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减损规则国际贸易专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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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粗略地介绍了相关的规则,如免责规则与减损规则之间的联系。

最后还讲诉了中国减损规则的现状,以及就减损规则发展史和公约下的减损规则对中国的减损规则的完善提出本人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减损规则;

减损义务;

合理措施;

 

OnDerogationRulesunder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

[Abstract]Nowadays,theworldtradeisdevelopingmoreandmorerapidly,andChina'

sforeigntradeenterprisesarealsoincreasing.Therearealsodifferencesintherulesapplicabletointernationaltradeingoods.However,thelegalbasiscommonlyusedforcontractingnowadaysisusuallytheprovisionsof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DerogationRulesareCISGimportantandoftenusedbythebuyerandseller.Fromthehistoricaloriginofthederogationruletothematuretheoreticalconcept,combinedwiththepreviouspracticalcasesandrelatedprovisionsandrules,thatdescribesindetailhowbusinessmenshouldapplythederogationrules.Article77ofthecisgrequirestheinjuredpartytotakereasonablemeasurestopreventthelossfromspreading.The"

reasonableness"

ofthemeasuresisnotclearlydefinedinjudicialpractice,sothearbitraltribunalshouldjudgeaccordingtotheactualsituation.Therelatedrules,suchastherelationbetweentheexemptionruleandthederogationrule,arealsobrieflyintroduced.Finally,theauthoralsopointsoutthecurrentsituationofChina'

sderogationrulesand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onthedevelopmentofthederogationrulesandtheimprovementofthederogationrulesinChinaunderthecisg.

[Keywords]DerogationRulesDerogationObligationReasonableMeasure

1.前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交通运输越来越发达,世界各国的货物贸易往来频率越来越频繁。

世界各国逐渐注意到国际货物贸易能促进本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于是纷纷率先抢占国际贸易市场份额。

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新技术、新需求以及新的世界格局的出现,催生国际货物贸易的新趋势。

对我国发展国际货物贸易既是机遇亦是挑战。

但因为我国发展国际货物贸易的时间起步晚,对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一切内容的了解并不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掌握的熟悉。

如各国政策、各国人文条件以及最为重要的法律条款。

贸易事务的发生往往会伴随着矛盾与纠纷,而纠纷的背后是涉及金额赔偿问题。

国际上解决金额赔偿等问题常常使用到减损规则来判断与计算金额的大小。

不同的法律在减损规则方面的解释与规定亦有不同点。

若我国要发展国际贸易,我国商人就必须掌握相关的内容。

我国也可以借鉴其他法律来完善本国在减损规则方面的不足。

本文通过对比不同法律法系下的减损规则的异同以及我国法律的减损规则,为我国国际贸易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以及我国完善减损规则时可以借鉴不同法律法系,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减损规则。

1.2.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是论文写作中经常使用的研究方法。

通过比较不同法律条款下的减损规则的异同,更为详细地解释减损规则概念、性质、法理以及判断案例时的不同规定。

案例研究法是通过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判断出其具有的特征性原则,用以适用于未来相关案例。

规则在现实实践中更能直白的体现出来。

所以通过案例来详细分析出的减损规则内容更能让人接受。

通过这两种研究方法,笔者对比了英美法和大陆法上的减损规则,比较了两大法系规定的优劣,并搜集了案例为本文观点提供佐证,以期达到预定的研究目的。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内工作成果

近几年来,高祎雪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减轻损失规则研究》以及杨习丽的《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损害赔偿减损规则研究》从减损规则发展历史到至今的法律概念、规则性质以及所遵从的原则都作了详细的介绍。

也说明了减损规则在世界上各个法律中的普遍性以及它在贸易买卖纠纷中适用性。

并且对在未来中国适用方面的情况也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虽然我国对于减损规则的规定不像英法美以及世界性法律那样的完善,但逐渐地规定了减损规则在未来是走向“积极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的正确方向。

王利明的《违约责任论》密切结合了我国现今立法以及司法的以往实践经验,并且借鉴了国外以往立法经验和最新的减损规则学说成果。

它从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构成违约行为的要件以及形式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深入的探讨。

并对我国违约规则所存在的疑难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探讨。

如缔约过失、加害给付、第三人侵害债权等方面疑难问题展开探讨。

同时也对我国的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给予宝贵的建议。

无论是高祎雪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减轻损失规则研究》还是王利明的《违约责任论》,以及我国有关于减损规则的研究大多数从减损规则的起源到至今的理论概念,再结合我国的减损规则运用情况,充分地的解释了减损规则这一规则对于贸易买卖双方的重要性,以及对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优益之处。

同时也提出了不同我国在减损规则方面上的不足,并给予他们宝贵的建议。

1.3.2.国外工作成果

马斯蒂尔法官从他既往的所有判罚的案例中总结归纳出了有关“商人习惯做法”规则的二十条相关范例。

而安德里亚斯·

罗恩菲尔也认同了马斯蒂尔法官所总结归纳的相关范例,并对其所提出的范例作了进一步的改善。

至此,这二十条范例便成为了商人在买卖中所经常使用到的规则。

其中的第十五条规则即为减损规则,罗恩菲尔将其简述为:

“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减少自身的损失”

在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规定了减损规则为发生违约行为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一定实质性的损害,如果另一方采取措施来降低其违约行为的影响,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反之,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另一方并没有采取措施,则继续造成的相关损害的数额的赔偿请求将不被支持。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也规定如果非违约方不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则不能获得所能避免损失的赔偿。

2.减损规则的基本问题

2.1.减损规则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买卖合同是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其中的一方不履行己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己方该履行的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

一方发生违约行为会使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害,此时遭受损害的一方即受损方有权向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一方即违约方提出损害补偿要求。

为了避免受损方有能力防止自己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因可以向违约方索求赔偿而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发生,减损规则随之而出现。

减损规则最早是从英美法系中的案例诞生并且被应用在其中。

在美国的《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和《布莱克法律字典》中都规定了减损规则。

英美法系在解决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方与受损方两方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中往往运用“减损规则”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即将违约责任进行二次分配,避免违约方因己方的违约行为要单独承担所有的损害责任的不公平现象。

最早出现减损规则应用的案例是英国的Vertuev.Bird案例。

减损规则虽然起源于英美法系并在英美法系中发展而来,但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以及全世界性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下文简称CISG)中对减损规则也存在相关的规定。

而在大陆法系的研究学者常常将减损规则比作为过失相抵规则,认为减损规则就是过失相抵规则。

而减损规则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在我国的《合同法》第119条指出: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自身的损失继续扩大;

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扩大的损失,不得就扩大的损失向违约方索求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14条中: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行为而受到利益损失的,受损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受损方无权就扩大的损失向违约方索求赔偿。

因此,笔者认为,减损规则的概念应该为:

在履行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签订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受到了实际性的损害及导致己方的利润受损。

如果受损方可以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阻止自身的损失继续扩大,则受损方必须采取减损措施来防止自身损失的继续扩大,否则受损方不得就未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向违约方索求赔偿。

减损规则有时候被称为“减损义务”,但它并非我们所说的真正的法律义务。

这是因为受损方即使不采取任何的措施来阻止自身的损失扩大,违约方对受损方的此中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违约方可以就受损方不采取措施而导致的扩大的损失实行一个免责的权利。

即减损规则是一种“不真正义务”

2.1.1.英美法系上的概念

减损规则是从英美法系中发展起来的一项古老规则。

在英美法上,若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非违约方有减损义务去采取措施防止己方的损失扩大。

在1667年的英国的Vertuev.Bird案例中,原告按照合同所要求的规定,用马运载货物到了指定的地点,但因为被告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到达交易地点而导致原告方用来运输货物的马的死亡。

原告方希望被告方可以赔偿这匹马死亡所带给他的损失。

而法官最终否决了原告方对该损失的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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