不全或对产品质量(包括现场自制品)有怀疑时,供货方应负责对下列性能进行复检,并应提交检验合格证:
一、多孔颗粒制品的容重、机械强度、导热系数、外形尺寸等。
松散材料的容重、导热系数和粒度等。
二、矿物棉制品的容重、导热系数、使用温度和外形尺寸等。
散棉的容重、导热系数、使用温度、纤维直径、渣球含量等。
三、泡沫多孔制品的容重、导热系数、含水率、使用温度和外形尺寸等。
四、软木制品的容重、导热系数、含水率和外形尺寸等。
五、用于奥氏体不锈钢设备或管道上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应提交氯离子含量指标。
第2.2.3条受潮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当经过干燥处理后仍不能恢复合格性能时,不得使用。
保冷工程所用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其含水率不应超过1%。
软木制品的最大含水率不应超过5%。
第2.2.4条对防潮层、保护层材料及其制品的复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形尺寸应符合要求,不得有穿孔、破裂、脱层等缺陷。
二、绝热结构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铝及铝合金热轧板》、《铝及铝合金材料的尺寸允许偏差》、《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薄钢板技术条件》和《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和钢带》等标准的要求。
三、抽样检查:
抗拉强度、抗压强度、容重、透湿率、耐热性、耐寒性等指标,均应符合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第2.2.5条材料检验所采用的测试方法及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施工的准备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在施工前,对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应核查其性能;
对保管期限、环境和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应按材质分类存放。
在保管中根据材料品种不同,应分别设置防潮、防水、防冻、防挤压变形(成型制品)等设施。
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
露天堆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3.1.2条工业设备及管道的绝热工程施工,应在工业设备及管道的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合格及防腐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3.1.3条在有防腐、衬里的工业设备及管道上焊接绝热层的固定件时,焊接及焊后热处理必须在防腐、衬里和试压之前进行。
第3.1.4条在雨雪天、寒冷季节施工室外绝热工程时,应采取防雨雪和防冻措施。
第二节施工前的准备和要求
第3.2.1条必须配备绝热层、防潮层、保护层和预制品加工的施工机具。
第3.2.2条施工场地必须临时设置供水、供电、消防等设施,道路应通畅,且有相应的加工场地,施工机具应匹配合理。
第3.2.3条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出库时,应核对其品种、规格、有效期限,并应做外观检查。
第3.2.4条绝热层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承件及固定件就位齐备。
二、设备、管道的支、吊架及结构附件、仪表接管部件等均已安装完毕。
三、电伴热或热介质伴热管均已安装就绪,并经过通电或试压合格。
四、清除被绝热设备及管道表面的油污、铁锈。
五、对设备、管道的安装及焊接、防腐等工序办妥交接手续。
第四章绝热层的施工
第4.1.1条当采用一种绝热制品,保温层厚度大于100mm,保冷层厚度大于80mm时,应分为两层或多层逐层施工,各层的厚度宜接近。
当采用两种或多种绝热材料复合结构的绝热层时,每种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4.1.2条绝热制品的拼缝宽度,当作为保温层时,不应大于5mm;
当作为保冷层时,不应大于2mm。
在绝热层施工时,同层应错缝,上下层应压缝,其搭接的长度不宜小于50mm。
当外层管壳绝热层采用粘胶带封缝时,可不错缝。
第4.1.3条水平管道的纵向接缝位置,不得布置在管道垂直中心线45°
范围内(图4.1.3)。
当采用大管径的多块硬质成型绝热制品时,绝热层的纵向接缝位置,可不受此限制,但应偏离管道垂直中心线位置。
图4.1.3纵向接缝布置
第4.1.4条方形设备或方形管道四角的绝热层采用绝热制品敷设时,其四角角缝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