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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所谓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争讼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基础。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二者有机地结合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恰当地区分了法院和当事人各自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从而矫正了原先将民事诉讼视为法院包办、审判权“一支独大”等偏误理念。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所共同构成,在审判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分别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关系;

在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分别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单选]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属于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

一类是诉讼事件,另一类是诉讼行为。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

是国家制定的、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以规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并调整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单选多选]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和程序法。

[多选、简答]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学:

是研究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审判实践发展规律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程序阶段发挥指导作用或主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多选]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名词解释]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简答]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该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的诉论地位平等;

(2)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义务;

(3)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民事诉权利;

(4)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名词解释]辩论原则:

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答]辩论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辩论权;

(2)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和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灵活性;

(3)辩论的具体内容丰富、广泛;

(4)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名词解释]处分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即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简答]处分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对象既包括民事实体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

(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须以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为前提。

[简答]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该项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2)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

(3)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单选、多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名词解释】支持起诉原则:

是指在受害人不敢或不能起诉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单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名词解释]合议制度:

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即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单选、多选案例分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单选]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名词解释]陪审制度:

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名词解释]回避制度:

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则应当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多选]回避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这主要是源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多选]回避方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决定回避三种。

[单选]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单选]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单选、多选]公开审判的例外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公开审理。

对于下列民事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的,法院仍应公开审理: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

此外,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开庭审理。

[名词解释]两审终审制:

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简答]两审终审制的内容。

(1)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只要上诉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上诉审法院都应受理;

(2)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在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但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3)两个审级的法院,应当分别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

(4)两个审级的法院皆应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第二编诉讼主体

第四章诉权与审判权

[名词解释]诉:

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相关争议事项作出裁判以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一种请求。

[简答]诉的特征。

(1)诉的提出主体是当事人。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此种民事纠纷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争议。

(3)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是一种希望国家公权力机关适用法律来解决私人之间民事争议的请求。

[多选]诉的要素有三个:

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多选]依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

[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给付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变更之诉:

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行使法定的形成权,要求法院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名词解释]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一定联系的独立的诉。

[名词解释]诉权:

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

[名词解释]民事审判权:

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简答]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1)民事案件受理权

(2)调查证据权、

(3)诉讼指挥权

(4)特定事项处分权

(5)释明权

(6)民事裁判权

[名词解释]释明权: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或陈述有不明了之处、相互矛盾之处、不完整之处时,法官通过提问和必要的说明,促使当事人叙明上述不足之处的职权。

[名词解释]民事裁判权:

是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它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力。

第五章主管与管辖

[简答]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由民商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

(2)由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纠纷。

(3)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

[简答]确定管辖的原则及标准。

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

2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

4均衡各个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的原则;

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管辖的具体标准:

1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住所地、居住地之间的联系;

2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以及诉讼标的额的大小,这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3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

4争执的财产所在地;

5当事人的协议。

[单选]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名词解释]管辖恒定:

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名词解释]级别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简答案例分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主要有:

①海事、海商案件。

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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