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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监护室一种法律制度,而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产生前提不同。

监护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而代理一般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3)监护中被监护人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问题人不存在该问题

(4)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物权约定,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十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5)监护人的身份由法律规定,按顺序取得监护资格,而代理不存在此情形

(6)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仅仅是其职权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享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财产的管理,教育被监护人的职权,一般代理人旨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为。

(7)责任大小不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属于被代理人,而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还承担享有民事责任

4.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1)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并且前一顺序的人不申请或反对申请死亡,则后一顺序的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

在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中,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自然人下落不明或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

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是3个月。

公告期满后失踪人仍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5.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

(1)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

(2)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所谓下落不明满两年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是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

公告期是3个月。

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以确认,人民法院即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6.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法人,顾名思义,是指法律规定和认可的人。

具体的说,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福利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是组织。

法人是人或财产的集合,是一种团体,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社会组织都是法人,只有那些取得民事主体资格、被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才是法人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着表现在法人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等多个方面。

7.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包括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其实质要件是指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设立的方式以及经营的范围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要件要求符合法定的程序。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这是法人开展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法人的种类、规模不同,其需要的财产和经费也不同。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只有有了自己的名称,才能将自身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对内形成团体意志,对外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场所是法人所在空间位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条件是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成立的具体条件不同。

8.试述法人的责任及其特点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的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由法人独立承担的责任,不能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承担。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法人的债务既包括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发生的债务。

也包括法人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代理行为所发生的债务。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这是指法人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身所负的债务,法人的设立人、法人的成员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该行为发生的债务当然是由法人负责。

但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也应该承担责任。

法人的责任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9.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时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其它能力。

相应地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行为人是自然人、法人有所不同。

若是自然人,与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等所允许实施的民事活动相适应。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纯获利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为自己设立义务的行为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范围相适应的活动;

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对立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的,超越经营范围时,处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不因此认定为无效。

此外,在实施代理行为、处分行为时,除了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必须具有代理能力、处分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内在的民事活动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是指“法效意思”,希望发生在民法上效果的主观愿望,表示是指表达于外,使人知晓,包括明示(口头、书名)和模示(行为、沉默)。

真实是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志的表示行为。

包括意思表示自由和意思表示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更合法是指行为内容、标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法公序良俗。

即使行为人符合前两项的条件,但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亦属无效,如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任何约定无效;

行为违法公序良俗,如订立助逃合同,可认定为无效;

行为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任意流通,如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作为行为标的,其行为无效。

(4)行为形式合法。

行为形式是指意思表示的外在方式。

比如,对于要是合同,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否则行为也认定为无效。

1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法律行为附款的形式指明某一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的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

特点是:

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合法的事实。

(4)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不成就。

11.简述可撤销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是根本不具备法律行为要件;

(2)两者的效力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仅在有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行为后,该行为的效力才消灭,自始无效。

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不发生效力;

(3)确认两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识,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请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行为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依职权确认其无效。

12.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虽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

13.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必备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3)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人格权由法律确定

(5)人格权具有排他效力,是支配权、绝对权。

14.论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须的权利。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一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区别:

(1)主体不同。

自然人、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但身份权主要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其主体一般是自然人

(2)客体不同。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例如生命利益、健康利益等,而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形成的身份利益

(3)取得方式不同。

人格权因自然人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当然发生。

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例如,倘若某人没有结婚就谈不上享有配偶权。

(4)存续期间不同。

人格权存在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往往与民事主体“一生相伴”,而身份权以特定身份存在为基础,一旦身份关系消灭,身份权也就不复存在。

(5)权利归属不同。

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

而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15.简单比较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两者都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诉讼时效是指若请求权人在法定期间未行使其权利,则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取得时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两者的区别是:

(1)事实状态不同,前者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后者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

(2)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后者取得所有权

(3)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请求权,主要是债权领域,后者适用于物权领域。

16.简述公示、公信原则的含义

公示原则:

是指物权的变动应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登记、交付)向外界展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公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如果信赖物权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那么,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简单的说,公信原则就是指信赖公示进行交易的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公示本身是错误的。

17.所有权与物权

(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2)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于某一特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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